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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22 14: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同时为推进我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

群众工作经费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同时为推进我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挥街道动员开展群众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群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北京市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会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群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凡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项目拆迁、腾退、征收期间开展群众工作的经费支出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东城区当年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且需要由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群众工作以确保完成拆迁、腾退、征收等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本着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统筹管理、据实列支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作经费,控制经费开支规模。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在参与群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和餐费,以及走访项目涉及居民的交通费。

第六条 加班费是指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者在参与群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用,不包括各街道办事处的其他各类人员。开支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餐费开支范围是群众工作期间的早餐、午餐和晚餐费用。具体标准为早餐费用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和晚餐费用每人每餐不超过35元。

第八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内走访项目涉及居民的交通支出,由工作人员持公共交通支出的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人均月支出额不超过300元;工作人员走访目前未居住在本市的项目涉及居民的交通费,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结算与管理

第九条 经费开支由各街道办事处使用自有资金负担,区财政局不再另行安排。自身财力不足、资金确有困难的街道办事处可按上述标准向区政府申请工作经费,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安排追加资金,以保障群众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费支出时限,确保各项费用据实列支,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个人。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群众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程序,制定本单位群众工作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完善加班审批制度,严格参与本单位群众工作的社区工作者的加班申报、审批、公示程序,并做好加班事由、加班人数、加班时间的记录,依法依规核算发放加班费。

(三)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单位开展群众工作的项目情况,制定群众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机构组成、人员构成,明细职责分工等内容。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群众工作经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群众工作经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群众工作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五)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非涉密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与群众工作人员、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群众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开展调查核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群众工作的项目是否为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

(二)群众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群众工作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群众工作经费发生期间是否为项目拆迁、腾退、征收期间;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群众工作经费;

(六)是否以发放现金形式补助工作人员;

(七)群众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重大项目指挥部成员的工作费用归属项目成本,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经费支出标准将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出台的政策规定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201511日始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重大工程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已经开展群众工作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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