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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林芝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2 12:5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林芝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为“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除“四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林芝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林芝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林芝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为“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除“四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城镇及城乡结合地。

第三条 城镇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林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设专(兼)职除“四害”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除“四害”管理工作。卫生、宣传、文广、教体、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  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除“四害”主要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一切建筑物结构、二次供水和地下通讯、供电设施,要符合防蚊、防鼠要求;下水道建设要密闭化,进水口要安装有防蚊、防臭功能“存水弯管”,沙井要密封;厕所必须有三格化粪池,化粪池要加盖密封,粪便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四害”工作:

1.经常清疏下水道、沙井、存水弯管、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对水植盆景、废弃轮胎、有水容器和其他积水,应采取密封、定期换水或投放杀虫剂等办法,控制蚊虫孳生;

2.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使用有盖容器装载,日产日清;垃圾处理场要定期喷洒药物;

3.合理排放人、畜、禽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栽种花木不能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料;

4.建筑物应有防鼠设施,做好防鼠工作;填缝补隙,清理环境,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饲养、屠宰、废品收购、肉菜市场、垃圾收集等易于招引、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完善措施,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使“四害”密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必须规范施工,不得积存垃圾、粪便、污水,不得随处大小便和倾倒潲水,防止“四害”孳生。

第十三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标准如下:

灭鼠标准: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等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灭蚊标准: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灭蝇标准: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幽率不超过3%

灭蟑螂标准: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四条 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支,专款专用;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十五条 城镇除“四害”及消杀灭工作由市政部门按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组织实施。除“四害”药品种类及使用方法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杀虫药物。

第十七条 爱卫会办公室设除“四害”监督员。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爱卫会任命发证。

“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依据本管理办法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爱卫办反馈监督结果;

2.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

3.处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件。

第十八条居委会(街道)设除“四害”检查员,并由爱卫会任命发证。

“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1.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市单位、住户和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

2.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件。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市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二十一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除“四害”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由市爱卫会适时组织市政、建设、卫生、宣传、文化、教育、工商、质检等部门对辖区内开展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导评估,对未能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出具体存在问题后,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单位,由当地爱卫办报经当地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个人,由当地宣传部门进行公开报道,并由相关部门督促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为除“四害”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除“四害”质量。除“四害”效果未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相关部门终止同该单位或个人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者人事安全自由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乡结合部除“四害”由属地市政局按照本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应结合“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其达到控制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林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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