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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1 18:5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国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国办发〔201425),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全面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山东新型城镇化需要,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服务便捷、各具特色的宜居村庄。

二、科学规划

()加强规划编制

1.编制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建立完善全省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编制山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2015-2020),根据全省农村人居环境现状,明确不同区位、不同类型村庄工作重点和时序,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完善政策措施,科学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工办、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编制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规划。各市、县()政府要依据《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规划,逐步引导村庄人口向社区聚集。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复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工办、省民政厅负责)

3.编制村庄规划乡镇政府要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或整治规划,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对具有历史遗迹、特色景观和民俗文化的村庄,应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和自然风貌保护。到2020年,实现全省村庄规划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负责)

()严格规划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加大规划实施检查力度,确保规划落实,对违反规划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负责)

三、实施重点

()实施住房安居工程

1.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对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指导,鼓励采用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型墙体建材和环保装修材料,建设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宜居农房,提高建房标准和居住舒适度。要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负责)

2.农村危房改造。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的应修缮加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可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到2017年,完成现有存量危房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3.渔民上岸。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区和重点水源地实施移民搬迁工作。到2020年,完成东平湖、微山湖区2010户渔民上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实施村容村貌提升工程

1.生活垃圾治理。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村庄垃圾定点收集、定时清运;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逐步取缔露天垃圾池、垃圾房等非密闭式垃圾收集设施,原则上每1015户配备1个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按服务人口的2-3‰的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保洁员;2015年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爱卫办、省妇联、济南铁路局负责)

2.村庄绿化美化。清理村内柴草堆、粪堆,做到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涂乱画现象;搞好街道绿化、庭院绿化和公共场所绿化,行道树和各类绿地保持整洁美观;沿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完好和整洁,沿街建筑外立面通过粉刷文化墙等办法进行美化;结合村庄周边环境和地形地貌特征,加强林地、湿地、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做好农村自然风光保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负责)

3.庭院清洁。开展“美丽庭院”行动,庭院内干净整洁、布局合理、美观大方,房前屋后植树栽花,室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温馨舒适。(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妇联负责)

4.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发展生态、安全、高效、健康养殖,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实行人畜分离。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零散、小规模饲养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转变。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现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畜牧局负责)

5.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水体富氧化。开展农业清洁示范区建设,综合利用清洁种植、清洁养殖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绿色有机无公害种植养殖技术,全面改善农业生产环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局负责)

()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村内道路建设。改善道路交通功能,村庄道路硬化逐步由“村村通”实现“户户通”;村庄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路灯,主次道路必须设置排水沟渠,排水沟渠应与道路硬化同时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封闭、畅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靠近城镇的村庄优先选择城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其它村庄提倡建设联村、联片或单村集中供水设施;暂无条件实现集中供水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的卫生防护和周围环境的清理整治,保证水质达标与饮水安全。到2020年,具备条件村庄供水满足用水水量和水质要求。(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生活污水处理。城市、镇区和园区周边的村庄敷设污水管线,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位置偏远、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庄,建设经济实用的氧化塘和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实现南水北调、小清河、沂河、沭河、潍河、淄河、胶莱河、徒骇河、微山湖、东平湖等重要河流湖泊周边5公里范围内全部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全省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卫生厕所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改厕步伐,充分考虑农民长远需求,超前谋划,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购料、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原则实施改厕工作。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管理、收集、利用并重和责任、权利、利益一致的长效管理机制,到2018年,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在村庄文化活动中心、集贸市场、村庄游园、游客中心等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

5.供暖设施建设。采用环保锅炉、太阳能、天然气、地热、秸秆气化、土暖气等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地区供暖设施建设,推广外墙保温和隔热断桥中空玻璃门窗等新型墙材,改善冬季保温效果,提高居住舒适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

6.清洁能源建设。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推广秸秆气化工程,开发利用农村风能、太阳能和小水电、地源热,形成清洁能源体系。(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山东电力总公司负责)

()实施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工程

1.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完善配套村办公室、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图书室(农家书屋)、村档案室、村广播电视室、村警务(治安)室和村多功能室(农民夜校)、游客中心等。(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负责)

2.教育设施建设。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严格执行中小学班额标准,大力实施“全面改薄”工作,不断提高基础教育均等化水平。满足办学规模的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可配置规范化小学,生源数量不足的可只设置低年级部教学点,方便就近上学。3000人以上的社区至少建设1所标准化幼儿园,方便幼儿就近入园。(教育厅负责)

3.村卫生室建设。按照标准化卫生室进行建设改造,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四室分离。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的标准配置医务人员。(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在农村中心社区或较大的村,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建设农村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20年实现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集中的村,结合农村社区、农村幸福院、妇女儿童家园、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建设,建立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负责)

5.体育建设场地。农村新型社区场地可与文化广场结合,重点实施硬化标准篮球场、羽毛球场(或门球场)和乒乓球台,预留便于观看群众比赛和健身操()等其他乡村民俗活动的场地。根据实际情况,中心村必须设立户外体育运动场,实现行政村公共体育建设设施全覆盖。(省体育局负责)

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新型社区和村庄设置农机大院。尊重农村红白喜事风俗习惯,设置礼事堂。(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负责)

()实施特色村庄保护工程

1.房屋修缮改造。建筑外观修缮改造应根据村庄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和特色,引导村民逐步整合既有农宅的型式、体量、高度及色彩,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村容村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负责)

2.传统村落保护。建立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编制村庄保护发展规划,建立村庄保护档案。加强对古井、古树、古桥、匾额等历史文化要素和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民间传说、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延续村庄传统文脉,重点保护开发500个左右的传统村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负责)

3.旅游特色村打造。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完善接待服务设施,到2020年,重点打造1000个休闲观光游、民俗文化游、农事体验游、养老养生游等特色景观旅游村。(省旅游局负责)

4.宜居村庄创建。开展“宜居村庄”创建工程,推进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相适宜,生活改善与生态保护相统一,历史文化传承与现代文明相融合,到2020年,建设1.8万个左右家园美、田园美、生态美、生活美的宜居村庄。(省委农工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责,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在工作部署、人员组织、财力安排上统筹协调,加强督导,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发挥部门优势,整合政策、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加强部门涉农资金整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涉农资金使用,鼓励县级集中整合各类资金,确保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扎实有序开展。建立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人居环境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基层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机制,有效调动农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村级公共事务“四议两公开”,完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民主决策机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全过程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明确任务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规划、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清洁能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把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预算,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抓好农村道路、土地整治、饮水安全等基础建设;畜牧部门要抓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文化、体育、旅游、民政等部门要抓好农村文体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开发、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运转机制,培育市场化的运营管理维护队伍,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评价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后的,进行媒体曝光和通报批评。

()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应为农民群众预留充分的自治空间,保障其自治权利,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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