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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办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6 15:5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办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地震办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指由我局编制,反映我局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目标和工作内容,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本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管理遵循科学发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预算管理程序,实行预算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预算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发展与财务司是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各相关司(室)按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预算管理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震局机关为二级预算单位,管理本单位预算。中国地震局机关预算,即中国地震局本级预算,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发展与财务司职责

(一)制定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

(三)负责中国地震局部门预算设计;

(四)组织编制中国地震局部门预算;

(五)批复二级预算单位预算;

(六)负责预算资金的国库支付管理;

(七)负责预算调整;

(八)负责预算执行管理;

(九)负责预算绩效考评;

(十)组织财务决算;

(十一)配合国家审计部门预算审计。

第七条 相关司室职责

(一)编制相关预算定额标准;

(二)储备部门预算所属项目;

(三)提出业务领域内预算申报建议;

(四)提出业务领域内预算分解建议;

(五)监督业务领域内预算执行;

(六)审核业务领域内预算调整建议;

(七)参与业务领域内绩效考评;

(八)配合部门预算审计工作。

第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监督预算管理过程和决策;

(二)负责查处预算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协助国家相关部门查处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计方案;

(二)负责预算管理的审计监督;

(三)提交审计相关报告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第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预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二)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

(三)申请本单位预算调整;

(四)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

(五)组织本单位预算的绩效考评;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决算;

(七)配合上级的监察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一般收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一般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上级补助收入预算、经营收入预算、事业收入预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预算、其他收入预算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包括一般支出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一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二级预算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按照管理级次逐级编制、审核、汇总,不得越级。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中国地震局的规章制度;

(四)地震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

(五)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资产、资源情况;

(六)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

(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划分为“准备、一上、一下、二上、二下”五个阶段。

(一)准备:组织开展上一年度预算批复项目的清理,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项目类别,报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下一年度重大支出事项,报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做好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结余资金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

(二)一上:二级预算单位结合单位实际,以及各相关司室在职责范围内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建议,编制单位一上部门预算,发展与财务司审核、汇总后形成中国地震局一上预算,经中国地震局审定,报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三)一下: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发展与财务司对基本支出进行分解,各相关司室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分解,形成预算控制数安排建议,报经中国地震局审定,下达到二级预算单位。

(四)二上:二级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及本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与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二上预算,报送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形成二上部门预算,报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五)二下: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对中国地震局预算的批复,批复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

(六)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作为年度住房改革支出计划,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同时编报。

第二十条 中国地震局预算以预算书批复下达,预算书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各二级预算单位明细预算等。二级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编制本单位预算书。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预算单位的收支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必须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使用预算资金,保证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拨款预算指标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要求申报本单位财政国库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应及时掌握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二级预算单位规范使用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发展与财务司委托相关机构审核二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办理预算资金用款计划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司室负责监管各业务领域内预算安排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要求作好预算执行中的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预算单位需跟踪分析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定期编制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不予调整。如遇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预算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

(二)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变化,需调整预算的;

(三)上年实际结余与预算编制时预计的结余不同的,各单位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额度,确定预算上年结余数。

第三十条 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二级预算单位提交预算调整申请报告,二级预算单位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应在10月以前上报中国地震局。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事项的目的、具体内容和调整数额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预算调整按程序审定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的预算调整,中国地震局按照程序批复二级预算单位,相关单位据此调整年度收支预算。

第七章 预算公开

第三十三条 预算公开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预算书在系统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二级预算单位预算书在本单位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三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对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二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处理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情况。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地震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二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预算或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中国地震局。

第三十九条 通过绩效考评对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二级预算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二)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三)违反规定超预算投资;

(四)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五)违反规定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六)违反规定改变财政支出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七)以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八)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九)违反规定编制批复决算;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中国地震局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一)预算不公开;

(二)预算执行严重迟缓;

(三)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滞后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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