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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意见】濮阳县综治委、县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法庭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16 12:1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关于开展社会法庭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乡镇设立社会法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意见】濮阳县综治委、县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法庭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政法意见】濮阳县综治委、县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法庭工作意见


关于开展社会法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乡镇设立社会法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社会法庭,综合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是解决社会纠纷、预防信访事件的重要手段,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真正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保持社会稳定。

(一)建立社会法庭,是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人性化的优势,能够体现和谐相待的价值需求。建立社会法庭,健全诉讼外和诉讼内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能更大程度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法律助推器的作用,把大量矛盾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减轻信访压力。

(二)建立社会法庭,是建立多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利益、冲突日益多元化,各种冲突的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也不同,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这就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和非政府性组织提供一个能合理分流各种纠纷、为各种纠纷提供有效解决路径的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其程序简便、成本低、效果好等优点,越来越被重视和大力推广,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相互对接,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才能适应多元化社会的需要,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的权益。

(三)建立社会法庭,是克服各自瓶颈、实现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各种纠纷和矛盾不断增加,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各自的发展中均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过低,程序不够合理;司法调解在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大量新类型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群体性纠纷不断出现,结案压力使得法官在判决和调解中处于两难,办案任务的繁重制约着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社会法庭,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作用,能够实现功能作用上的互动和互补,及早介入,有效控制和化解纠纷。

(四)建立社会法庭,是顺应历史传统、满足群众期待的客观需要。我国历来诉讼意识淡漠,普遍存在“息讼”、“厌讼”心理,群众更有“家丑不可外扬”、“一年官司十年仇”的心态,使调解具有悠久的传统和深厚的基础。社会法庭调解虽然在纠纷解决的范围、手段、效力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但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纠纷、稳定民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实现二者的有效对接,既顺应了历史传统,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要求和期待。

二、社会法庭的机构设置

根据我县实际,在县、乡(镇)、村(居)设立不同形式的对接机构,指导、组织、推动工作开展。

(一)设立法院纠纷委托中心,委托调解。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纠纷委托中心,负责纠纷的委托调解工作。对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在立案审查时如认为属于可委托调解的,则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劝导,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纠纷交由乡镇社会法庭或司法协理员先行调解,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快捷有效化解纠纷。

(二)设立乡镇社会法庭,全力调解。各乡镇都要设立社会法庭,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社会法庭一般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由乡镇政法副书记任社会法庭庭长,聘请在乡村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担任副庭长、社会法官,每个社会法庭常驻人员要达到35人,负责日常调处工作,社会法庭统一调处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和社会法庭自身受理的纠纷,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引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三)设立社会法官库,配合调解。采取群众推荐和法院审查相结合的方法,社会法官优先从人民陪审员和德高望重的人员中聘任,要求懂法律、政策,处事公道,乐于助人,人际关系好,从各行政村或社区分别选定23名社会法官,共同组成社会法官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热心服务的社会法官队伍,面对面、零距离地服务群众。社会法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县人民法院和社会法庭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工作,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调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担负起普法宣传员、法律咨询员、司法监督员等任务,宣传和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服务前移。

三、社会法庭的运行机制

(一)委托调解纠纷的内容范围。下列民事纠纷,可以委托乡镇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1、离婚纠纷;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

3、继承、收养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合同纠纷;

7、物业纠纷;

8、其他适合委托社会法庭进行调解的纠纷。

下列纠纷一般不得委托调解:

1、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被劳教、监禁,或一方下落不明的纠纷;

3、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

4、刑事公诉案件;

5、其他不适于委托调解的纠纷。

(二)委托调解纠纷的运行程序。县人民法院委托社会法庭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在县人民法院立案前,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调解,取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预立案,当事人填写《社会法庭调解申请书》,由法院纠纷委托中心进行审查,并出具《委托社会法庭调解函》,由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社会法庭对纠纷进行调解。社会法庭应当自接受县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县人民法院委托或自身受理的纠纷,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在调结后5日内将《社会法庭调解反馈函》连同《社会法庭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移送县人民法院。对于调解不成的,乡镇社会法庭要在调解时限结束5日内将《社会法庭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移送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法庭移交的案件时,实行“双优先”原则,优先调解、优先审执,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但参与社会法庭对该纠纷调解的调解员不得在诉讼中任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或代理人。

(三)委托调解纠纷的调解要求。乡镇社会法庭在收到委托纠纷的2个工作日内,由庭长或副庭长指定参与调解的部门、村居司法协理员和相关群众,通报《委托人民法庭调解函》、主要证据等材料的内容,安排调解时间和要求。社会法庭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对每个纠纷至少要调解三次,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持调解人必须是社会法庭庭长或副庭长;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调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制作成调解协议书;4、当事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四)委托调解纠纷的效力对接。经乡镇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或在社会法庭、司法协理员监督下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效力。当事人一方就社会法庭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的、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规定,且提供书面调解协议的,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要法律不禁止,就确认其效力;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单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调解协议,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依据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五)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收费办法。法院预立案不收费,社会法庭调解纠纷不收费;需要正式立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执行。

四、要加强社会法庭工作的组织保障

县人民法院(法庭)、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法庭工作,大力加强社会法庭建设,配齐配强村居司法协理员,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大力加强机构建设。为更好地加强社会法庭工作,县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法委书记张玉民担任组长,县政法委、县综治委、县法院、县司法局等部门参加。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对社会法庭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乡镇社会法庭建设,选送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到乡镇社会法庭,配备威望高、善协调的村居司法协理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加强乡镇社会法庭的办公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办公室内部设置力求简洁大方、温馨和谐、注重实效,并根据需要核拨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力加强指导培训。社会法庭要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县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县人民法院(法庭)、县司法局(司法所)要以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庭审观摩、典型案例探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法庭调解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社会法庭或司法协理员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县人民法院(法庭)取得联系,指导单位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帮助处理矛盾纠纷。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实际问题,交流学习经验。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要选派专人定期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社会法庭不断提高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

(三)大力加强纪律作风。乡镇社会法庭要实行庭长带班,书记员专人值班,负责做好日常接待、纠纷分流、纠纷调解工作。要建立工作台帐,凡启动调解程序的纠纷都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调结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将社会法庭的职责、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范围公示上墙,接受监督。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庭长传达学习上级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加强对社会法庭人员思想作风、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公正调解,公平处理,勤政廉政,维护正义。

(四)大力加强目标考评。建立社会法庭工作的激励机制,县人民法院每季度要对乡镇社会法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一次,把委托社会法庭调解案件的数量、对社会法庭指导的工作量等,纳入干警年终考评。社会法庭每月至少要调解两起纠纷。各乡镇要把社会法庭列入整体工作考核,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社会法庭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切实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和聚集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濮阳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濮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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