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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法】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6 09:2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办法】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物价办法】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范文精选】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 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第三条 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处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 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处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 承办处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由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征求监察室意见,综合法规调控处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流程以《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厅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3)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 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

第七条 属于处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会商相关处室意见,再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 综合法规调控处应加强对各处室价格备案办理过程的督办,积极协调处室之间的意见,并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 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省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见附件4)的形式作出。备案单发出后,应于3日内在“价格在线”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第十条 对于备案单发出后的执行情况,主办处室应加强跟踪调查,并将执行的效果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1489号)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经营者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省或跨市州的项目、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省物价局备案。市州 范围内的项目、市县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物价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价格备案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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