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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方案】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6-13 15:40:04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警风警纪监督员是市局从省市人大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方案】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公安方案】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方案【完整版】



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是市局从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责:

()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队伍建设的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

()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gwy101.com)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市局纪委或有关分、县(市)局、支队纪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警风警纪监督员联络员统一签收、登记,按照性质分类,逐件填写《**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转办通知单》,由市局纪委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转办通知单和有关材料后,要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办理,不得应付、推诿或拖着不办。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警风警纪监督员,同时填写《**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转办通知单(回执)》,连同办理结果抄送市局纪委备案;

()承办单位对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一般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警风警纪监督员;比较复杂的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警风警纪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 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要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市局决定后,颁发聘书及**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证。

第九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其间,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权的应予解聘。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积极协助、配合、支持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警风警纪监督员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市局纪委负责:

()组织警风警纪监督员参加公安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及对警风警纪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建立与警风警纪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警风警纪监督员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他们对警风警纪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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