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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调研】关于基层城管中队纪检监督有效性探讨(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1 11:10:06 来源:思哲公文网

关于基层城管中队纪检监督有效性的探讨基层城管执法中队是整个城管系统的神经末梢和具体执行者,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和社会,工作中牵涉到大量的人、财、物的处置、调配、审批管理,大多数单项具体金额和权限并不大,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调研】关于基层城管中队纪检监督有效性探讨(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调研】关于基层城管中队纪检监督有效性探讨(范文推荐)



关于基层城管中队纪检监督有效性的探讨


基层城管执法中队是整个城管系统的神经末梢和具体执行者,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和社会,工作中牵涉到大量的人、财、物的处置、调配、审批管理,大多数单项具体金额和权限并不大,但也存在腐败的温床,若处理不好,造成的社会影响却不小。所以加强中队日常纪检监督十分必要,有效的监督能直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瑕疵,增强执法队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然而,监督的有效性问题在中队执法管理、效能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分析其原因,是由于中队队员对进行有效监督在思想上存在着以下模糊认识:

一、是依赖论

持这种观点的队员认为监督工作能正常有序地开展,必须具备几个方面的条件:1、需要有高素质的“一把手”。认为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中队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因为,高素质的“一把手”具备当代科学管理理念,民主意识比较强,能为监督提供充分的空间,并为有效地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内外部环境,这样的“一把手”会主动重视并支持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下级的监督就能成功进行。2、依赖原则性强、刚正不阿的中队纪检监督人员,通过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进行坚强的领导,监督工作才能实现正常化、制度化。3、依赖执法队员的整体觉悟。持这种观点的认为,执法队员整体觉悟提高了,其自律意识普遍较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也普遍增强,从思想认识上就实现了“要我监督”到“我要监督”的转变,有效监督的中队氛围就形成了。

二、是异体论

这种观点认为,有效的监督应该是异体监督,执法中队是一个集体,中队成员朝夕相处,中队纪检监督碍于情面或监督人员本身就是当事人,无法开展有效地监督。最好由局专职人员或者其他中队的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对本中队的纪检监察, 减少纪检人员对中队组织的依赖,有效减少现行体制下执法执纪遇到的不必要的干扰和阻力,执纪人员才能独立、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这样的监督才能有力、有位、有效、有威。

三、是严刑峻法论

持这种观点队员的认为,近几年来,国内其他城市城管执法中队违法违纪案件屡查屡现,腐败分子前“仆”后继,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惩治的力度还不够大,必须用重典。只有这样,一些想腐败的人也只能是有心无胆了。

四、是拓宽监督面论

持这种观点队员的认为,监督必须延伸监督触角,从细处着手,关注执法队员的生活、工作方面的细节,不仅要对中队的工作圈进行监督,更要对中队队员的生活圈、朋友圈等“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

虽然以上几种观点都从不同的角度就增强监督的有效性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但存在着不够全面,离不开“人治”等问题我认为,要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实现“五化”,即管理的制度化、监督的程序化、过程的公开化、标准的具体化、权责的明确化。

一是管理制度化这里的制度化的“制度”,既包括禁止性要求,也包括怎么做、做到怎样的程度等程序性要求和须知性要求。管理的制度化问题,是要解决管理的程序化问题,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水平:队员无论何时何地都知道──现在做什么、怎么做,将来做什么、怎么做,各个阶段做什么、做到何种程度,每个阶段经历几个环节,何时需要报经上级审批同意,何事需要提请大会决定,何事需要经公示后自己就可处理,自己的权限可以做哪些事,做到怎样的水平,哪些是禁止性行为,等等,它不因决策者和执行者的改变而改变,总之,通过完善程序,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减少个人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权力运作,从而确保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平稳、长效。

二是监督程序化。监督作为管理环节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性行为,必须实现程序化。因为监督实现程序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监督的规范、有序。程序合法是鉴别管理和执法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志,开展监督通常把有无执行程序、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到位作为判断管理和执法的合法性的主要标志;其次,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程序合法也是判断监督是否规范、合法的主要标志。因为程序的主要功能就是使管理和执法条理化、有序化。监督只有实现了程序化,才会不因为管理者主观意图的改变而改变,监督才能做到公正客观。

三是过程公开化。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法权力行使得合法、合理,确保权力不被错用、滥用,因此,在其行使过程中必须向权力所有者公开。监督的公开化包括两个方面内容:①执法的公开,包括管理的内容、政策、过程、结果公开,确保执法可以监督,有东西可以监督;②监督的公开,包括监督的实施范围、政策依据、目的意义、方式方法、过程、评价监督绩效的标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监督结果等的公开,因为,监督权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遵循“行使公权者都必须接受监督”的原则。这两方面的公开缺一不可,没有管理的公开,就没有监督的内容和目标;没有监督的公开,就不是规范的公开,监督就不是规范的监督。管理和监督都公开,才能使监督的主客体都受到监督。

四是标准具体化。执法中队的对象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执法队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维护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合法利益,这就决定了执法队员行为的价值趋向的首选目标应该是公正、公平、准确,其次才是效率。要确保执法队员行为的公正、公平、准确,就必须做到中队每个岗位和每项重要工作都要有具体标准。每个岗位和每项重要工作有了具体标准,才能做到对执法队员的工作实绩检查考核有标准和依据,执法队员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就能得到有效克服,执法行为中的随意性和中队管理中的无序现象就能得到真正解决。

五是权责明确化。每个根据职能,都有具体的分工和权力。要实现对执法中队监督的有效性,必须明确每个岗位的权限和义务。必须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要求,对中队管理机制进行重塑。一要对决策机制适度分解, 做到上下级之间的合理制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离。二要明确中队各层次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使个人分工负责制落到实处,确保中队决策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依法行使,努力构建界限分明、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和谐统一的权力结构框架。

只有这样,把监督的有效性建立在对监督规律的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之上,中队纪检监督工作才不会游离于业务工作之外或凌驾于业务管理之上,监督的有效性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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