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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外出学习公款消费约谈记录2篇

时间:2023-05-02 10:25: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篇一:培训和外出学习公款消费约谈记录

  

  公款旅游批评谈话记录

  时间

  xx年xx月xx日

  地点

  会议室

  谈话人

  xx职务

  副局长

  谈话对象

  张x职务

  办公室主任

  谈话内容(要点)xx:根据安排,我们两个谈谈,关于你使用公款旅游,本公司已经做了处罚说明,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xx:对不起,我犯了一个这么严重的错误,我违反了纪律,很抱歉,我知道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我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现在,我慎重的向您递交检讨书。

  回顾我的错误,我擅自将公司公共款项用于私人笔记本购买,严重地危害了公司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羞愧,我这样的行为对不起领导,对不起同事,对不起每一个器重过我关心过我的人。

  xx:公司也觉得你是一个还不错的人,鉴于你态度良好,现决定给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不要再有下次。

  xx:谢谢公司各位领导人,我一定会好好珍惜这次机会。

篇二:培训和外出学习公款消费约谈记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

  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

  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

  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

  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

  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

  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

  第六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选人失察,用人失当,实名推荐的后备干部在推荐前就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领导班子不团结,相互不配合、不支持,甚至相互拆台,影响学校(单位)工作和整体形象的。

  (六)对本单位教职工失察失管、包庇护短,致使教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会风会纪,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会议,重要会议不报告而自主指定他人代会的,开会时打瞌睡、玩手机,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二)违反请假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或采取隐瞒、欺骗、造假等手段,请假在外的。

  (三)保密不严,未做好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私人信息保密工作,导致信息外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或者故意将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私人信息透露、出卖给第三人的。

  (四)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二)违规收受和持有娱乐、健身、餐饮和旅游等会员卡的。

  (三)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程序批准,擅自用公款组织或参加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的。

  (五)借考察、学习、培训、交流、出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用于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

  (七)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厉行节约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宴请的。

  (二)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的。

  (三)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的。

  (四)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的,或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的,或不按规定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

  (五)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较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举办节会、庆典、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发放有价纪念品的。

  (七)其他违反厉行节约纪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他人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敢担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教职工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违反纪律、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的,或者做老好人,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的。

  (三)工作不作为、失职,在其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四)未及时、妥善、认真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合理诉求,导致发生集体上访和恶性个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工作弄虚作假,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办班,乱收费的。

  (八)工作中存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一)因作风效能问题被菏泽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学校作风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效能问题不闻不问,隐瞒不报的。

  (五)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第三章所列问责情形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

  教职工及其他人员问责情形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

  (二)不服从组织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工作安排的,或表面接受,实际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三)干预、限制、阻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调查人、举报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教育教学教育形象的。

  (五)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

  (六)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参与炒股、玩游戏、购物、看电影(视)、外出休闲娱乐、健身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七)中餐或值班期间饮酒的。

  (八)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九)违反规定,公款私存私放的。

  (十)非法占有公共财务,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十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在其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十二)违反

  教师“十严禁”的。

  (十三)违反《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教监〔2014〕4号)中“六严禁”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的。

  (十五)有轻微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十六)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论文评审、考试考核、工作调动等事项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七)到其他机构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个人经商搞第二职业,影响工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八)工作慵懒,对要求上报的紧急或重要数据资料久拖不报或胡乱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向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或出卖学生及家长私人信息的。

  (二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的。

  (二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的。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二十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私生活混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十四)因同一事项连续两次被约谈,限期内问题整改效果仍不明显的。

  (二十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五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七)诫勉;

  (八)取消荣誉称号;

  (九)调整工作岗位;

  (十)降低聘任岗位等级(低聘);

  (十一)停职检查;

  (十二)免职;

  (十三)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问责情形、情节轻重,决定问责方式。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问责情形的。

  第五章

  问责实施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检查、考核、明查暗访中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通报或领导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中发现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八)其他问责线索来源。

  作风效能问责由公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负责。在收到问责线索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受理问责线索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对有关问责线索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调查组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教育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教育局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党组根据调查组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11第二十二条

  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纪检局工作的副局长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特别复杂的,经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县第六纪检组备案。

  给予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检讨)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给予批评处分的,由局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和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共同实施,并督促其整改;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局人事科和教师管理科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共同实施,书面检查报所在单位的同时报局组织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备案;给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的应附带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通报批评的,在全县教育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的,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检讨);给予取消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荣誉称号包括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给予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给予诫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2第二十五条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除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对解聘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诫勉及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单位受到菏泽市级(含)以上媒体曝光的,所在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

  校级干部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一年内不安排原级别的职务,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对受到免职问责的校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教育局党组酌情安排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3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部门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2.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

  3.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复核决定书

  抄送:。报送:。东明县教育局办公室

  2年

  月

  日印发

  14附件1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被反映人

  姓

  名

  政治面貌

  线索来源

  性

  别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生年月

  反映的主要问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

  拟办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教育局党组

  意见

  15备

  注

  16附件2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

  编号:

  被调查人,(男/女),年

  月

  日出生,现任

  。现查明存在以下作风效能问题:

  依据《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

  给予。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5个工作日内向东明县教育局提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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