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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章程修改会议记录4篇

时间:2023-05-02 07:50: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篇一:民非章程修改会议记录

  

  民办非企业章程范本

  校务重大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学校章程修改、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校长聘任、解聘、考核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具体设置及职责由董事会决定。

  学校设立教师队伍,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教师,教师聘任、解聘、考核由校长负责,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是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经济补贴等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财务处,具体职责由董事会决定。学校采用现金收支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学校的财产及收益归举办者所有,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第十七条学校解散时,其财产和收益归举办者所有,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学校财产和收益的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经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根据《学校章程》第十三至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重要的职权,如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等。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应由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对于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等职权。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执行董事会决定、实施发展规划、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等职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校的经费来源为个人自筹、举办者持续投入、学费等,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经费应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到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计结果应公布。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续存期间,学校应依法管理和使用这些财产。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2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

  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应依法向社会公布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决定和相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照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应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应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如果完成办学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将申请终止。学校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终止后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最后偿还其他债务。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在终止后15天内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而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修改规定,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程序包括举办者提出、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在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附则规定本章程于2016年4月5日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文章中出现的无关信息和签字部分需要删除。

篇二:民非章程修改会议记录

  

  成员大会关于修订组织章程的会议记录

  时间:2011年9月20号

  地点:

  南教学楼6202主持:xxx记录:xxx参加人员:xxxxxxxxxxxx

  主要内容:总结党章学习感想和心得体会

  参加人员发言:

  xxx:通过党章学习,加深了我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全面发展的道路上所从党的重要角色,同时也进一步树立了自己的道德观,社会观,以党内的优秀人士为榜样,发扬自己的优点,改正自己的不足,积极拥护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

  xxx:作为一名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虽然才刚刚

  经过初级党校的学习,但是我会在平常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今后将以积极地态度向党组织靠拢,认真接受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为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奠定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xxx:

  通过党章学习,首先我对自己的人生目标更加明确,学习态度也有所转变,让我认识到要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做好带头作用。其次,要争取在思想上先入党。最后,我觉得一切要行动起来,多关心同学,帮助他人,努力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微薄

  之力。

  xxx:除了大家上述内容,我还知道了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她带领中国人民从贫苦走向幸福,带领中国由落后走向繁荣富强。中国的巨大变化向世人昭示着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我们更应该深刻的理解党的宗旨,为祖国奉献,为人民服务。

  熊建鹏: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我在思想上还是要不断与时俱进,并深刻认识到党章活动的总章程,是党员及预备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通过不断学习,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学习,我对我党有了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在以后的党章学习中,我一定要更加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党的工作,认真完成党的任务,在工作和学习上争取模范带头作用,进去进一步得到党的赏识。

  xxx:党章的学习有助于我们加深思想建设,进一步明确了解党的性质和任务。在阅读党章的同时,我们应该结合实际,将党章中的内容与实际生活相联系,从理论到实践,理解其内容和涵义。

  xxx:在党章学习中,加深了我对党组织的认识,其深刻性和哲理性给予我极大的震撼,我认为每一个希望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志都应该对党章进行深入的研究性学习。

  活动总结

  在一学年的党章学习小组活动中,小组各成员都获益匪浅,在思想认识上,政治修养上都有了显著提高。开展党章学习小组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同学们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的同时,为党组织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今后将继续开展更多更有意义的活动,为同学

  们服好务。

篇三:民非章程修改会议记录

  

  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涉及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所有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重要运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涉及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重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长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建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平常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行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立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涉及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重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毕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产,完毕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毕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献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篇四:民非章程修改会议记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xx市xx台区xx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人考前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市xx区兴盛街道开发区局办公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拾万元整;

  出资者:xx;金额:叁拾万元整;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成人考前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因人数较少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法人自筹;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人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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