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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8篇

时间:2023-05-02 07:20: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篇一: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农村党员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

  4.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该注意什么?

  首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因为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其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为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都是无效的,都必须加以修改或纠正。

  5.村民小组组长应如何产生?

  村民小组的组长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表决,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为减少矛盾,便于开展工作,一般采用第二种方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出组长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出后举行,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6.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没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然没有罚款权。

  7.换届后不及时移交帐目怎么办?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相关的帐目,如果不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印在同一张选票上,由选民分别划票后一次投入票箱;或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一次性填好后同时投入票箱。还有一种是分次投票。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选举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的票;选举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的票。三次发票,三次投票,三次计票,分别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前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后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让在前一轮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仍然有机会参与后面职位的选举。在具体选举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哪种投票方式。

  9.对委托投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已经进行登记的选民由于在外打工、经商等,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可以委托本人信任的选民代为选举投票。但需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具体程序为:由外出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或凭录音、电报、书信,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发给《选民委托投票证》。不办理委托手续,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没有领到《选民委托投票证》的,只凭口头委托是不能委托投票的。持《选民委托投票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选民委托投票证》领取、填写选票,亲自投票,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选民委托投票证》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然后发给其选票,另外,法律还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10.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

  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

  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18.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的途径?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用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9.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0.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2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可以抵押。(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22.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怎么办?

  如果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责任者予以赔偿。

  23.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24.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25.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26.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27.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28.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华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29.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不能因为某农户没有男丁而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益。

  30.应分户而未分户的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如何确权?

  根据我国现有的政策之规定,如果农户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未分户的农村居民,且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那么,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1.村干部农户能多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村干部需要宅基地建房时,也必须同其他村民一样,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委会)通过,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建房。而且批准建房的土地面积有多大也不能超过全省市规定的上限标准。不能因为是村干部就搞特殊化。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没有赋予村干部在申请宅基地面积大小方面存在特权。而且村干部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32.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是指什么?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这“三到场”是指: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3.农村村民在出租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出租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故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

  34.村民对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而这一批准行为不合法或者对其他村民造成损害,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村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5.农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据此,在承包的耕地建房显然为法所明令禁止。农村集体发包给农民种植的耕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间,必须按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改变土地用途,例如,用耕地来建房等从事非农建设的情况,则必须经过严格农用地转非手续之后,否则违法。

  36.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37.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哪些农机由农机监理部门管理?哪些农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以上机械的驾驶或者操作人员申领农

  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及其定期审验。以上机械上路行驶时的交通安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是对以上机械进行静态管理,无权动态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和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其驾驶人员申请驾驶证及其定期审验,都划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同时,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进行交通安全管理,比如,这些农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的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等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无权上路对农机进行检查、处罚,以前出现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围追堵截、上路查处的现象不应该再出现。

  39.怎样向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登记、号牌、行驶证?

  (1)办理牌照需要经过领表、收费、照相、拓号、出证等过程。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购置税);(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合格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保险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

  4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构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的安检期限、办理时限,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如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办理时限:通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41.什么情况会被拒绝核发合格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2)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

  42.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能不能载人、进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上机动车不能载人、进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

  43.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依次作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4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你知道吗?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有:(1)没有人身伤亡,或者仅有轻微财产损失,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身伤亡就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如果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就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篇

  1、什么是公民?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33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政治自由权?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6、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我国公民的住宅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0、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11、弱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2、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3、我国公民的文化活动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14、我国妇女的平等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5、保障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6、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有:(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公民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公民有保卫国家的义务。《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5)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公民有抚养、赡养及计划生育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除此而外公民还有其他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

  17、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8、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村民自治篇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8)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具有哪些职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5、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6、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7、村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8、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1)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2)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3)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9、村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应当如何设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10、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11、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12、村民委员会任期有多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3、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和条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直接规定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但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14、村民具备何种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15、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其职责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1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候选名额;

  (2)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17、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

  (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18、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19、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脱产享受补贴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0、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1、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22、村民会议由谁召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1)需要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需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遇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情形;

  (4)选举、补选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5)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时;

  (6)村民委员会需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评议时。

  23、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4、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5、村民代表如何产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26、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7、村务公开的要求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土地承包篇

  1、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2、土地承包应当包括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3、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农村土地承包,是否应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6、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l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8、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9、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1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3、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14、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怎样进行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15、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是否也要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16、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7、承包方是否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8、土地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1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

  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0、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1、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2、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23、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4、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5、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和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26、在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单独解除承包合同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27、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如何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8、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29、承包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违约发生后,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地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0、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应当如何处理?

  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31、承包方对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篇

  1、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行何种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

  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5、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6、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7、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8、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该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9、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0、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12、《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4、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15、农民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买卖房屋后,应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1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17、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

  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18、城乡规划包括那些内容?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9、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那些?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20、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要求是怎样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城乡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2、对乡、村庄规划的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乡、镇人民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3、镇的规划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哪些设施?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4、哪些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25、城乡规划实施法定证书“一书两证”指的是什么?在乡、村规划区建设应该发什么证书?

  “一书两证”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6、《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

  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7、《城乡规划法》中哪些行为将可以罚款?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生产管理篇

  1、购买种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需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所以购买种子首先要到正规种子经营单位购买。

  购买种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检查种子包装是否规范,而且要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

  2、假、劣种子怎么认定?

  根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因使用种子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根据《种子法》第42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怎么办?

  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承担什么责任?

  《

  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应如何处罚?

  根据《种子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7、国家对使用农药有哪些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虫害,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8、违反规定使用农药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9、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该如何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10、收购粮食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11、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该如何处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保障篇

  1、农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对无效劳动合同农民工能不履行吗?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的,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在哪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1、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第29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什么是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9、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1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12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10、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视同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农民工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用人单位需要给农民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吗?

  根据《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劳动者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怎么办?

  《劳动法》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不遵守则属于违法行为,对此用人单位有权批评制止,给予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工作。若劳动者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本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酌情给予赔偿。

  17、国家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有什么特殊规定?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但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裁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

  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18、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19、劳动争议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有。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2、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3、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24、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5、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6、试用期、服务期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

  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7、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8、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1条、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婚姻家庭篇

  1、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结婚

  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2、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属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什么是血亲?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拟制血亲,包括养亲和有抚养关系的继亲如养父母、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拟制血亲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

  (女)之间。

  5、在我国,患有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借鉴《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判断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6、结婚登记可以由别人代办吗?

  不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7、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8、什么情况下婚姻可以撤销?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婚姻法》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0、哪些情况算重婚?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11、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1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4、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5、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有哪些?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负担的义务有:

  (1)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

  (2)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

  (3)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

  (4)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

  (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6)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约束;

  (7)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6、父母对儿女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7、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

  1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9、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20、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兄、姐有抚养义务吗?

  在下列情况下,兄、姐对弟、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弟、妹是未成年的。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1、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分娩后一年内;

  (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2、哪些情况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23、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怎么办?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4、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25、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

  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6、《婚姻法》对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7、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8、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样偿还?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9、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0、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2、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4、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4条、第5条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此外,该未成年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2)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子女。

  35、什么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法律规定只有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孩子的送养人,分别是: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6、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7、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当事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38、继承遗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义务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9、夫妻之间如何继承遗产?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0、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继承时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1、胎儿可以参与分割遗产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42、哪些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3、遗产债务应当怎样进行清偿?

  《继承法》第33条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维权程序篇

  1、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进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争议。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什么是协商、调解和仲裁?

  协商是由争议当事各方自行对民事争议的处理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一种方式;调解是由第三方在争议当事各方之间主持调解,对民事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第三方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仲裁是在争议当事各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根据当事各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约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

  3、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解决民事纠纷。在争议当事各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解决争议判决的一种方式。

  4、有民事纠纷,该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民事案件应在县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有民事纠纷,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如何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7、合同纠纷案件应在何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哪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哪些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就是说,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支持;而在法定的时间超过之后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这个法定的时间界限就是诉讼时效。

  1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2、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3、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时,当事人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14、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5、被告如何应诉答辩?被告也能提出诉讼请求吗?

  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争议缺席判决。为了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便于法院查清事实,被告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根据法定条件、程序和现实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16、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7、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8、民事诉讼中一般由谁举证?

  举证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谁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就负有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也规定由被告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

  19、在民事诉讼中对提交证据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规定或者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0、什么是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出的判定。民事调解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并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的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案文书。

  21、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按照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当事人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第100条、101条、102条规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有: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4、什么是诉讼费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如何交纳诉讼费?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一是其他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2)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3)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25、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对其合法权益是否造成侵犯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程序。

  26、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27、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8、《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有如下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关有授权的除外。

  30、行政案件的审理有期限限制吗?

  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行政案件的审理也是有审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1、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有以下4类情况。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该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该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5、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程序。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36、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就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而依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在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书中指明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3)必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该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5)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7、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

  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8、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所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限,则视为放弃复议申请权。

  39、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0、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1、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l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2、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收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4、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5、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6、哪些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7、行政赔偿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48、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9、行政义务赔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51、如何确定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2、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5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54、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时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1)、(2)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5、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6、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谈农村水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一)什么叫农村水电?

  1.从定义上讲,农村水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上个世纪50年代,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2.从定性上讲,农村水能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含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就是开发利用清洁可再生绿色能

  源,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现实、不经济、不科学的旧观念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让电力普遍服务深入农村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直接惠及农业、农民。

  3.从定位上讲,农村水电是指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通过开发农村水能形成的中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主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当地水能资源贫乏,通过协议采取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过路(或绿色能源配额交易)向本地提供电力,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为农村水电。

  4.从到位上讲,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村农电气化,应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精干、工作到位。必须加强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水能”与“水电”,以及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等。

  1.“水能”与“水电”。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2.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

  (1)地方性。农村水电主要由地方组织实施,是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解交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3)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代管、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的范畴。

  (4)双重性。农村水电既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又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5)准市场竞争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是准市场竞争性工程。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或引导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陷入“泛市场化”。

  “准市场竞争性”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非市场竞争性”,而不是“无市场竞争性”,因此,不应把农村水电工程当做政府的“福利工程”来经管,而应在通过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企业的要求来经营。

  3.农村水电的超前性与外延性,以及实施联网的必然性。

  (1)超前性与外延性。电量是电能的集结,电力是单位时间内电能的集结密度。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电力,要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农村水电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创新、开拓,进取、发展。

  (2)实施联网的必然性。水能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一个行政单元来讲,电源的增长呈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一般呈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上突出反映了实施联网的必然性,要求农村水电走联网之路,实施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地区性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以及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实施边境地方小电网跨省联网,交换交易电能,优化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保障安全,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比较深厚的技术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农村水电巩固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地实行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三)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

  我国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其中可供经济开发利用的农村水能资源1.55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到2005年底已开发4380万千瓦,占可开发量的28.2%。农村水能遍布全国各地,主要集中在长江上游、珠江上游和黄河中上游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这些地区地域大、人口少、负荷分散,不适宜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而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具有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特点。

  农村水能是现时期我国贫困山区农村集体和农民唯一易于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的农村稀有资源。开发农村水能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特别适合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开发。开发技术十分成熟,与开发小型煤炭等资源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技术、安全、节约、清洁、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我国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位分布与我国农村水能分布基本一致。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有占65%的385个县农村水能资源丰富,可开发量达5477万千瓦,目前开发率仅为15.5%。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是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解决无电缺电问题,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三农”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也是这些地区以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为载体,实行农村集体与农民入股办电,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

  (四)现状与历史、趋势。

  1.全国电力工业和农村水电等现状。

  (1)全国电力工业。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亿千瓦,其中水电1.17亿千瓦,占23.4%;年发电量2.4万亿千瓦时,其中水电0.4万亿千瓦时,占17%。我国发电装机、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有效缓解了能源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2006年全国将新增发电装机7200万千瓦(其中水电1000万千瓦),今年夏季最大电力缺口将低于1000万千瓦。

  据预测,我国到2010年最大电力负荷将达5.84亿千瓦,到2020年将达9.56亿千瓦;到2010年全社会的用电量将达3.64万亿千瓦时,到2020年将达5.64万亿千瓦时。

  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我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18亿千瓦,年均增长9.8%,其中水电1.64亿千瓦,抽蓄1762万千瓦,煤电5.90亿千瓦,核电1049万千瓦,气电2471万千瓦,新能源发电1050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全国将关停小火电2000万千瓦以上。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基本消除电网瓶颈,保证电力输送和分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确保电网经济可靠运行。

  (2)全国农村水电。到2005年底4万余座、发电装机容量438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的37.6%,年发电量1380亿千瓦时,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34.9%,占全国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4885万千瓦。)

  2005年电业总发电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水电为3100小时,农村水电为3150小时。表明农村水电有继续提高效率效能的较大空间。

  在整个电业总量中,水电装机比重为23.4%,水电发电量比重为17%。充分表明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3)我国开发利用风能、大阳能的潜力巨大。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储量32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10亿千瓦,可开发的发电装机容量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目前我国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76万千瓦。加拿大埃伏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内蒙古二连浩特市签约,拟投资12亿美元,在2008年前建成一个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亚洲最大风电场。

  我国陆地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相当于8万亿千瓦时发电量,超过规划2020年发电量的1/3。目前,我国共建设了近800个太阳能光伏电站,总装机1.96万千瓦。

  2.农村水电的过去和将来。

  (1)历史表明:我国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国家,早在三四千年前就开始利用水力磨面、舂米、提水灌溉。利用水力发电,是上个世纪初从建设小水电开始的。1905年日本人在台北附近的新店溪支流上兴建了龟山水电站。我国自己兴建的第一座水电站,是位于云南昆明滇池出口--海口上的石龙坝水电站,于1910年动工,1912年建成发电,为清末官商合办,装机5台,容量480千瓦,后扩建为2920千瓦;新中国成立后,另安装了2×3000千瓦机组,并易名为昆明第四电厂。

  (2)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我国500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只有33处,发电装机容量3634千瓦。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离开江西中央苏区时,毛泽东曾握着一位当地老表的手说,等全国解放了,给你们一家家送来“小太阳”。1942年刘邓大军在河北涉县兴建了赤岸水电站;1947年在朱德的关怀下,平山县西柏坡村建设了装机250千瓦的勿勿水水电站。老区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前就见识了农村水电。

  (3)新中国成立以来57年的实践表明:农村水电的历史,是由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写成的,是由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改革的先行,是开放的先锋,是科技进步的实践者,是政策创新的体现者。

  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汇报后说,“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胡耀邦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一通百通”的事业,是能够“实现‘两江河水颂伟业,三山灯火照宏图’这个我们祖祖辈辈没有实现过的景象”的事业。钱正英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地方性强、群众性强,政策性强的事业。

  李鹏同志说,小水电必须要有自己的电网、供电区,没有自己的电网是发展不起来的,要坚持自建、自管、自营,促进小水电加快发展。朱镕基同志说,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

  胡锦涛同志说,“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尤其要增加对农村水电等‘六小’工程的投入。要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

  温家宝同志说,“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群众普遍称说:小水电大政策大产业大事业。事实证明,农村水电具有资源的长效性,市场的长效性,资产的长效性,促进与保障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的长效性。农村水电是媲美“三峡”并直接惠及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中国伟大工程,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

  (4)新课题新举措。近10年来,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和动力,对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而产生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由于水能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而带来的水能资源无序开发,以及其他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对此,在中央的关怀、水利部的引领和各方面的支持下,农村水电行业从上到下,坚韧不拔,知难而进,从困境中崛起,在崛起中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破突。

  从1997-2006年的这1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贯彻水利部党组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10年;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文件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10年;也是奋勇拼搏、探索追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10年。

  10年来,农村水电装机不断取得新突破,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实现新跨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开创新领域,农村集体和农民股份制办电开辟农民持续增收新途径,农村水电电网大规模改造,农村水电现代化积极推进,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不断加强,农村水电坚持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深入进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结成硕果,农村水电国际影响显著提高。

  新时期以来水利部连续下发3个文件,清查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各地积极响应和认真清查整顿治理,收到显著成效。中编办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水电局的行政职能;人事部重新将水电局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财政部将水电局工资纳入国家机关统发;水利部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重新制定了水电局的“三定”方案,规定了10项行政职能,新增了水能资源管理职能,充实了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同时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水利系统水电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和篮本。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水利部规划“十一五”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645万千瓦,到2010年达到6025万千瓦;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300个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大县,100个装机2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农村水电基地,40个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特大型农村水电基地,10个装机50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强省。我国农村水电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大规模发展,为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和动力,不断深入农村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农业农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面对新形势,当前尚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①农村水电点多、面广、分散,情况不一,要求不同,发展不平衡,面上工作做深做透难度大。

  ②总体开发程度底,用电水平低,综合效益失衡,行业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均亟待提高。

  ③对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的农村水电,国家扶持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带来不少问题。

  ④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虽经清查整治“四无”水电站,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侵占河道,过度开发,无证从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影响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

  ⑤开发农村水电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一些地方在开发与改制中尚存在侵占“三农”权益,损害地方和职工群众众权益等问题。

  ⑥通过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亟需研究确定的一项重大课题。

  ⑦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亟需在政府的主导下,国家电网企业尽快实施主辅分离、及早实施输配分开改革。

  面对新课题,我们要突出采取以下举措:

  ①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程办法。

  ②巩固完善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

  ③加快农村水电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征用、淹没搬迁、农村水电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群众、职工群众意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群众利益。

  ④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农村水电增收解困致富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的特殊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拉动非农就业,增加本地消费需求,带动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综合创建,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

  ⑤提高农村水电企业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

  ⑥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大力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方法、手段现代化,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⑦深化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⑧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保障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

  (五)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发展所制定的“自建、自管、自用”、“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优惠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为实现农村水电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与正在审批的《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等,已为并进一步为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管理,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增收解困致富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建设管理、电站管理、电网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等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支撑和保障。

  就当前而言,我们要通过上下努力,力争做到:

  ①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②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

  ③支持农村水电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收取过网费。

  ④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⑤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相关补偿入股、投劳投料投资入股、信贷资金入股、国家补助入股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

  ⑥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⑦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小额贷款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⑧支持农村集体、农民使用未来农村水电股权权益、未来电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的还贷期,应延长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⑨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⑩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制度。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制度是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篇二: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村干部的三重角色及政策思考——基于征地补偿的考察

  付英

  【期刊名称】《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29)003【摘

  要】村干部在征地补偿中有三个行动目标和三重角色:一是作为政府代理人尽量平稳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地任务;二是作为村民当家人与政府谈判,争取尽可能高的补偿标准;三是作为理性人,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我国现行征地制度赋予了村干部一定的政策空间,使其能够借助在村庄中的权力、权威和网络及与镇政府的熟络关系等实施越轨行为,包括参与“倒地”、挤占、挪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向上级输送利益、默许农民的抢种抢建行为、套取青苗补助、提供内部消息等.村干部越轨行为的泛滥折射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在政策设计和执行上存在问题.征地是政府行为,存在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且土地出让金规模巨大,因此建立现代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总页数】10页(P154-163)

  【作

  者】付英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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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海、珠三角、浙江三地农村的考察5.补偿型经纪:村干部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角色定位--基于苏北B村资本下乡过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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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村务”与“政务”的区别

  邱晓冬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1998(000)00【摘

  要】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农村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但在部分农村,一些乡、村干部把“村务”与“政务”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因而出现政府行为以村委会名义实施;村委会行为由政府实施的权力错位现象。

  “村务”与“政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务是指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村务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对村内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活动。

  政务和村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政务体现政府意志,具

  【总页数】1页(P54-54)

  【作

  者】邱晓冬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422【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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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河南南乐微信平台打造政务村务公开“升级版”[J],蒋晓宇;张艳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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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论村干部在突发事件中的行为规范

  许婕;王征兵

  【摘

  要】Takingvillagecadresastheresearchobject,in‐depthstudyismadeontheimpactoftheirindividualdecisionanddutydecisionindealingwithemergencies.Throughanalysisofvillagecadres’behaviorinemergen‐cies,proposalsareputforwardofstandardsandspecificationprocessofvillagecadres’behaviorinthreephasesofincidentpreventionbeforehand,disposalinthematter,andrecoveryandreconstructionafterwards.Suggestionsarealsogivenforstrategiesestablishingstandardizedvillage‐levelemergencyorganizations,soastopromotethein‐stitutionalizationof,standardizationandproceduresofdecision‐makinginemergency.%以村干部为研究对象,深入考察村干部个人决策行为与职务决策行为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影响,并通过对村干部在突发事件中行为的分析,提出突发事件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恢复重建三个阶段中村干部行为的标准及规范流程,并提出建立规范化村级组织机构应急策略,以此推动应急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期刊名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16)004【总页数】6页(P155-160)

  【关键词】突发事件;村干部;行为规范

  【作

  者】许婕;王征兵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71210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71210【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306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时期,社会不稳定因素颇多,自然及人为的矛盾因素相互交织,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存在于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及环节[1]。作为基层组织的领头人——村干部要正确引导农村广大地区的群众积极应对突发事件,这是村干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范突发事件的职责,由此也决定了村干部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究,我国学者从2003年“非典”事件爆发后就广泛展开。其中莫利拉、李燕凌所著的《公共危机管理农村社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与责任机制研究》一书中对突发事件的表现形式及分类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并提出了突发事件问责机制建设[2];王东阳通过对“非典”事件的研究延伸到突发事件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影响[3];姜长云针对欠发达农村地区提出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建设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4];此外还有很多学者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进行创新研究。但是,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1.信息收集和传递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信息收集往往是在事件发生之后,信息发布迟缓、来源单一、传递渠道少,无法为应急决策提供及时、完整、精确的支持,导致出现诸多问题,很大程度限制了地方政府对于危机处理的应变能力。

  2.缺乏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农村地区没有设置应急管理机构,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的模式,即在一个临时性、非常设机构的领导下,由一个或者几个具体部门来应对。部门分治的决策体制,存在功能定位不清、职能不完善,导致各方之间无法协同配合进行应急管理,这样的体制弊端,造成应急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无法实施有效管理。

  3.政府应急管理法制不完善。2003年“非典”后我国立法有了显著进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成为了我国初步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的里程碑。但总体上,我国至今仍还缺乏农村地区相关不同类别灾害的法律规范,现有的村级基层应急预案普遍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程序化应急管理模式。

  4.村民的危机意识薄弱。村民缺乏危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更多地表现出恐慌和猜疑,加重了对各种危机的敏感性,尤其当多领域交叉型灾难突然降临时,因预防机制欠缺,降低了应急管理的有效性。根据黄建伟等人对我国居民危机意识进行网络调查显示:50%以上的被调查者从未考虑过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如何避难;63%的被调查者抱怨自己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危机应对或者生存急救方面的培训[5]。

  综上所述,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人员和公众的行为是否准确、合理,往往决定了他们在灾难中能否生存[6]。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求管理者必须迅速做出决策,调动和配置一切可得到的资源进行应对,突发事件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有可能产生次生或者衍生灾害。

  (一)村干部职务行为的特殊性

  职务行为是指组织的个体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其不同于自然人身份的组织行为[7]。职务行为的法律概念是指行为主体以公家的名义或身份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且发生的行为必须与其公务职能(职责)相关。村干部执行的公务包含:(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

  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经营管理;(3)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管理;(4)户籍工作;(5)代征、代缴税款;(6)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法律解释中还说明了将是否从事公务作为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标准,关于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与公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8]。村干部被认为“国家经纪人”[9]“中介人”[10]等角色,长期来看,村干部的职务行为角色应当是出于动态的变化中,而不是双重角色理论的静态描摹[11]。伴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村干部的行为角色也将发生动态变化。首先,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依法任命,村干部从其产生、任命、管理和实际承担的职责来看,均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有所不同;其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干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干部受命于基层政府,被委以政府任务,代表政府利益,因此,村干部行为具有双重性动态特征。

  突发事件中村干部的行为应该属于政府职务行为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农村地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村干部来组织村民,相关款物需要委托村干部管理,这种管理活动本身属于国家公务,村干部从事此类管理行为过程属于国家公务。基于村干部的个体行为决策对突发事件的影响甚大,村干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职务行为角色需要经历一个演变过程:即原生角色(农民本身)-异化角色(村干部)-同化角色(农民本身、村干部及国家代理人)。

  (二)村干部个体决策行为的重要性

  个体决策主要靠个人的价值观、知识、经验以及个人所掌握的情报信息来决策[12]。它是决策者根据自身的认识过程、知识结构以及外部环境来获取信息,然后处理、判断信息,最后做出决策的过程[13]。人们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面对复杂的的环境,由于时间紧迫、信息不畅通等原因往往无法冷静的思考。而突发事件需要的是冷静思考、合理分析、正确处理处置。因此,此时的个人决策行为就显得极为重要,村干部

  需要通过个人的知识、经验以及外部环境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根据Eisenberg等学者的研究,在易变性极高和时效性要求极强的情况下,村干部个人即兴决策对突发事件的影响度极高[14,15]。

  (三)突发事件中村干部决策行为过程

  突发事件中村干部的决策行为过程主要体现在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及后期恢复等方面,突发事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村干部的行为角色,随着突发事件的阶段性,村干部的决策行为过程会随之发生变化。首先,突发事件孕育阶段,村干部应做好预防工作,其中应急预案建设是重点。应急预案建设的内容涵盖“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四种基础性决策行为(见图1)。

  这四种基础性决策行为中,坚持以预防为主,准备和响应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恢复灾后农村地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农村地区的突发事件中,要建立村、乡、县三级应急体系:一定的物质储备;对村干部等直接决策者培训;畅通有关信息渠道[16]。村级组织是突发事件发生时需最先作出反应的组织,村干部对农村当地的情况熟悉,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村干部作为村级基层组织的主体,应按照规范有步骤地开展村级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流程,推动应急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当前,突发事件越来越表现出叠和性、衍生性的特点,这就对快速反应、协调联动、信息沟通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及时反应和适度反应的关键是正确的应急决策,村干部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决策能力的提高,同时要健全村级应急管理机制,完善村级应急管理流程,只有这样,相关部门才能主动采取行动,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村干部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第一响应人员,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承担先期处置,包括采取紧急疏散措施、救援活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这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所采取的行为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应急处置得当,

  将会大大降低灾害带来的损失。

  突发事件有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四个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这四个阶段的主要任务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及事后恢复与重建。通过对突发事件的分期,可以将应急管理分解到不同的阶段。根据突发事件具体类别、级别等科学设置各个阶段,可以实现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到善后的全过程规范化流程管理[17],如图2所示。

  (一)事前预防

  1.村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前农村中均设立了应急预案,但其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规范流程。而应急预案的核心是解决突发事件发生时谁来做、怎么做、做什么、何时做、用什么资源等问题。据此村级应急预案规范设计工作流程分为疏散撤离、资源保障、交通治安保障、路线保障和避难场所安排五个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正常环境下能够满足的资源将因为需求量大而无法满足,因此需要留出余量,并安排补充方案。

  村干部在具体的预案工作流程中职务行为包括:(1)绘制本地区的重要资产清单。根据上级部门给出的应急预案,村干部需要确定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的区域以及哪些地区会受到影响。根据规定,清单内容有:第一,对村民的安全、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如卫生所、学校、水库、桥梁以及煤气、水、电等公共事业设施;第二,处于危险区域的面积;第三,农户家中可能被突发事件损害的资产清单,主要有房屋、田地、家庭资产等。(2)疏散撤离。依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地域及周围情况的判断分析,村干部需要做到:第一,清点事故现场人员,清点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预案中设计的应急避难场所,如村学校、礼堂等地,具体指派各小组组长负责;第二,确定应急人员撤离事故现场的方式。当出现突发事件时,距离村民最近的村干部以每户为单位,快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带领村民选择安全路线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第三,当应急避难

  场所无法到达时,就地选择安全的临时安置地点;第四,人员撤离并清点后,划分可能受影响区域,并及时上报事故现场的基本信息(地点、时间、类别、人员安置点)。(3)资源保障。村级资源的保障主要有应急储备资金和应急储备物资。村干部要做到村级应急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审计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经费使用的监督。村干部要将应急物资储备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主要包括:第一,将突发事件发生时农村地区所急切需求的简易房搭建材料按照应急预案避难场所规定的区域放置;第二,重要的各种生活物资,比如水、压缩食物等需要定期检查更换;第三,经济实力强的地区可与当地有关企业签订合同,采取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进行物资保障。社会资源的储备可以贯彻到各家各户,村干部要动员村民完善应急包,其中包括手电筒、哨子、绳索、必备药品及一些武警工具等。(4)交通路线保障。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对交通造成的不同影响,负责指挥疏导交通的村干部需要首先确定安全路线规划图;其次,分析可能出现的交通堵塞点,并及时予以疏导;最后,协助专业人员进行道路维护维修。(5)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该根据专家所给出的安全区域进行规划,设置应急储备物资点。情况紧急下,可临时指定安全区域为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该具有统一、明显的标志。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水、食宿、医疗、厕所等方面条件。

  2.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在明确应急预案中村干部职责的基础上,需要对村干部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应急意识、预案演练、应急处理程序、应变能力。之后,村干部需要组织对村民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有:(1)增强村民应急意识。首先,村干部可定期通过村民大会宣传公共安全教育内容,让村民重视突发事件,培养村民的危机意识;其次,可通过村庄壁画形式宣传应急知识,增强村民的自救和互救能力,以便在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2)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村级演练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第一,可通过桌面推演,桌面推演由村级应急预案中所有参与干部参加,通过口头设定应急环境,村干部们按照村级应急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行动。桌面推演一般在会议室举行,主要锻炼村干部遇事解决问题

  的能力,以及组织之间相互协调和职责划分的问题。第二,村干部可设定突发事件情景,进行模拟演练,首先,通过村级广播进行组织行动,提前通知村民进行应急演练;再次,广播宣传演练步骤;最后,根据预案中划分确切的村级小组,指导每户家庭成员之间内部分工,使村民融入到应急合作机制中。

  (二)事中决策处置

  这一阶段,村干部作为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主要领导者,需做出初步判断决策,对事件进行早期的控制或处置,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随时报告上级政府事件进展,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扩大。

  1.突发事件的确认。由于突发事件的发源地和最初影响范围一般都具有地方性,如果让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逐级汇报,肯定会延误时机。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具有确定权或决定权。村干部应同样具有对等的确定权或决定权。但是,有些领域的突发事件并没有实现地方政府的确定权,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增加甲级传染病的认定,卫生部有权增加乙级和丙级传染病,省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增加新的病种,更不用说村干部,这种情况需要改善。

  2.启动预案。村干部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启动村级应急预案。预案中明确村级各区域负责人要按照程序沉着应对突发事件:首先,清点所负责区域内村民人数(以户为单位);其次,带领村民按照事先规划的安全路线前往应急避难场所,如果安全路线已经遭到破环,立刻组织村民寻找安全区域,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再次,通过各种方式(便携式麦克风、手电筒等)联系距离最近的其他人员;最后,等待救援期间,安抚受灾群众,制止谣言散播。

  3.先期处置。(1)所有村干部要及时建立起与村民之间“自救、互救、公救”相互结合的关系,村支书、村长及各小组组长应联合村民开展就近区域的救援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实施中应按照“先多后少,先近后远,先易后难,优先医务人员”的救助原则,尽快开展营救。(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地区、各

  部门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村干部在接收到村民或其他组织上报信息之时,需要将突发事件信息汇报上级。而突发事件具有阶段性特点,一般报送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初次报送。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工作的村干部在获得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立即报告给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需说明具体原因。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报告人姓名、报告单位、接报事件、信息来源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第二,阶段报送。阶段报送要求及时续报,信息报送需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先置处理情况和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第三,总结报送。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立即进行总结报告。其中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涉及的人员、财产和事件的分类分级情况;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影响的范围、控制和发展状况;受灾人员的安置、受损财物的损赔等。(3)村会计立刻启用应急救援资金及物资。(4)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迅速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5)村委会成员组织村民参加应急救援,联系区域间的协作,整合现有的资源,如物资资源、人力资源等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6)村妇联干部需要及时安抚受灾群众,运用受灾物资进行自救,并且等待专业救援。

  4.应急响应。村干部在接到上级部门的指令之后,需要协调和处置好村民工作。及时将现场的各个重要情况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听从上级专业指挥决策,配合现场指挥人员,听从专家指挥,将村级绘制图、农户基本信息等资源交由专业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内管理好志愿者的集结和捐献物品的分配。

  (三)事后恢复重建

  1.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态得到一定控制,村干部应当协助上级应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对突发事件涉及的村民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登记,根据对村庄的熟悉度协助制定安置方案。

  2.应急恢复重建。(1)处置应急突发事件期间所产生的紧急调用个人物资等问题,及

  时归还或按照规定进行补偿。(2)及时清点生还人员数量,根据国家相关补贴政策,将慰问金和抚恤金总额公布,根据人员数量公平公正地发放救灾补贴。(3)协助专业人员组织重建灾损房屋、设施和修缮居民住所,对恢复重建中遇到的困难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3.影响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上级部门主导,村干部协助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

  以上四个阶段所包含的村干部职务行为规范化流程,不仅要求村干部要遵循既定之规,还要求村干部具有一定的临机决断能力和创新能力。

  农村地区每一次突发事件发生和处理都是对政府的重大考验和挑战,也是对农村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和创新的推动。

  1.通过规范村干部行为,提高了村干部应急处理能力。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致使受灾地区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但也为受灾村村庄的整合提供了契机,救援与重建工作的顺利与否,取决于村干部行为规范,也取决于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度和灾后工作的满意度。村干部直接服务于村民,参与村级重建,其不仅要有代表村民意愿,还要具备对内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对外进行协商、合作的能力。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流程,增强村民的自组织能力。受灾群众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直接主体,是灾后重建的主力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动村民参与和开展自救互救,是减少灾后损失和重建家园的关键。

  3.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注重村级资源整合。村级组织是各种资源最终发挥效用的目标单位,引导各种资源在村级进行有效整合,不仅有利于村庄内资源的高效管理,还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村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使资源配置适当合理。

  4.积极调整村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危机心态。村干部应及时关注突发事件发生后村民的不良心态,并及时引导调整。如对村干部和村民的之间的敌视心理、对补助标准的不公平感、对国家和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等等。这些不合理心态一方面是由

  于突发事件自身引发的,另一方面是处于农村地区落后观念影响而引发的。针对这种心态,需要村干部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及时营造积极向上、振奋人心的氛围,在精神上鼓舞其进行家园重建。

  5.强化村民的民主参与,保证应急处理过程公平、透明。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尊重其意愿,使之参与到决策、管理和监督中来,确保灾后重建过程中的规划实施、资源分配等工作顺利进行。为了保证参与的广度,村干部在制定决策与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信息公开,并让村民参与和监督整个工作过程。

篇五: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做好一名村干部的基本要求

  做好一名村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一个人的思想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

  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存在着老、中、青三部分,老同志受党教育多年、受组织培养多年,应该是具备较高的党性和较强的自觉性,尽管资历较深、阅历较丰富、年岁偏大,但也绝不能思想滑坡,工作更不能滑坡,应该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认真真地抓好自己主管或分管的工作。

  同时,我们要十分珍惜短暂的从政生涯,或许我们有些干部看到年岁偏高,提拔无望,就自抱自弃失去信心,就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只当和尚不撞钟,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对的。

  我们尤其要考虑到为年轻的同志做出个榜样,搞好传、帮、带,更要想一想对得起组织给你的俸禄,毕竟每个月发给你几百甚至上千元的工资,你究竟做了哪些工作,做出多大的贡献。

  共产党不讲迷信,但总得讲点良心,无功受禄寝食不安。

  反思一下,没有贡献领取工资,不觉得受之有愧吗?所以我奉劝老干部要用一个良好的心态对待工作。

  对于中、青年干部更要做到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一要积极靠近党组织,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加入党组织是一名非党干部政治进步的一个标志,思想进步也是政治进步的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会有所做为。

  政治上的不进步,意味着自身能力的不胜任,久而久之将被淘汰出局。

  二要思想进步,这是每个干部好工作的动力和源泉。

  /14人心思上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党委、政府希望我们的全体干部都能够努力工作,奋发向上,成长为一名社会的有用之才。

  二要不断加强学习。

  选择学习就是选择进步,我们已经进入了21世纪,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呼声会日渐高涨。

  当今时代,稍不注意学习,就将陷入落伍的境地。

  过去的大学生所学的知识,毕业以后,至少能管用几年,而现在的大学生,谁也不敢夸这类的海口。

  再分析我们干部队伍的知识构成,真正的本科毕业生几乎没有,纯专科学历的也为数不多,有很大一部分的第一学历是在高中甚至初中,经过在职进修得到大专学历,这个学历的含金量多高谁都不清楚,自己本人最清楚。

  就是你自己应该知道你是半斤还是八两,同周围的同志相比,文化素质占在一个什么层次。

  年岁较大,学习懒惰,对付几年退休尚可理解,年岁较小的,你不学习,怎么能适应工作。

  文化素质直接决定着你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直接影响着你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你本人在干部中的威望;直接影响着你的工作;直接影响着你的政治前途。

  我们虽然做不到当晨曦初露,用朗朗声去迎接朝阳;当夜幕降临熬夜攻读,但也不要浑然不觉地把生命消磨于肥皂剧中,浪费于麻将桌前,或者吆五喝六的酒话中,排遣那本并不多余的时间。

  光阴似箭,转眼即逝,古语说:

  书到用时方恨少,平时不注重积累,到重任落到你的肩上时,容易把你压垮。

  因此,要求我们全体干部要做到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

  /14近期将由机关党支部制定学习规划、研究学习内容、进行学习考试,逼着大家学习。

  同时,党委、政府也将组织阶段性工作汇报,锻炼全体干部的总结能力和表达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要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就是要求我们全体干部老实做人,踏实做事,扎实工作。

  怎样做人、如何行事,反映着一个人的品行、修养和作风,坚持做人、做事相统一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老实做人,就是为人处事要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包括在道德上严守清白、精神上追求高尚、行为上坦荡磊落;在言与行的关系上,做到表里如

  一、言行一致;在对人对已的态度上,坚持严以律已、宽以待人、人前人后一个样。

  当今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怎样做人的问题更加突出。

  好人不一定能是一名好官,但好官首先必须做好人,无论什么情况下,做老实人的原则不能变。

  通过我一个月的工作观察,在干部队伍中,确实有不老实人存在,在今天的会议上我提醒你,以前没老实,我眼睛不揉砂子,我看到了,我谅解你,但在我心里肯定给你计上一笔。

  在今后的工作中你不要不老实,再出现不老实的工作现象,我会建议组织研究你。

  组织用人的原则就是保持一致、干好工作,我们西集政府严重超编,谁如果不想在这里干提出申请,政府八抬大轿相送。

  踏实做事,是老实做人在行为上的要求。

  /14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以什么样的态度和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反映着一个人的追求,也决定着事物的不同结果。

  踏实做事,就是要办实事、求实效,把事情办实、办好。

  从今以后党委、政府不搞任何形式主义,也不允许任何人搞形式主义,给工作和事业带来危害。

  扎实工作是老实做人和踏实做事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就是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官僚主义、自由主义,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规守纪、严谨细致、精通业务,提高效率,真正把组织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认认真真地完成好。

  四要遵守纪律。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毛泽东同志指出: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其深刻内涵就是取得一切胜利的法宝就是纪律。

  我们今天所谈的纪律无非是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的全体干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谁处犯法律谁负刑事责任。

  二是公务员条例。

  条例对公务员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我们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

  三是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14也就是政府对每一个时期的干部工作都有一个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制度,就是纪律,就是要求全体干部认真遵守和履行的准则。

  四是社会道德规范,是不是制度的制度。

  我们做任何事情不能受道德的谴责,更不能受良心的谴责,要遵守社会公德,要不断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老携幼、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五要严以律已。

  严以律已就是对自己的严格约束。

  政府是西集的首脑机关,每个人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你一个人,而是影响着一个整体。

  做一件好事可能不被传颂,但一旦有一件坏事,将传得沸沸扬扬,他不说某某人,而说某某单位的某某人。

  所以说,我们的政府干部不单是八小时之内,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形象,绝不能因为我们一个人的所做所为而影响着整个集体荣誉。

  自我严格约束是战胜自我的过程,也就是说自己能管住自己,奉劝政府干部少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频于交往,不但降低你个人的身分,也有损于政府的形象。

  特别强调的是:

  社会低级趣味的事你别参与,酒后失态的现象你别出现,信口开河的话你别乱说。

  尤其是分流到外单位借调或帮忙的干部,你要时刻记住是一名政府干部,不为政府增光道喜,我希望你们别给政府添麻烦。

  同时,我们政府干部要懂规矩,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地点,要坐有坐像,站有站像,让人说你有素质,不要让人说出没修养,前边走后边受人讲究。

  /14政府干部一定要做到讲文明,懂礼貌,尤其是对待外来客人,在外人面前,以前不会,从现在起,装也得装会,今后的文明办公、文明用语要形成一条规矩,贯穿在我们工作和生活中。

  六要勇于负责。

  负责就是对工作负责、对事业负责、对自己负责。

  我们所从事的工作就是这一地区的经济如何发展、百姓如何富裕、各项事业如何进步,以及社会如何稳定的问题,实现这样一个既定目标,需要各级干部去全力组织和付诸实施。

  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干部必须把份内的工作认真做好,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份内的工作,包括主管和分管乃至临时性的工作任务能够全面的完成。

  二是主管或分管工作的棘手问题能够妥善解决,不把矛盾上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或萌芽状态。

  我们想重用那些能够敢于碰硬的干部,不用那些见硬就回、见到好处就伸手、见到问题绕着走的干部;我们想重用那些勇于负责、大胆负责、善于负责的干部,不用那些矛盾上推、责任下推、工作后推的三推干部;我们想重用那些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干部;不用那些只有说功、没有做功、言行不一的干部。

  将来用干部的原则就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去考核,实施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竞争机制,不搞论资排辈,重政绩,重公论,优胜劣汰,流动式管理。

  多换位思想少换人,不换思想就换人。

  优秀者提拔重用,胜任者留用,不称职者交流或免职,无论对哪一级干部,绝不能姑息迁就,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积极性。

  七要廉政勤政。

  /14所说的廉政就是为政清廉,廉政包括的方面很多,但集中体现就是你不该得到的不要得,不该占的你不要占,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到职之后也听到一些反映,是否是事实,我没有追究的义务,但在新一届党委之后,再出现腐败现象,将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希望我们全体干部谁也不要碰撞这根高压线。

  所说的勤政,就是勤于工作。

  克服懒惰行为,克服5分钟热血,要做到有事无事常在干,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无疑干不好工作,什么事情也干不成。

  廉生畏、勤生望,只要勤于工作都能树立较高的威望。

  所以要求政府干部既要廉政、又要勤政。

  八要谦虚谨慎。

  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这谁都知道,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难做到。

  勇于开拓是可贵的品质,在新形势下,我们应给予更深刻的认识。

  谦虚谨慎是一种对外界事物和自己言行密切注意的为人处世理念,也是一种接受新事物、解决新问题、求得新发展的科学态度。

  保持谨慎,就是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谨言慎行,始终如一对于每个干部来说都是人格修养的自觉追求,是一种良好领导方法的自觉发扬,是一种为政之道的自觉践行。

  谦虚谨慎是一种责任心,不论是说话还是做事,都要对国家、对社会负责,过头的话不说,离谱的事不做。

  谦虚谨慎是一种作风,做人务求平和、坦荡无私,做事务实周密、细致、务实,做官务求冷静、爱民、勤政,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敏于事而慎于行。

  /14谦虚谨慎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品格,希望在我们全体干部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九要认清自我。

  认识自我是反思过程,正确地认识自我是进步的象征,对自己的准确定位,是自己工作和进步的需要。

  奉劝全体干部,不要自我感觉良好,其实在每个干部身上都存在着许许多多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孔子曰:

  三人行必有我师。

  在坐的哪一位能同孔子相提并论?自满的心里将产生骄气,骄气和傲气是孪生兄弟。

  一旦达到了骄傲自满,标志着一个干部的心理状态失衡,很容易导致滋生不满情绪,给你本人带来难以预测的不良后果,引来杀头之祸的历史教训必须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在我们的干部中,不能正确认识自我的大有人在,总觉得自己哪一方面比别人强,就没有看到自己的哪一方面不如他人,到职一个月左右,虽然没有接触到更多的干部,但我也通过各方渠道了解和掌握了许多干部。

  尽管我没有和更多的干部正面接触交谈,但我也听到了形形色色的各种反映,在我们干部中要杀歪风树正气,尽快转变政府的社会形象,全力扭转政府的经济危机和信誉危机,保障政府的廉洁高效运转。

  一、明确五项职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大家知道,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大到党的方针政策,小到夫妻吵架,每一项工作都与村干部有关,每一项任务都要靠村干部努力完成。

  我认为,农村工作虽然千头万绪,但村干部的主要职责是以下五项。

  /14一是加强组织建设。

  党的村级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村干部要通过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双向承诺制、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农民党员设岗创星、流动党员双向带动等载体建设,不断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二是落实各项政策。

  村级是党的政权组织的神经末梢,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要通过村级组织来落实,而且一些政策有可能暂时会为部分群众所不理解。

  对此,村干部要努力研究和探索解决农村的此类矛盾的方式、方法,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传达、贯彻到群众中去,把党员、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形成合力。

  三是维护农村稳定。

  稳定是农村工作的大局,没有农村的稳定,就谈不上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当前农村问题复杂,群众纠纷众多,这就要求村干部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在村、片、组、户,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兴办公益事业。

  在众多的城乡差别中,公共事业的差别表现得最为突出。

  农村公益事业的滞后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要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而村干部是当然的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动者和组织者。

  /14五是发展本村经济。

  在鼓励、引导村民发展个私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切实壮大村级经济实力,为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经济保障。

  村干部要多动脑筋,因地制宜,通过扎实有效的抓发展、抓创新,不断增强“造血”功能,从根本上改变村集体经济发展乏力的现状。

  二、扮好“五员”角色,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村干部有威信有威望,“干部一声吼,群众跟着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村干部的调控能力明显弱化。

  一些人各种各的田,各挣各的钱,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对村干部的管理、教育不理不睬;一些人“有田有地不找你,有吃有穿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有了问题老缠你,解决不了就骂你”。

  这些都给村干部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村干部要因势利导,适应新形势,改变落后的管理手段,当好“五员”。

  一是当好宣传员。

  宣传是各项工作的“第一道工序”。

  换届中当选的村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各村的能人,工作上与上级组织接触多,离政策“近”,政治素养、政策水平、见识胆略相对较高。

  这就要求村干部既要自觉主动地向一般群众宣传党纪国法、产业政策、市场行情和各类农科知识,又要倾听群众呼声,归集群众意愿,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党委、政府做汇报,这上级组织因地制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当好带队员。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14作为村里的领路人,应立足村情,着眼长远,制订规划,排出阶段性实施目标,组织群众逐项实施,切忌患“多动症”,东抓一把西抓一把;切忌患上“近视病”,哪里黑了那里歇;切忌患上“红眼病”,百姓富了不服气,百姓穷了看不起;切忌患上“健忘症”,只埋头自己致富,忘了带领群众发家。

  三是当好示范员。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在农民种养潜在风险较大的今天,农业生产怎样对接市场,种啥养啥,怎样种养?对这些,村干部往往比一般村民有更理性的认识。

  因此,村干部要有敢为人先的意识和敢于冒险的精神。

  首先将自家的责任田建设成供村民学习取经的样板,对充分调研后看准的新项目群众要带头示范推广,真正把教训留给自己,把经验传给群众。

  四是当好组织员。

  税费改革以来,村集体经济“空壳”现象比较普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难度很大,诸如村级道路养护、人畜两防、通讯文化设施建设等,单个农户干不好也干不了。

  这就要求村干部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把境界不同的思想统一起来,使部分群众的想法变成全村人的共同意愿,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分散的力量凝聚起来,奔着目标大步向前,从而把受益人口多而单个农户干不了的事情办好,推动村集体经济和村域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五是当好服务员。

  领导就是服务。

  一个村虽然只有几千人,但要想建好并非易事,小到宅基地审批,大到项目争取,都需要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11/14做好这些事仅靠老百姓是不够的,只有村干部搞好前、中、后的服务,争取各方支持,实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才有可能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既定目标。

  三、牢记五字真言,解决“干有方”的问题村干部不仅要知道“干什么”和“怎么干”,同时还要讲究领导艺术,解决“干有方”的问题。

  关键是要提高自身素质,牢记“五字”真言。

  一是“正”。

  就是要心正、行正、公正、正气。

  心正,就是心眼要正,心术要正,主观上摆正自己的位臵,既不能缺位、错位,又不能越位。

  要有仁者之心,急百姓所急,想百姓所想,盼百姓所盼。

  行正,就是行为要端正,走路要走正路。

  方向对,脚步正,才能一帆风顺,勇往直前,否则就会到处碰壁,甚至会失足坠崖。

  公正,就是处事情、看问题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

  正气,就是要一身正气,光明磊落,胸怀坦荡,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村干部只有做到心术正、行为正、办事公、处事明,永远保持那么一股子浩然正气,才能赢得老百姓的支持和信任。

  二是“能”。

  就是要具备带领基层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

  “打铁先得自身硬”,村干部仅有仁者之心,能做到“正”,还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创新的意识、超前的思维、过硬的本领,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

  12/14那么“能”从何来呢?首先要不断学习。

  向书本学,向外地学,向领导及同事学,向实践学。

  其次要不断实践。

  要学以致用,大胆创新,活学活用。

  要结合本地实际,理清思路。

  思路清,出路才能明。

  三是“勤”。

  “勤能补拙”。

  村干部完成各项任务,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对下要靠苦口婆心的宣传、解释,对上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只有做到腿勤、口勤、脑勤,才能克服各种困难,解决各类问题。

  天道酬勤,上苍从来都不辜负每一滴汗水。

  只要我们永远保持那么一股子蓬勃朝气,那么一股子昂扬锐气,何愁农村经济不发展,百姓生活不富裕?四是“和”。

  就是要讲团结,以和为贵。

  前面讲的“正”和“能”是指个体而言,“和”则指班子整体。

  老百姓讲得好: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

  ”村里富不富,关键看支部,班子强不强,关键看“班长”。

  一个班子有没有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两委”关系能不能协调,书记、主任至关重要。

  “人心齐,泰山移”。

  13/14任何形式的窝里斗、搞内耗,最终结果只能是断送自己,贻误发展。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大同,存小异”,不要在一时一事上斤斤计较;在具体工作中,要自觉做到互帮、互谅、互让,同志间要以诚相待,以真诚换真情,不要互相瞒骗,互相拆台;要有大局观念,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工作理念,确保农村各项工作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五是“责”。

  就是指责任。

  古人说:

  在其位,谋其政。

  位,就是你的职务。

  谋,就是去履行。

  政,就是你应担负的责任。

  也就是说,村干部都要有责任意识,既要对下负责,又要对上负责,从而实现对下负责与对上负责的高度统

  一。

  决不允许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自行其是,忘乎所以,目中无人。

  任何一名村干部都离不开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村委会虽然是村民选举产生的,但离开了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将寸步难行。

  为了父老乡亲,为了事业,为了大局,为了责任,村干部必须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尽心尽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做一个群众依赖的好“村官”,党的好村干。

  14/14

篇六: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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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级管理相关常识

  村级管理常识

  1、什么是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自治要遵循哪些原则?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坚持两条重要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3、村民自治的主要成效有哪些?

  一是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二是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三是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四是推动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具有自治性、群众性、基层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它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腿脚”

  5、怎样才能设立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村民委员会如何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村民委员会选举要遵循的基本持续是什么?

  一是分级成立选举工作机构;二是依法进行选民登记;三是提名确定候选人。

  8、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村民委员会还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和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9、什么是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10、村级民主选举指什么?

  村级民主选举,干部的选任权交给了村民。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

  11、村级民主管理指什么?

  村级民主管理,就是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12、村级民主监督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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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级民主监督,就是把对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物,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13、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晰帐目,让群众了解、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村务公开应该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手段。

  15、村务公开的时间有何要求?

  一般的村务公开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月公开一次。要推进财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延伸。

  16、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7、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承包中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方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

  (一)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8、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19、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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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至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压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

  21、什么是农业生产管理现代化?

  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管理形式来管理农业的过程。基本要求是:①有计划的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科学地合理地组织农业生产力;②大力发展对农业技术措施的经济评价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③根据现代化农业生产的特点,改进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④逐步利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以及现代经济教学方式,来加强管理;⑤逐步建立一支有高度政治觉悟、具有农业现代化管理技能的队伍。

  22、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应具备的条件:①绿色食品必须出自优良生态环境,即产地经监测,其土壤、大气、水质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②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即生产过程中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绿色食品相关生产资料使用准则规定,生产操作符合绿色食品技术规程要求;③绿色食品产品必须经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检验,其感官、理化(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和微生物学指标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④绿色食品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3、什么是“一村一品”?

  即一个村子创一个品牌,是日本平松守彦1979年提出并倡导的一项发展农村经济的活动,在日本成功实施。该活动秉承“立足本地,放眼全球,自立自主,锐意创新,培养人才,面向未来”的原则,旨在扶持欠发达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地区经济,加快脱贫致富。“一村一品”模式目前已推广到中国、泰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收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村官考试:模拟试题及解答(1)本试题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客观试题.第二部分为主观试题,客观试题60分,主观试题4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第一部分客观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1.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核心是().A.加强党的领导B.改善党的领导体制

  C.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D.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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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studyez.com2.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是().A.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B.确立党的思想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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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完善党的领导体制D.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3.人的价值的最显著特点在于().A.人在价值关系中既可以是客体,又可以是主体的二重性

  B.在价值关系中只能作为客体

  C.在价值关系中只能作为主体D.只具有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满足自身和他人需要的特性

  4.人们占有感性材料的根本途径是().

  A.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B.参加社会实践C.开动脑筋,善于观察,勤于思考

  D.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

  5.认识的本质是().A.思维的自由创造物B.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C.客观实在自身了D.社会实践

  6.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A.事物的变化是否超越度的范围B.事物变化是否显著

  C.事物变化是否迅速D.事物变化中是否有新质要素产生

  7.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唯物主义就是().A.一切从理论出发B.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C.使主观意志得到发现D.调和主观思想和客观实际8.意识的本质是().A.意识是大脑的机能B.意识是社会的产物

  C.意识是自然界的产物

  D.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9.事物发展的源泉在于().A.人的主观能动性B.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C.事物的内部矛盾D.外力的推动

  10.邓小平明确概括社会主义本质是在().A.党的十二大B.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三大D.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11.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A.初步成功B.基本结束C.重大成功D.完成

  12.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是因为().A.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企业所有,国家无权经营

  B.企业拥有大量熟练管理人员,不需要国家来经营C.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不适宜国家统一经营管理

  D.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不能由国家直接经营

  13.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A.发展B.和平C.稳定D.团结

  14.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A.社会保险B.社会救济

  C.社会福利D.优抚安置15.评价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否合理,优越,主要是看().A.是否符合不断提高公有化程度的要求B.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C.是否符合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要求

  D.是否符合不断扩大公有制范围的要求转自学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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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我国现阶段存在雇佣关系的是().A.国有经济B.集体经济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C.个体经济D.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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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说: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A.坚持治理整顿B.坚持改革开放

  C.发展经济D.发展科技与教育转自学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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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不属于行政给付的内容.A.职务方面的权益B.物质方面的权益C.与物质有关的权益D.救灾扶贫

  19.行政处罚只能().A.对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由公安机关执行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罚情况20.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

  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21.某公民某一文学作品在其死亡后,根据著作法的规定().A.该作品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

  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

  D.该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经过50年后将不受保护22.在我国,公民所获得的劳动模范,三好学生:杰出青年,辛勤园丁等光荣称号,属于公民的().A.姓名权B.荣誉权

  C.名称权D.肖像权

  23.中学生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时与同伴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影响了电影的正常放映.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把他们送到了派出所,民警对他们

  进行了法制教育和治安处罚.李某及其同伴的行为属于().A.违法行为B.犯罪行为C.扰乱公共秩序行为D.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24.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A.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B.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问题

  C.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D.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25.专业性强的职务和基层行政职务可采用().

  A.委任制B.选任制

  C.聘任制D.考任制

  26.2002年1月,国家计委公开举行全国首次铁路价格听证会,各界人士充分

  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这表明().A.民主与法制要紧密结合B.人大代表的作用在增强

  C.政府决策进一步民主化D.人民可以直接行使权力

  27.以下人员中,除()外都有可能属于行政八级.A.自治旗副旗长B.县长

  C.乡长D.省级部门中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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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村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要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事关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事关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基层政权建设。实践证明,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规范村民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适应当前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培养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是扎扎实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脚踏实地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1.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是《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是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村民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不管是民主选举还是民主决策,不管是民主管理还是民主监督,都离不开“公开”这种方式。没有公开,就谈不上民主;没有公开,也就谈不上政治文明。扩大基层民主,必须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事情做起。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要坚定不移地抓下去,就可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

  2.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认真总结二十年来农村改革积累的丰富经验,对于全党自觉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乃至全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在从温饱到小康,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农村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为了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新思路,对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重大部署。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6项改革措施,国务院在农业和粮顺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8项措施。如取消除烟叶税之外的农业特产税,5年内取消农业税并在粮食主产区加大减免农业税力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2004年中央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增加300亿元;2004年除对大豆、小麦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外,把补贴范围扩大到水稻,主要安排在大米重点产区,每亩补贴10~15元;恢复尿素生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50%等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政策,以及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保护收购价格制度等。可以说,无论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还

  是土地征用与补偿;无论是农村税费改革,还是农业结构调整;无论是退耕还林还草,还是对农业和农民进行直接补贴,都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暗箱”操作,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程序、办理结果都不公开,农民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和参与,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然受到严重挫伤,即便勉强推动,也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只有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落实农民群众对村级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使农民群众以高度的热情积极投身于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二、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务公开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农村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群体上访事件增加,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落实,有些村庄长期处于管理混乱状态,一盘散沙,无法集中力量脱贫致富;有些村虽然比较富裕,但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得不到落实,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原本富裕的村,因为少数干部独断专行,挥霍侵占集体资产,以权谋私,导致由富返贫、负债累累。这些情况,都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群众意见很大。实践充分证明,干部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权力不受监督

  制约导致的,只有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才能建立起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制度,培养出一支政治强、作风好、善于为农民群众服务的基层干部队伍形成干群同心、和谐安定、健康向上的良好局面,农村社会稳定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农村的长治久安才能有可靠的保障。

  1.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

  农村干群关系是重要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一,是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良好的干群关系只有在干部和群众之间互知、互信,并自动化解矛盾而非不断积累矛盾的环境下,才能生成和维系。事实表明,村民对村务活动不了解,会有被“蒙在鼓里”的感觉,总是担心或怀疑干部立身不正、办事不公。多数村干部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他们为群众操了很多心,干了不少事,但由于村务不公开,群众不了解,社会风气的不正,群众往往从坏的方面推测干部,形成许多误会。群众怀疑干部有问题,干部抱怨群众无事生非。村务不公开是导致农村干群之间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严重对立的重要根源。把村中事务、村干部的工作和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群众知情、知根、知底,就会使过去因不公开造成的矛盾得以化解,群众对干部由误解变理解,由怀疑变信任,由反对变支持,促进基层干部与群众的感情沟通、思想沟通和工作目标上的协调一致。可以说,实行村务公开,为在新时期实现我们党长期以

  来倡导和追求的农村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2.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

  近年来,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各业承包、宅基地审批、扶贫和救灾款物发放中优亲厚友,用集体财产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甚至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反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遏制农村基层腐败只依靠典型案件查处,不启动和健全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机制,腐败现象很难杜绝。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种矛盾和问题加起来量大面广,仅靠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有限的力量去遏制腐败现象,远远不能适应,势必陷入被动应付的局面。因此,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勤政建设,除了严肃查处已经发现的问题外,更重要的是启动和健全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农民群众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最为关心,对于监督村务具有极大的积极性。村务公开的内容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情,他们了解得最清楚、最深入,这种监督比任何高层次的监督都更直接,因而也更有力、更有效。通过村务公开,干部办事是否公道,行为是否廉洁,政绩是否明显,群众一目了然。可以说,村务公开是适应农村新形势的最具体、最简单、最有效的监督制度。农村实行村务公开,给我们怎样健全防腐倡廉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3.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这是实行村务公开所带来的最大的社会效益之一。民主管理与集权式管理相比程序复杂了,但它自身能化解矛盾,使干部与群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这种机制具有很大的稳定性。村务公开是以开放的姿态,自主消化农村社会矛盾,治理农村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在公开状态下,权力的运行受到监督,腐败的霉菌无藏身之处,有了矛盾和问题很快就会得以化解。干部群众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就为形成充分体现民情、及时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的农村新的管理方式奠定了基础。推行村务公开的事实已经证实了这一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农村社会不稳定带给城市社会的冲击和影响,要比城市社会不稳定给农村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大得多。在世纪之交,当我国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时,我们在重视城市稳定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启动和健全农村自我稳定机制,保持农村稳定,用农村的稳定来促进城市的稳定,为国家的各项改革提供好的环境。这是因为,随着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下岗职工和分流机关干部任务繁重,城市里各种不安定因素增加,如果农村不稳定,城乡各种不稳定因素胶合在一起,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行村务公开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改革事业的继续深入具有宏观的战略意义。

  三、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需要

  1.村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9〕9号)下发以后,全国各地农村普遍推行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但要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还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比如,有的地方村务公开很不规范,内容缺乏针对性,更新也不及时,随意性很大;有的在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上,议事不民主,决策无程序,理事无规章;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有松劲情绪,工作时松时紧,不能持之以恒。这些问题如不认真解决,势必对村民自治、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产生不利影响。

  2.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促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

  第一,村务公开有利于搞好村级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农民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确保农民群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落实,就必须有一个公开的环境,要把选举组织、选民名单、候选人条件、初步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选举时间、地点、程序、办法,以及最终选举结果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民主选举的水平,选出群众公认的村级组织领导班子,否则,就很容易出现指选、派选、贿选,以及少数人操纵选举,使民主选举变味走形的现象。第二,村务公开有利于搞好村级民主决策。村里的重大事情,如果由村干部决定后,交群众去执行,往往难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而且常常因为少数人智慧和经验有限,造成决策失误。要避免决策失误,就要将决策的内容、决策的形式、决策的时间、决策的程序向群众公开,并组织群众参与决策,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使决策符合群众意愿,同时,还会使群众自觉落实自己做出决定的事项。第三,村务公开有利于搞好村级民主管理。村内日常事务的管理都与农民群众利益相关,都是群众关心的事情。要搞好日常事务管理,就要组织群众民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布,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群众心平气顺。第四,村务公开有利于搞好村级民主监

  督。要有效地进行民主监督,就必须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实施情况、村级组织工作情况、村干部的政绩等,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行为置于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果村务不公开,民主监督就无从谈起。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公开。概括起来可以说,推行村务公开有利于搞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篇八: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行为

  

  新时期如何当好一名村干部

  ——村干部培训课讲稿

  各位同志:

  大家早上(下午)好,在培训课之前,我想请问大家几个问题:

  1.你对知否清楚你们村共有几户人家,村里一共多少人?

  2.是否村里每个村民都认识你,知道你家住哪里?

  3.你是否帮过村民干活?

  4.你是否能做到随时考察民情,包括农作物,村民生活条件等?

  5.你是否能及时处理好村民反映的问题?

  6.你是否每天都进行文化知识学习,是否在村里开展过文化活动提高村民素质?

  大家自问一下,自己是否都做到以上几点?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每一个问题都是当一名村干部所要求做到的工作,做到不容易,做好更不简单。

  那么,今天我就跟在座的各位探讨三方面问题。一是当村干部为了什么,二是当村干部干什么,三是当村干部怎么干。在谈这三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当前我们农村的特点。谈到这个,我还想请问,大家觉得现在农村的工作好做吗?

  我听到大部分同志都说了,工作不好做。那么工作不好做,难以开展的原因是什么?这就涉及到我们新时代农村的变化。那么要探讨以上三个问题,我们先探讨一下新时期农村的特点。

  一、当前农村的特点

  要想当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干部,就必须了解农村基层组织特点,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好的时期,伴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农民思想活跃,教育引导难。现在的村民与集体没有了明显的利益关系,他们行动存在随意性。这种现象的出现,必然带来一些无政府主义、无集体主义思想,也同样会激发出一些新的矛盾,给我们村干部带来困难和阻碍,以致于出现“老办法不适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的现象。有人风趣地说:有吃有喝不用你,出了问题就找你,解决不了就告你。可见农民教育引导难,教育引导的迫切性。这就需要我们有新型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来应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就拿我们这几个月一直在进行的精准扶贫事件来说吧,在座的各位肯定都曾经遇到过,有部分村民不服评分评议,听信旁人煽动精准识别评分不公平,与我们村干辩解,村干部解释无用后,他们再到乡镇府寻求答复,甚至写匿名信诬告村干部利用私人关系和村干权利推举身边的亲戚朋友为贫困户,致使评分有失公平。类似的事情还有社保取消评议、日常的山地、林地纠纷等。从这些事我们就可以看到,现在的农民

  群众较之之前思想上有很大的差别,说明我们的群众现在思维的活跃性和自主性随着时代发展、文化普及和信息流通都在不断的提高。这个现象积极的一面说明了我们农民有文化了,也说明农村的发展日益迅速,与城市靠拢的速度日益加快。另一方面我们也从中看到我们作为村干部,对村民的教育引导问题的难度也在加大。因此,这就对我们村干部的工作方法与工作要求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农村基础薄弱,发展经济缓慢。我县多数的村基础差,没有集体收入。在我县有41个贫困村,几乎所有的贫困村都无集体经济。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如农业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不科学、经营方式不合理等等,但总的来说,没有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低是影响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我们西林有独特气候和优越的地理条件,我们每个村都有各自优势,这些优势都是我们的财富,要因地制宜,打造一村一品,利用本村的优势大力发展经济。比如足别瑶族苗族乡央龙村的茶叶品牌,普合苗族乡大河村的烟叶种植,八达坡皿村的养猪产业,西平木顶的沙糖桔种植等等,我们村干可以带领群众利用环境优势打造油茶、砂糖橘、草莓、甘蔗、蔬菜、葡萄等等特色农业,创造一村一品,多找路子解决农村集体经济问题。

  (三)旧的管理模式不相适应,规范管理难。税费改革以后,基层组织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

  化,如何实现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农村党组织设置与城乡统筹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农村后备干部与新农村建设的人才需求不相适应、农村党员教育管理方式与党员流动性增强不相适应、群众民主愿望与基层民主化进程相对滞后不相适应等等。这些矛盾和不适应造成了我们农村工作难以规范管理,所以才会出现大家所说的“现在的工作不好做”的情况。

  二、当村干部为了什么

  当村干部为了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不同的答案体现了不同的境界。有的人为出名,有的人为得利,有的人为口气,出于这样目的的,村干部不仅当不好,群众不会信任,组织也不会满意。有的想实实在在做点事,想为老百姓做点事,这样的村干部最受欢迎。

  在座的各位都是村干部,说明了在座的各位在村里都有一定的能力和威望,说明群众信任你,相信你,说明当时选举时的竞争对手也服气你,接纳你,也说明了上级看重你。村干部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村两委班子由群众选举产生,村委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法律也赋予了村委会许多国家职权,如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旅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等。由此可见,村干部的岗位是法律赋予的岗位,是群众推选出来的岗位,是上级明确规定的岗位。

  群众推举我们作为村里的“当家人”,是群众对我们的信任。

  我们要对群众负责,当好群众的代言人。村干部的名号虽小,但责任重大,特别是新形式下的农村,面临刚才我们所分析的当年农村主要出现的矛盾,有的群众不讲贡献只讲索取,动辄告状上访,这时候我们所说的“负责”便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在三年任期内,得过且过,村里面貌未改,群众生活水平依旧未提高,甚至把村里弄得一团糟,这就无法与选举时支持与信任我们群众交代,也辜负了乡镇党委政府的期待与要求。所以我们不能把这个岗位当做炫耀的资本,或用于谋取私利,或用于违法乱纪。村干部是至关重要的岗位,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是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岗位。所以希望大家能够经常反思一下,群众选我们做什么?我们在任期内应该做什么?将来能为集体留下些什么?

  三、当村干部干什么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都规定了我们农村基层村干部的职责,里面所规定的内容包括经济、文化、治安、教育、选举等,囊括了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村干部的职权有一下几个特点:(1)法律授予,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群众授予。通过党内选举、村民普选才能任职;(3)党组织授予,必须用过上级党组织考察、决定后提交选举程序。因此,我们村干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本着向党组织负责,向群众与党员负

  责,在党章与国家法律要求下,接受群众与上级的检查与监督下进行。

  村干部处于农村工作最前沿的位置,既是指挥者又是战斗者,即使领导者又是一线工作者,我们村干部承载着广大村民的信任与希望,是新农村建设的领头人。总得来说,我认为村干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当好政策宣传的扬声器。村干部在基层工作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角色,上级的各项政策是否按时按质的传达到老百姓当中,村干部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村干部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才能保证政策宣传到位,不走样,才不会停留在形式主义上。

  二是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句话说:“只要我们党员干部在前面走,群众就会在后面赶上来的。”一个基层党组织就是一个堡垒,这个堡垒有没有凝聚力和号召力,村干部在当中充当的先锋模范作用非常关键。俗话说得好:不怕没人干,就怕没人带。只要广大村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堂堂正正做人,公开公平办事。想问题、办事情,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标准,管住自己的脑,不为私利分神;管住自己的嘴,不随意乱说乱吃;管住自己的腿,不去不该去的场所;管住自己的手,不贪占公家的便宜。就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就能担当群众的代言人。

  三是力能所及的办事情。村干部是一个上下沟通,左右

  协调的岗位,老百姓有什么事一般都会先来找村干部,在了解到他们的热点、难点问题之时,村干部要给予及时关注。不推托,不回避,敢于面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需要说明情况。针对长远的问题,需要及时汇报,综合解决。只有抱着这样的态度,才能真正地取信于民,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

  四是当村干部要敢于担当。作为一名村干部该你办的事情,那怕是上刀山下火海,你都得去办。该你担的责任,那怕是倾家荡产也要在所不惜。内部出了问题,大家摊在桌面上来摆,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不要怕揭短丑,不能搞一团和气。既要做到“严”又要做到“实”,才不会滋生“四风”,才能保持和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当村干部怎么干

  针对开头我们分析的新形式下出现的新问题,我认为,村干部应该具备以下五种素质。

  (一)政治素质。讲政治是对农村干部的起码要求,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等,在实际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禁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农村干部观察和处理问题只能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站在党和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坚持为民说话,为民办事。

  否则,立场不清,方向不明,就难当大任,难受重托。2、要具有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现在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情况千变万化,村干部面临着许多矛盾和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你没有鉴别力和敏锐性,就很难准确判断形势,顺利地解决问题。在一些非常时期,敏感的问题,都要求我们认真分析形势,准确做出决断。3、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作为村里的带头人,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提高执行党的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善于从政治的高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决策素质。村干部应该是你所在村里最有有水平、有本事的一群能人,是雁阵的“领头雁”,所谓“决策素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思想水平;基层干部要有宽广的思路,如何才能具有宽广的思路呢:一是靠调查研究谋思路,通过深入调查,获取市场信息,了解市场需求,提出符合村情的发展思路;二是请专家能人出思路。可以聘请一些专家、学者,帮助谋划发展之路;三是外出学习寻思路。通过学习先进,开阔视野,找准本村发展新路子。比如普合苗族乡普合村的老支书农青山,作为村里的领头人带领村里群众种植砂糖橘、蜜橘、红心蜜柚等等,找准发展路子,将水果种植带进村,带领群众一同致富。2、政策水平;农村干部必须要有政策意识、政策水平。一是执行政策的水平,就是要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并自觉地贯彻到农村各项工作中去,落

  实到群众中去。二是制定一些“小政策”的水平,如《村规民约》以及其它方面的规章制度等,用这些制度来规范村干部、约束村民的行为,规范各项事务,使村务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如我们一直推行的“美丽西林,清洁乡村”工程,我们村里的美化、亮化等需要我们制定一些村规民约来约束村民遵守,才能维护生活环境的卫生与整洁。3、工作水平;农村干部必须具有发展经济的水平和能力,有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事。如果说自己小家的日子都过得很穷,那么要想带领全体村民致富恐怕很难。4、领导水平;当好农村干部要讲求领导艺术、领导方法,具有驾驭本村全局工作的能力,把村民团结凝聚在一起,形成合力。搞好团结,要以诚相待,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要善于沟通,班子成员经常谈心交心,营造和谐氛围,办事要果断,敢于决策,敢于拍板,不能优柔寡断,但又不能独断专行,要集思广益,善于和大家商量。

  (三)人品素质。人分四类:一类是能人,既有德又有才;二类是好人,德胜于才;三类是小人,才胜于德;四类是庸人,无德又无才。所谓“德才兼备”首先要有德,才谈才,所谓“德”讲的便是人品。人品在干部素质中是第一位的,作为农村干部,应该是做人要有底线,底线主要体现在人的良心、公德、爱好,三者构成一个人的品格,要坚守不容易,必须保持良好心态,始终适应平常生活,懂得知恩图报,做到知足常乐,做事要有分寸,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自己心中要有数。权力

  是把双刃箭,组织在给你权力的同时也给了一份责任。人品素质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人厚道;村干部首先应当是好人,主要体现在与人为善,不坑人、不害人、不整人,对老百姓有感情,要心里想着群众,脑子里装着群众,行动上向着群众,为群众多办实事。2、处事公平;处理问题要一碗水端平,公道正派,不能以权谋私,不能优亲厚友。作为村干部,要堂堂正正,一视同仁,不能嫌贫爱富,不能搞宗族派性。3、诚实守信;村干部是全村的形象代表,对内对外都应该是一个诚信的人。讲诚信,就是与人打交道要实实在在,不动歪念,不耍手段。对上级要讲诚信,对百姓也要讲诚信。作为村干部,不要让老百姓感到不可接触,不要让群众认为不讲道理。要以良好的道德、人品,在群众中树立崇高的威信。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服和认可,才能干好工作,才能推动事业。

  (四)经济素质。村干部还必须要具有较高的经济素质,否则不可能带领群众奔小康。所谓“经济头脑”,作为村里的带头人,村干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的一般知识,更要懂得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原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定一条符合本村实际的经济发展路子。不但自己富还要有能力带领群众富,这是当前衡量我们村干部工作的首要标准。我们说“火车跑得快,关键靠车头带”,我们村干部就是火车头,承载的所有乘客就是全体村民,村干部一定要发挥好本村人才优势、资源优势、地理优势、现有经济基础优势,要创新工作思路,牢固树立

  “不能带头富不能当干部,不能领富不是好干部”的思想。比如马蚌乡那扛村支书引导全村发展网箱养鱼,带村民领脱贫致富,这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五)廉政素质。清正廉洁是对党的干部的一种基本要求。在基层的我们村干部也是是党和政府的形象的代表者,是“三个代表”最直接的体现者。能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带领群众致富,能不能发展健康的大众的文化,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不能为群众办事、为人民谋利益,是检验支我们村干部能力强弱的根本标准。清正廉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贪不占。村干部,虽然级别不高,权力不大,但一个村的幸福安康却在你们手中,大家一定要做一个“清官”。2、一身正气。一名合格的村干部,必须心中有正气,身上有骨气,关键时刻能站得出来,生死关头能豁得出来。要做到金钱面前不低头,美色面前不丧志,困难面前不退缩,邪恶面前不畏惧,有的村干部亲属在一些工程项目比如危房改造、低保评议等,总想占点便宜,我们作为一名村干部,一定要用自身的正气引领良好的村风民俗。3、无私奉献。当好一名村干部,必须要有奉献精神。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只讲奉献,不求索取。要想带领群众致富,要想有号召力,就必须无私奉献,乐于奉献,不计较报酬,不计较个人得失,这就是农村的特点,不这样,就当不好村干部。

  综上,我希望大家都能成为“五型”村官,即“与时俱进,做学习型村官、发展型村官、服务型村官、民主型村官与廉洁型村官”。“官”是一种职责,更是一种债务,及时说你当多大官,就欠下老百姓多大的债,官做得越大,欠的就越多。当你任期满届,即将离任的时候,你可以衡量自己在位时的位置,是功大于过,还是功过两平,是否还清了你所欠下老百姓的债。

  所以我希望,今天培训结束以后,大家回去之后还能够继续思考、总结反思我们今天提出的三个问题:当村干部为什么,村干部干什么,村干部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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