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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5篇

时间:2022-12-04 08:10:09 来源:思哲公文网

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5篇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根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风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5篇,供大家参考。

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5篇

篇一: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根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风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表达了"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育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支配的工作反应不够主动主动,导致了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奉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当的。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本钱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主动劝告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状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治、经济、社会及形式进展的需要。

  

  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认清形势,把好"

  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声威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养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状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状况明,底数清。

  〔四〕落实经费,保障"常常性'运转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主动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需将调解人员的误工酬劳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计划,按时拨付。二是乡市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常常性的长效运转。〔五〕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敏捷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需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削减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特

  

  地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酬劳补贴直接挂钩。

  〔六〕整合资源,形成"综合调处'合力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冗杂性强,单靠市、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事办、经济办、社保站、规划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篇二: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司法领域也有着深厚的伦理根底和文化底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倡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植根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并因其具有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之为“东方经验〞.笔者长期从事基层民事审判工作,谈一点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粗浅熟悉.

  一、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特有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以伦理道德为根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奉劝疏导,促使纠纷

  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矛盾纠纷化解方法.

  而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更离不开基层基础的和谐,只有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的和谐,发生纠纷能得到及时公平的解决,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人民调解应当作为首选.它相比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

  1、调解形式灵活多样.表现为调解组成人员、调解的方式方法、调解

  地点、调解时机选择的灵活多样性.如可以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在其调解人员的组成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机动的选择与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关系较为密切或者是在当地具有威望的人员作为调解人员.在调解地点上可以选择在当事人的家里或其亲属的家里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场所,这样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调解.

  2、协议内容广泛自由.人民调解可以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

  以道德标准作为调解底线,在不侵犯他人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其内涵非常广泛.义务承受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义务承受主体不受当事人的限制,其权利的享受主体也是一样可以不受当事人的限制.这样扩大了权利、义务的主体和外

  延,从而更容易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3、诉请主张举证宽松.它不必向司法调解一样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实力

  的问题,调解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经验判断是非.不必局限于证据规那么的运用,从而使调解方法更为灵活,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4、调解环境轻松和谐.人民调解的限制较少,使调解更加

  人性化,更能表达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同时人民调解在诉讼举证、协议的履行等方面最大限度的方便了当事人,减少当事人实现利益需求的本钱.

  二、现阶段人民调解面临的主要问题人民调解由于历史、客观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仍需增强基层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

  调解工作的前提与根底.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开展的必然趋势.现行的调解委员会大多也只有一个人,当然这个局面的形成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而这种原因造成调解网络中确实存在不少的“断层〞与“空

  档〞而且基层调解组织的行政治理和业务治理脱节,缺乏鼓励机制,其主观能动性较差.调解人员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宁推勿揽,致使很多矛盾在基层未能消化,错失解决矛盾的时机.

  2、调解的对接机制尚未形成.我国三大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脱

  节,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样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社会关系中对公平与效率的不同需求.

  3、调解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

  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绝大局部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调解业务有继承但缺乏创新.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熟悉上不清,概念上模糊.同时,多数基层调解组织从成立之日起从未接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工作也存在着指导

  上不到位的情形.在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往往凭经验进行调解,有时甚至有违法调解的情况出现,导致调解组织威信降低,职能削弱.

  三、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人民调解具有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不可替代的优势,对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根底性作用,应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只能增强,不能削弱.

  1、健全机构.要落实调解组织的网络格局,丰富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

  村级组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

  

  

篇三: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随着社会新一轮跨跃式发展的不断深入,因利益调整而导致矛盾纠纷更为突出,并呈现群体性、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因此,人民调解以便民、亲民、利民,有效梳理社会矛盾,及时调处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等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能更加有效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是我们每一个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都得思考的问题。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适应新形式的要求,我镇建立了以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处室,并在辖区的14个村(居)成立了综治室,聘请了综治员,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真正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二、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首先,我镇各村(居)尽量将那些懂政策、懂法律、年富力强,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聘为综治员。其次,每月我镇都会对全镇的人民调解员通过以会代训、以案析法等方式做好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法律只是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建立一支组织规范、业务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深入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益和社会公信力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因此,我们必须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例如,今年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我们就开展了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市人民调解工作真正的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四是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逐步推进村级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效果各调解组织在调解传统、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纠纷,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围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坚持抓早、抓小、抓苗条,提前介入,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六、坚持宣传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教育功能在基层民间矛盾纠纷中,有70%以上是由于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产生的,这也是人民调解能够成功化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人民调解实践中,我镇各级调解组织坚持调解第一个主要程序就是根据纠纷缘由,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启发引导当事人自省、互谅。这样使每一次调解,都成为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达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群的效果,也有利于法律知识在群众之间的相互传播与学习,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和谐社会是应该有效梳解社会矛盾、安定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将人民调解深入到群众中,通过小调解换来社会的大安宁。

  

  

篇四: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p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

  

  围绕推进社会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大力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

  (四)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合法反映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分别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职工维权调解工作室和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此为平台,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调委会。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区小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重点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大型商贸市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区机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镇)司法所备案。

  

  (七)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中央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者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优化知识结构。条件允许时,逐步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合区域法律资,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解组织重要力量。各街道(镇)要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街道(镇)要建立人民调解外来人员代表联络员制度,积极探索吸纳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参加居住地(工作单位)村、社区、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

  (八)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调解员骨干的培训;街道(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等各项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九)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十)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首选途径和主渠道。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

  

篇五:谈谈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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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之我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并且人民调解工作已广泛深入到社会方方面面。如:交通事故调解纠纷、医患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动迁纠纷、邻里纠纷等等。甚至很多企业也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高淳区古柏镇的东润特种橡塑有限公司就成立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担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效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这就对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的压力下,我就如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作些简单探讨。

  一、我区人民调解队伍现状高淳区目前建有人民调解组织189个,人民调解员队伍现有1310人(其中专职人民调

  解员168人,兼职人民调解员1142人),已形成了以镇司法所为依托,区、镇调处中心(调委会)、村(居)调解委员会三级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大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的战斗力,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

  二、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1、高淳区人大十五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要建设“五型”城市,即创新、学习、生态、

  乐居、智慧的高淳。人民调解工作是我们现实社会中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所以要建立五型高淳,必定要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实现人民群众乐居的目的。因此要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进而提高整体调解水平,建设一支业务精、技能强的调解队伍,才能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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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支过得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调解工作成功的关键。然而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人

  民调解员需要具备一些较高的素质。那么,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呢?(一)、坚定的思想政治素质。一是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

  (二)、丰富的理论知识素质。

  (三)、较强的业务技能素质。与法官和仲裁员不同,调解员并不对纠纷解决做出决定或判决,而是以中间人、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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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听者和穿梭外交者的身份提供服务。1

  调解员工作的重点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专业性的意见,以使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和权利诉求,以及在力量信息失衡的情况下对弱者进行保护性的照顾,从而促进平等对话和纯粹合意的达成。

  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若干意见在人民调解战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此,必须全面提高综合素

  质,做到“五个有”:

  一、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二、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些基本素质。调解员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因此,调解员要有一定的基本素质。一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居民中发生的矛盾,能解决的应主动帮助解决,不能一推了之或“捣浆糊”不给解决。二要注重法律知识学习,能为居民解答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三要办事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不能训斥和压服当事人。四要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即使遇到脏话连篇或动手打人的当事人,也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五要胸怀宽广气量大,受些委屈和不公正的话语也不要记较。六居民送礼要拒绝,廉洁自律塑形象。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调解员,又具备一定基本素质,就能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从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法律道德素养。三、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技巧。1、要有一定的调解协调能力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虽然做的是小小调解员工作,但它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来不得半点马虎。调解员的一举一动会给居民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一定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认真调解。当事人最怕调解员偏听偏信,厚此薄彼,或着办事不公。怕调解员带有色眼睛看人。作为调解员在调解时,办事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把问题谈清楚,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把调解的方案完整的放在双方当事人的面前,让他们自己作选择,后果由他们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也让在明处,让双方都明明白白。调解员要讲信誉,要诚实坦荡,不徇私情,不能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人员参加和配合,调解员在主持调解的时候,要有一定的驾权局面的能力和协调能力。2、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在调解工作中,好的工作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许多优秀调解员,他们在调解中善于察眼观色,掌握契机,运用各种调解技巧,促成矛盾纠纷解决。我初步了解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调解中除了用情、用理、用法进行调解外,还有冷热降磨法,换位思考法,乘热打铁法,心里疏导法,现场解决法,耗时法等调解技巧。四、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现代调解员角色:转换与规制》李德恩《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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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区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出现,特别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它的实践性很强,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为我们调解工作所用。因此,做一个合格调解员必须加强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我认为《上海法治报》《人民调解》杂志是我们的老师,电视台的《新老娘舅》、《案件聚焦》、《庭审纪实》等法制节目,可以使我们受益非浅。还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观摩、参加法院庭审提高业务水平。调解员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真正学到知识,增加才干,才能有本钱搞好调解工作。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五、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我们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作无谓的争吵,有的居民权利受到侵犯还不知道,有的知道权利受侵犯,但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小区内同类型纠纷重复发生,我们的调解员就要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积极向周围居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一人的教训变为大家的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纠纷的重复发生,这样的效果甚好。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六、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社会矛盾客观存在,它随时都会发生,我们调解员随时都可能被叫去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作为一名调解员,有时就要放弃休息,奔赴出事地点,耽搁回家、吃饭。调解工作有时放在晚上和休息天,有时家里有事还要舍小家顾大家,有时睡觉时还会想着如何调解,如何写好协议书。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才能做好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不仅需要有合格的调解员,还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现在大家都在探讨大调解格局,走联合调解路子,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大调解格局、联合联手调解是事半功倍的好事。它能整和资源,减少人力物力,减少扯皮现象,减少重复劳动,值得探索和尝试。

  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本人从思想、知识、能力、心理四个方面浅析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的素质结构。一、思想素质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民调解工作的客体是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矛盾处理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团结。人民调解员只有从政治的高度对待自己的工作,才能准确地为矛盾定性,选择合适的矛盾解决方式有效地化解矛盾,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以德修身,以德服众,发挥道德示范作用,自主、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二、知识素质

  随着依法调解、科学调解成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趋势,人民调解员应及时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往的调解工作重视对当事人的道德教育,力求以德解纷。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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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德调解”和“依法调解”相结合,法德并举,优化调解效果。人民调解员应当认真学习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与自身工作关系紧密的法律知识,了解依法调解对调解工作的方式、程序、效力等方面的要求,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二是要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调解工作的对象是人,人与人交往的过程是人的心理活动相互作用的过程,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背后有大量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调解的过程是事实澄清、矛盾化解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的认识、情绪、态度等一系列心理活动发生转变的过程。如果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一味地就事论事,往往难以发现导致矛盾的内在症结,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如果能根据当事人的认识心理,以理服人;根据当事人的情绪情态,以情感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心理,以行导人,由内而外,往往能快速、彻底地解决问题。因此,科学的心理学基础知识、良好的心理观察技巧、正确的心理干扰方法都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员在科学调解过程中的必备素养。三、能力素质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工作沿袭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非官方”色彩,这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所以有强大的影响力,正是因为其所具有的“民间化”的特色。因此,在调解工作中不可能沿用过多的书面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人民调解员更多地是通过口头交流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了解情况、传递信息、劝解斡旋,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另外,人民调解员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人民调解员没有裁判权,作为第三者,通过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依法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促成矛盾的解决。四、心理素质每一种职业对从业者的心理素质都会提出一些具有职业特性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作为专职的矛盾纠纷调解者,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面对形形色色不同个性的当事人,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对调解员的心理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在态度方面,要求有耐心和热心。提请调解的矛盾都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和波折,有的矛盾的解决需要耗费调解员很多的精力和很长的时间,不能因此而产生厌倦、烦躁的心理,应当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以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二是在自我认识方面,要求有一定的自信心。并非每一次调解都能促成矛盾解决,也并非每一位当事人都会对调解的失败和当事人的否定时,调解员容易产生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心理暗示,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得优柔寡断,无形中降低了自己的威信度,难以胜任中间人的角色,从而延缓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自信程度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三是在意志方面,要求有决心和恒心。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项迎难而上的工作,因此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是常有的事,当矛盾趋于激化、当事人关系陷入僵局时,调解员的新一轮斡旋努力往往有可能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这就需要调解员具备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坚持不懈的恒心,以坚强的意志在调解矛盾纠纷攻坚战中取得胜利。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素质的储备将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才能让这支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丽。

  要有勤奋学习的劲头。古人云: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学习是从业的资本,兴业的前提。一个民族不善于学习,就难于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政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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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学习,就难以走在时代前列。学习是知识经济时代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作为肩负重任的人民调解员不刻苦学习,就难以安身立命,难以完成党和人民交代给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所以,要以一种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状态,更加注重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把学习作为一种神圣的职责、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精神追求,作为自觉的、经常性的、不间断的任务。通过学习,使政治头脑更清醒,理论视野更开阔,知识素养更丰富,调解工作更得心应手。

  要有埋头苦干的精神。要把躬身实干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作风和政治品格,既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又要有踏踏实实干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行动,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实践的坚实基础上,敬业守责、任劳任怨。始终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把热情和精力用在干事和创业上。只有努力干事,才能做出成绩;不但要想干事,而且要会干事,把小事办实,把急事办妥,把难事办好,把大事办成。

  要有敢于负责的态度。人民调解员担负着化解纠纷维护和谐的重大职责:责任重于泰山。人民调解员只有负好责任才能干好事业。实践证明,责任出智慧、出勇气、出力量,是干成事业的动力。敢于负责就是工作面前敢担当,困难面前不回避,咬定青山不放松;要焕发对人民热爱的感情和干事业的激情,把职业当事业当追求,面对挑战,攻坚克难,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做的更精更优更好。

  要有维护团结的风范。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懂团结是大智慧,善团结是大本事。大家能聚在一起做人民调解工作是缘分。古人说:上下同心,其利断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集众木成大厦,集众力成事业,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生产力。所以,人民调解员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精心为事,诚心为人,讲团结、讲配合、讲协作、讲原则,凝心聚力完成好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要有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坚持公平正义,依法调解,坚决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主义倾向。要严格遵守调解原则、调解制度、调解纪律,要保持清正廉洁,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做事,树立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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