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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人员管理16篇

时间:2022-12-03 20:00:03 来源:思哲公文网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16篇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从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可琏以了解到协管员队伍存在多跛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有城管部门为弥补管理力量忘通过正规招聘考试招录的致也有乡镇街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协管人员管理16篇,供大家参考。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16篇

篇一: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从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可琏以了解到协管员队伍存在多跛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有城管部门为弥补管理力量忘通过正规招聘考试招录的致也有乡镇街道以解决就业为泶目的招聘的也有为某项工札作任务临时招聘录用的协肀管员招录上缺少科学正洎规统一的录用制度各级各单位各自为政进人标准嗾不一设置城管协管员岗位时没有统一规划在队伍设缋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由退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廛没有规范

  关于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当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地城管执法机关为弥补执法力量不足,从社会上招考聘用城管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工作。目前,城管协管员已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协管员队伍暴露出不少问题,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误解,损害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针对我市城管协管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市直属大队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城管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截至目前,在xx市主城区范围内,由市、区执法局(大队)招聘、管理和使用的协管员总数为2336名,其中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招聘1236名,街道招聘1023名,原事业编制4人,其他招聘73名。这支队伍人数与正式城管执法队员人数比例基本达到1.8:1,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在文化程度上,普遍学历较低,大专以上学历仅占20%,大专以下学历占总数的80%。在用工性质上,下城区局、西湖区局、滨江区局、景区大队、开发区大队为编外计划用工,上城区局、江干区局、拱墅区局、直属大队为非编外用工。在用工形式上,除个别单位直接与协管员签订用工合同外,大都为劳务派遣。各单位工资待遇大都在每人每年3—3.5万元,个别单位达到了4万元。从岗位分布看,绝大部分协管员在一线从事街面巡查和教育劝导,少部分协管员从事热线受理、内部文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城管协管员的职责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市城管协管员仅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1、履行街面管控职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教育、劝导,督促、帮助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时提请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2、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疏导交通;根据执法人员的要求搬运、清点、登记、看管有关物品;配合执法人员对阻挠执法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说,对暴力抗法等严重阻挠执法的行为,及时报警、报告;3、协助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一般调查、了解、核实,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4、参与城管执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应急保障工作,参与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参与信访处理工作;5、宣传法规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对违法行为说明危害性,讲解法律责任,介绍城管执法工作制度和有关情况;6、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反映城管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三、城管协管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一)、从事执法辅助时越权,产生“角色”错位。协管员因为辅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常穿着制式服装,配备一些装备,在街面执行管控任务,虽不具有执法权,但有一定的管理权,自身容易产生角色错位,在参与执法管理工作任务时很难清楚界定其行为性质,存在越权行使公权力的现象。社会公众也经常质疑他们的身份,各类纠纷时有发生。

  (二)、缺少统一制度设计,管理不规范。从协管员队伍基本状况可以了解到协管员队伍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有城管部门为弥补管理力量通过正规招聘考试招录的,也有乡镇街道以解决就业为目的招聘的,也有为某项工作任务临时招聘录用的,协管员招录上,缺少科学、正规、统一的录用制度,各级各单位各自为政,进人标准不一,设置城管协管员岗位时没有统一规划,在队伍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没有规范。

  (三)、队伍管理手段缺乏,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协管员队伍普遍存在待遇低和工作压力大的境况,大多数聘用的人员文化素质、人文素质偏低。同时,由于高强度的工作,部分协管员心理不平衡,产生倦怠情绪和工作惰性,每年人员流失率高达30%以上。因规范不统一、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协管员队伍的约束力不大,协管员行为不端、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四、对协管员队伍的几点建议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加快,面临大量的城市管理问题,导致城市管理人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协管员这支重要补充力量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存内。因此,在深化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我们建议:明确协管员身份,细化职责权限

  借鉴公安辅警制度、保安聘用制度等,明确协管员的用工身份。梳理细化协管员的职责,确保协管员脱离行政执法岗位,仅限于城市管理辅助岗位,顺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二)加强协管员队伍规范建设`从各地实践经验来看,协管员队伍的规范要从完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淘汰等管理制度和手段入手,建立统一的协管员准入资格规制,实施专业化协管员队伍,一个口子录用、管理,统一调派使用。(三)强化智慧监管,提升城市管控能力强化智慧监管方式,整合网络、监控等科技、信息资源,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城市面上管控能力。创新城市管理模式,以智能管控代替传统人工管控,从而提高城市管理效能,逐步实施协管员队伍的减员增效,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四)创新社会管理,逐渐缩减协管员队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创新执法管理举措,发挥属地政府主导作用,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公众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社会监督、共建共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同时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舆论氛围。减少对协管员辅助性力量的依赖,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减少执法管理的人力投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五)、整合街道协管员、公安辅警队伍借鉴宁波北化区的经验,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整合综合管理、综合执法资源,把区局、街道聘用的城管的执法协管员队伍和公安辅

  警队伍整合在一起,成立城管治安协管员队伍,担任双重角色,白天以面上城市管理工作为主,晚上以治安管理工作为主,实现人员精简、工作互补、装备共用、经费集中、待遇提高、互相配合、效率增强等目的,减少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

  

  

篇二: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

  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

  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资福利待遇、经费来源第十一条示范区城管执法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管委会

  其他部门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及《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一)工资待遇方面: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

  取暖降温补贴组成。基本工资为X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工龄工资按照协管人员工作年限每年15元执行;绩效工资每月400元,按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发放;夏季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二)社保方面:按照示范区社保缴费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缴费额度按照示范区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核算。

  (三)休假方面: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要求执行(值班执勤除外),年休假比照正式人员执行。

  (四)服装装备方面:按在编人员标准配备。第十二条X区城管执法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X条示范区、X区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服装装备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示范区、X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保障。

  第四章培训、考核、奖惩第十四条新聘协管人员需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工作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集中组织2次业务技能培训及1次能力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协管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习

  训内容主要为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和单位规章制度等。第十五条坚持日常考勤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协管人员考

  勤考核管理,突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的作用。考勤考核细则按照聘用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季度考核。重点考核出勤、工作纪律、工作成效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综合素质较高、日常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协管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并在中队内勤、副中队长、中队长等职位竞聘中优先选用。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进行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五章辞职、辞退第十八条协管人员辞职应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填写《辞职申请书》,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前及时主动交回工作

  证件、服装装备等。未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职的按旷工对待,连续旷工超过3日(含)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含)的予以辞退,并扣除相应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协管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二)暴力执法,经查证属实的;(三)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给执法相对人通风报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四)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因个人不当言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它应予辞退或开除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篇四: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协管员即城市协助管理员,是管理城市市容市貌以及城市公共安全的辅助人员。城管协管员虽然是临时性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但同样负有城市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对城市和社会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一个现代化的城市离不开经营和管理,而城市的管理离不开城管。城管的作用十分重要,他维护着整个城市的利益和全体市民的利益,并为大家塑造良好城市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他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化而建立起来的综合性执法队伍,为一个城市的文明与和谐而工作。

  正因为城管的作用很凸出,城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协管员作为城管队伍的重要成员,当然也不例外。要当好一名城管协管员,就必须对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和认识,并具备一定的进行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加强学习,端正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有些人只注重城管人员拥有的职权,希望通过管人获取心里快感,认为在某些方面可以为所欲为,还能获取利益回报。这些想法都背离了协管员的使命。城管协管员的使命是为城市和大众服务,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一个好的协管员应通过不断学习,积累经验,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以更好地治理和维护城市环境.

  其次,要严于律己,文明执勤,树立良好形象。协管员要管理好城市秩序,必须先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闲聊;按规定穿着制服,佩戴相关标志,并保持着装整洁;不吸烟、嚼槟榔、吃东西,不搭肩挽臂嘻笑打闹

  等;在执勤时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行为端正,不恶意辱骂和伤害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有利于城管工作的实施.

  再次,要规范执法,合理改进,提高执法质量。城管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和有难度的工作,而且难以得到群众和社会的理解。如何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协管员,一方面要规范执法,在管理过程中做到文明管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只有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和帮助,才能取得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城管队伍是一个相互协助的有机整体,应上下齐心、团结一致。协管员需克服怕苦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并密切配合领导,尽快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要当好一名城管协管员,其要求还不止于此。但最重要的是,协管员在实际工作中能达到基本要求,圆满完成各项任务,能为城市的发展和群众的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

  

  

篇五: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市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标准、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第二章根本准那么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那么,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那么,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那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第三章着装标准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执法人员着装规定》有关要求穿着城-管制服,并正确佩戴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要求统一着装。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标准着装,不得混穿。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退休、、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制服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及时上缴市城-管执法局。第四章仪容标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不得外露。第五章举止标准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秩序。结束时依次退场。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室内脱帽时,应(依序)挂置于衣帽钩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会场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左前沿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以物扇风、使用电子娱乐产品;不得打闹、喧哗、吸烟、进食。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遇见领导和同事,应主动问候示意;遇到领导视察工作或接受督察时,应主动敬礼;领导进入下属办公室,室内人员应自行起立;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前方可进入。第六章用语标准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标准、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一)首句用语。您好。(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第七章执勤标准

  第二十七条上岗执勤前应领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第二十八条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交接岗时,互相敬礼。第二十九条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并妥善保管;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第三十条徒步巡逻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逻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第三十一条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第八章办案标准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分。

  

篇六: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

  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

  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虽和辅助队伍,属

  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

  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

  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

  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

  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

  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

  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

  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

  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

  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

  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

  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

  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

  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

  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

  岗。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

  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若工作岗位

  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

  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

  办理:(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

  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

  审批。(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

  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

  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虽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

  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乂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

  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

  和安排,无理取闹的;(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篇七: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

  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

  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

  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轮岗。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

  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2015-05-1514:13|#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

  (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上岗。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定。

  城-管执法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将协管员工作证件及服装收回。

  第十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村)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参与聘用单位组织的除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外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执勤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的;

  (三)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打骂当事人的;

  (五)参与城市管理收费工作的。

  (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

  (七)拒不接受市、区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纠风管理的;

  第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城-管执法协管员,聘用单位应当在该协

  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者辞退声明,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执法协管员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武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聘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按本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五条此前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职责一: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一、负责辖区内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要求人行道上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有序,对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在现场的,要劝阻驾驶人按规定有序停放;对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要主动将车辆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各类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要求其立即驶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要及时向中队报告,由中队按程序进行处理。二、负责辖区内占路经营或占路堆放物料的的管理工作发现沿街门店有室外经营、占路堆放沙土、杂物和摆放灯箱、广告牌匾以及流动摊点占路经营等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做好教育与宣传工作.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中队报告,安排清理或调查取证.三、负责对辖区内乱贴乱画的清理工作发现有在沿街建筑物、线杆以及树木上乱贴乱画的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违法行为人自行清理干净。对拒不服从管理者,及时向中队报告,由中队安排调查处理。发现有乱贴乱画现象,便于清除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难度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中队,由中队向办公室提出,安排人员清理。四、负责辖区内乱挂乱晒的管理工作发现沿街有乱挂条幅、乱晒衣服、毛巾、被褥等物品时要及时进行劝阻。要求其立即将物品清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向中队报告,安排清理。五、负责辖区内污染、损坏路面的清理工作发现因修、洗车和加工喷漆等行为造成路面污染,以及私自挖掘城市道路、私拉管线造成路面损坏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向中队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六、负责辖区内乱倒垃圾的管理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的行为时,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于正在乱倒的要及时制止,并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清除,已经乱倒而违法行为人又不在现场的,要及时向中队或执法监督科报告,由执法监督科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清理。七、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现有破坏绿地、损毁树木的行为时,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中队报告,由中队安排调查处理。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协管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违法违章行为在进行劝阻、制止时,要耐心细致,并注意语言文明。在管理过程中,做到文明管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章守纪,自觉维护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职责二: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1、向责任单位(门店)和居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2、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责任单位(门店)店外经营和乱摆乱倒行为进行制止,对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对随地乱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的行为进行教育。3、服务街巷社区,参与社区日常性的城市管理工作,对所辖社区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所分管的路段和沿街责任单位(门店)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4、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制、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助、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报告,并协助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5、收集、反映社区、单位、居民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管办报告。职责三: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2:305:30(作息时间随季节的变化改变,具体时间由局办公室通知)。重点路口的守点时间根据情况另行安排。2、严格请销假制度。事假凭请假条逐级审批;病假凭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逐级审批。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对病事假人员,协管员负责人要认真做好登记,每月底将病、事假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存档备查.3、工作时间内不准看书、打牌、下棋、串岗、脱岗等。4、每周一或有重大活动、检查时,要统一着装,其余时间可着便服,上班期间佩带统一制作的标志.5、定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小组巡查人员联系,协同解决.6、参与日常巡查的协管员要始终和正式队员在一起,不得分开。7、重点地段和路口守点的协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职责四: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主要职责1、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2、服务社区,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3、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4、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职责:1、对违章占道堆码、经营的行为进行制止。2、对乱堆乱倒乱扔的行为进行制止。3、对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进行制止.4、对无证开挖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制止。5、对乱张乱贴乱写广告、标语、电话号码的行为进行制止。6、对车辆未封盖严密、沿街撒落、泄漏的行为进行制止。

  7、对损坏、污染城市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8、对门前三包责任进行督促和落实.9、对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

  

  

篇九: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口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o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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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

  一、思想部分

  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二、纪律作风部分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

  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应遵

  循回避原则。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

  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三、工作标准部分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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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小说等)。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四、考勤部分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由机动组班长、副班长检查考情情况。2、调休的,原则上禁止跨工种(如司机只能与司机调休、班长不能与队员调休、试用期队员不得调休)。3、班长、副班长严格控制人员的请(休)假,确保每天正常在岗的人数比例。4、其他病假(需要市级医院开具病假单)、事假、婚假、丧假(仅限直系亲属)等,统一按照《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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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一般不批事假,如需请假优先使用年假。)五、仪容仪表1、着装原则上需参照《解放军内务条令》。2、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女队员不得烫发。3、如有纹身的,必须确保穿着制服后纹身图案不外露。4、冬季执勤时,穿着大衣内必须穿着制服。5、须配黑色皮鞋,如特殊情况不能穿着皮鞋也可暂时穿着全黑色的其他鞋临时代替,但必须全黑色。6、任何制服及其他配件,如在发放日算起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损坏的,需由本人自费购买。

  注:1、第二部分(除第3点)、第三部分任何一条,在一年内累计违反3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2、第四、五部分根据《赤岗街人事管理规定》、《赤岗街城管辅助队考核管理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计算。在每年年终总结时作为奖惩的准则。

  3、任何人员在每个季度违反以上任何一次,不考虑任何评优评先。4、任何评奖人员必须具备第一部分的2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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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岗街城管执法队

  

  

篇十: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第六条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或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任务与职责第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第十二条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三)主动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城管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并在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城管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第十四条城管协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及工会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成立城管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应严格执行《关于城管综合执法协管员统一着装的通知》(穗城管办[2011]37号)的要求,在履行协管职责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非履行协管公务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队伍,应当加强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管协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吃、拿、卡、要”,语言粗鲁,行为粗暴等违反协管员工作纪律和影响城管队伍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九条城管协管员解聘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城管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及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等收回。

  第五章教育培训第二十条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城管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协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十一条各区城管执法分局、水上分局、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培训大纲,对新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市局、直属各分局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发放《上岗证》。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城管协管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年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订培训方案,对城管协管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或轮训。第二十三条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在上岗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区参照所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之外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发。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为城管协管员缴交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城管协管员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夜班补贴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逐步提高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保持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稳定。第二十七条城管协管员的请(休)假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城管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城管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酌情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第三十条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街(镇)执法队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各区执法分局一年内发生3起或以上城管协管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城管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该单位年度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十一: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执法人员管理方法

  城-管执法人员管理方法城-管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六安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开展环境处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本局规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及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依照本规定处理。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一)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二)非法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三)参与或支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组织。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许可的;(二)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公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违反特事特办有关规定,延误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许可环节的。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违反规定实施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止职务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者“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处分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种类和幅度实施处分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合法票据的;(四)在实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不及时查处,以罚待管的;(五)对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利,或者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第七条违反本局举报案件查处和信访办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处分:(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不办理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的;(二)对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投诉受理机构批转的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反响办理结果的;(三)不执行或者不落实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投诉问题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四)在处理投诉问题中弄虚作假,躲避责任的。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一)阻碍或不承受行政执法监视的;

  (二)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徇情枉法的;(三)给管理相对人出谋划策或者说情的;(四)超越法定职权的,或者无法定依据超越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的;(五)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的;(六)使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暂停职务、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四)违反规定泄露本机关工作秘密。第十条实施违法建立,或支持、放任、包庇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立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处分。第十一条在执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处分:(一)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二)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赞助的;(三)参与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四)在管理相对人处报销费用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单位、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并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一)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二)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职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三)从事与职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暂停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或其他行政处分:(一)不遵守工作时间,无故或借故迟到、早退、旷工;(二)无故脱岗、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工作失职、失察。

  

篇十二: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协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雇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管理行政中协勤人员城市管理机关中临时聘用人员及雇员的日常行为及工作纪律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协勤人员聘用人员及雇员管理机制全面推进准军事化管理工作的进程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政治可靠能打硬仗严守纪律作风优良群众信赖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城市管理队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协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雇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管理行政中协勤人员、城市管理机关中临时聘用人员及雇员的日常行为及工作纪律,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协勤人员、聘用人员及雇员管理机制,全面推进准军事化管理工作的进程,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政治可靠、能打硬仗、严守纪律、作风优良、群众信赖”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城市管理队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安新区各乡(镇)、大学城社区各城管中队协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雇员。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协勤人员、城市管理机关中临时聘用人员及雇员(以下简称“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选调、招聘、择优录取、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监督约束与鼓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录用与培训第四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录用对象以复转军人和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为主(复转军人可适当放宽至初中毕业)。原有执法队员经考核合格者,可放宽至

  初中毕业。第五条招聘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应当经贵安新区党

  工委、管委会批准。招聘工作由新区政治部和城管局负责,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新录用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三)年龄控制在35周岁以下;(四)身高条件:男165cm以上,女155cm以上;(五)热爱城市管理事业,能胜任岗位需要的;(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和治安处罚的;(七)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八)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九)具备一定的政策法规知识和水平。第七条所录用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上岗前及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政治、法律法规、纪律作风教育等岗前业务培训,考核过关取得上岗证之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一经录用,即享受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待遇。按照省、新区财政局相关规

  定,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录用后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按每月1500元发放生活费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工资2000元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以每月500元为基数),并按有关规定为录用人员缴纳五金。

  第四章仪容仪表第九条由新区城管局、财政局统一协勤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式服装的样式、规格和色调,在完成人员招聘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统一制作执勤制服。第十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着新区确定的城管服式服装。执法行动中应佩戴由新区统一制作的印有“城市管理”字样的上岗证和印有单位名称的红色袖标。第十一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女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任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四)其它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第十二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除在办公区或者其它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第十三条协勤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胸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有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它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四条协勤人员的胸号由新区城市管理局统一编定。

  第十五条协勤人员的胸徽及臂章字样统一为“城管管理”。

  第十六条协勤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协勤人员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其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一律交回新区城市管理局。

  第十八条协勤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为:夏装5月1日至9月30日春秋冬装10月1日至4月30日第十九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制服与便服混穿;(二)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制式服内着毛衣(衫)时,衣领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工作人员鞋跟不得高

  于3厘米,女工作人员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

  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

  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来得伤疾外,不得戴有色

  眼镜。第二十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工作期间应做到精神

  饱满,举止得体,自觉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声誉。第二十一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外出时,应遵守公

  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二十三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章职责与纪律第二十四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可以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的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城市管理及市容环境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秩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三)进行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四)及时报告责任区范围内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六)非执法岗位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禁止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单独实施执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具体工作岗位,由各乡镇、大学城社区、各城管中队统筹安排,并适时进行岗位轮换调整。

  第二十七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制度和规定:

  (一)国家、省、新区各项法律法规。(二)新区城管局有关内部规章制度;贵安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有关管理规定;(二)岗位工作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维护城市管理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败坏集体声誉的言行;

  3、必须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有任何损坏、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现象;

  4、必须主动维护办公场所的卫生,保持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

  5、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和学习制度,不得有迟到、早退,以及班中窜岗现象。

  (三)各乡镇、大学城社区、城管中队制定的其他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招聘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由各乡镇、大学城社区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各项保险按有关规定交纳。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协勤人员进行宗旨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日常管理考核。部门领导是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属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发生严重问题,视情节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各乡(镇)、大学城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调整一线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工作时间。第三十条工作期间要认真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切实履地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第三十一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周。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婚假五天,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至15天,女协勤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和上班期间相同,超过假期续假的,续假的天数按事假和病假累计。

  在一个月内病假超过15天者,月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发放(大病除外)。无故旷工1天以内的,写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的全部工资;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视情节情况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按照本单位指定驾驶行政执法车辆时,必须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且注意加强车容车貌管理和车况检查,安全上路,遵规行驶。未着制服的协勤人员不得驾驶行政执法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第三十三条由新区城管局统一组织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喷涂为“贵安城管”字样,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城管局督察部门的督察和纠察,加强管理,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形象。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大学城社区领导负有对所分管部

  门协勤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分管部门协勤人员管理情况进行考评,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新区城管局督查科要经常性不定期的对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开展督察、纠察工作。对着装不符合规定、作风散慢等行为进行督察,重点对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进行纠察。

  第三十六条被纠察的违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一律交城管局督查科举办学习培训班脱产学习,经学习班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因同一类问题被督察人员连续两次以上查到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七条新区城市管理局制定协管队员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全面提升协管队员工作绩效。第三十八条乡镇、大学城社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按时上岗、在岗履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情况及时做好登记与通报,纳入相应的考核范畴。第三十九条各乡镇、大学城社区每年应组织所属全队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参加业务的培训考核每年一次,考核结果计入本人考核总分。第四十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坚决予以辞退:(一)因主观因素造成工作较大失误,在社会上引起不

  良影响的;(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又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三)对待工作态度消极,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四)因打骂管理对象或有粗暴执法现象或其它刁难群

  众的问题,被举报查实或现场督查发现的;(五)代办城管业务谋取私利的;(六)超越工作职权范围乱作为的;(七)以权谋私,索取群众的钱、物或有价证券的;(八)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对考核成绩排名靠前和有突出工作业绩的

  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各单位要给予专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新区城市管理局。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根据国家、省、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篇十三: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使用和,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

  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

  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篇十四: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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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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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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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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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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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篇十五: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城管协管员》

  摘要: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有哪些呢?下面是编整理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欢迎,工作不准看、打牌、下棋、串岗、脱岗等,对损坏、污染城市市政设施行进行制止

  国城管主要任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维护市容市貌,以及检各类许可证执法人员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有哪些呢?下面是编整理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欢迎岗位职责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认真遵守作息上午73030、下午30530(作息随季节变化改变具体由局办公室通知)重路口守根据情况另行安排、严格请销假制事假凭请假条逐级审批;病假凭医院证明、面申请逐级审批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长审批;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对病事假人员协管员责人要认真做登记每月底将病、事假情况汇总报办公室存档备3、工作不准看、打牌、下棋、串岗、脱岗等、每周或有重活动、检要统着装其余可着便上班期佩带统制作标志5、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作息不准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及与组巡人员系协6、参与日常巡协管员要始终和正式队员起不得分开7、重地段和路口守协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岗位职责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向责任单位(门店)和居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基要、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责任单位(门店)店外营和乱摆乱倒行进行制止对机动车停放进行规对随地乱吐痰乱扔皮纸屑行进行教育

  .

  3、街巷社区参与社区日常性城市管理工作对所辖社区进行巡视检督促所分管路段和沿街责任单位(门店)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制、法规、规规定行进行劝助、制止无效及向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报告并协助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人改正违法行5、收集、反映社区、单位、居民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见和建议及向所街道办事处城管办报告岗位职责3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责辖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要人行道上行车、摩托车停放有序对行车、摩托车驾驶人现场要劝阻驾驶人按规定有序停放;对行车、摩托车驾驶人不现场要主动将车辆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人行道上停放各类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现场要其立即驶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现场要及向队报告由队按程序进行处理二、责辖区占路营或占路堆放物管理工作发现沿街门店有室外营、占路堆放沙土、杂物和摆放灯箱、广告牌匾以及流动摊占路营等行要及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做教育与宣传工作对拒不从管理要及向队报告安排清理或调取证三、责对辖区乱贴乱画清理工作发现有沿街建筑物、线杆以及树木上乱贴乱画行要及予以制止并要违法行人行清理干净对拒不从管理者及向队报告由队安排调处理发现有乱贴乱画现象便清除要及进行清理清理难较要及报告队由队向办公室提出安排人员清理四、责辖区乱挂乱晒管理工作发现沿街有乱挂条幅、乱晒衣、毛巾、被褥等物品要及进行劝阻要其立即将物品清理对拒不从管理及向队报告安排清理五、责辖区污染、损坏路面清理工作

  .

  发现因修、洗车和加工喷漆等行造成路面污染以及私挖掘城市道路、私拉管线造成路面损坏行要及进行制止并向队报告进行调处理六、责辖区乱倒垃圾管理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地倾倒垃圾行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对正乱倒要及制止并要违法行人立即清除已乱倒而违法行人又不现场要及向队或执法监督科报告由执法监督科通知相关单位及清理七、责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现有破坏绿地、损毁树木行要及劝阻和制止并向队报告由队安排调处理八、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各项工作任协管员巡程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行进行劝阻、制止要耐心细致并语言明管理程做到明管理、秉公办事、廉洁律、遵守纪觉维护城管队伍良形象岗位职责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主要职责、宣传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社区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3、劝阻和制止所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行劝阻、制止无效及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人改正违法行、收集并及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见和建议具体职责、对违占道堆码、营行进行制止、对乱堆乱倒乱扔行进行制止

  .

  3、对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行进行制止、对无证开挖城市道路行进行制止5、对乱张乱贴乱写广告、标语、电话码行进行制止6、对车辆封盖严密、沿街撒落、泄漏行进行制止7、对损坏、污染城市市政设施行进行制止8、对门前三包责任进行督促和落实9、对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行进行制止

  .

  

  

篇十六:城管协管人员管理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

  中国城管主要的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维护市容市貌,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的执法人员。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欢迎阅读。岗位职责1: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

  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2:30—5:30(作息时间随季节的变化改变,具体时间由局办公室通知)。重点路口的守点时间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2、严格请销假制度。事假凭请假条逐级审批;病假凭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逐级审批。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对病事假人员,协管员负责人要认真做好登记,每月底将病、事假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存档备查。

  3、工作时间内不准看书、打牌、下棋、串岗、脱岗等。4、每周一或有重大活动、检查时,要统一着装,其余时间可着便服,上班期间佩带统一制作的标志。5、定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小组巡查人员联系,协同解决。6、参与日常巡查的协管员要始终和正式队员在一起,不得分开。7、重点地段和路口守点的协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岗位职责2: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1、向责任单位(门店)和居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基本要求。2、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责任单位(门店)店外经营和乱摆乱倒行为进行制止,对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对随地乱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的行为进行教育。3、服务街巷社区,参与社区日常性的城市管理工作,对所辖社区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所分管的路段和沿街责任单位(门店)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4、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制、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助、制止

  无效时,及时向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报告,并协助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5、收集、反映社区、单位、居民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管办报告。岗位职责3: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要求人行道上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有序,对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在现场的,要劝阻驾驶人按规定有序停放;对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要主动将车辆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各类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要求其立即驶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要及时向中队报告,由中队按程序进行处理。二、负责辖区内占路经营或占路堆放物料的的管理工作发现沿街门店有室外经营、占路堆放沙土、杂物和摆放灯箱、广告牌匾以及流动摊点占路经营等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做好教育与宣传工作。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中队报告,安排清理或调查取证。三、负责对辖区内乱贴乱画的清理工作发现有在沿街建筑物、线杆以及树木上乱贴乱画的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违法行为人自行清理干净。对拒不服从管理者,及时向中队报告,由中队安排调查处理。发现有乱贴乱画现象,便于清除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难度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中队,由中队向办公室提出,安排人员清理。四、负责辖区内乱挂乱晒的管理工作发现沿街有乱挂条幅、乱晒衣服、毛巾、被褥等物品时要及时进行劝阻。要求其立即将物品清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向中队报告,安排清理。五、负责辖区内污染、损坏路面的清理工作发现因修、洗车和加工喷漆等行为造成路面污染,以及私自挖掘城市道路、私拉管线造成路面损坏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向中

  队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六、负责辖区内乱倒垃圾的管理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的行为时,要进行劝阻和制

  止。对于正在乱倒的要及时制止,并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清除,已经乱倒而违法行为人又不在现场的,要及时向中队或执法监督科报告,由执法监督科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清理。

  七、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现有破坏绿地、损毁树木的行为时,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中队报告,由中队安排调查处理。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协管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违法违章行为在进行劝阻、制止时,要耐心细致,并注意语言文明。在管理过程中,做到文明管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章守纪,自觉维护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岗位职责4: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主要职责1、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2、服务社区,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3、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4、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职责:1、对违章占道堆码、经营的行为进行制止。2、对乱堆乱倒乱扔的行为进行制止。3、对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进行制止。4、对无证开挖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制止。5、对乱张乱贴乱写广告、标语、电话号码的行为进行制止。

  6、对车辆未封盖严密、沿街撒落、泄漏的行为进行制止。7、对损坏、污染城市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8、对门前三包责任进行督促和落实。9、对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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