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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6篇

时间:2022-12-03 16:40:05 来源:思哲公文网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6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某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6篇

篇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某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教训,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以正确面对、照单全收、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不留死角的原则,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严格落实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认识与实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原则”,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力争到xxxx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明显提高的阶段性目标。

  (二)进一步优化区域生态功能。力争到xxxx年,全区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xx%,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

  提升,新增国土绿化面积由xx.xx万亩提升到xx.xx万亩,森林覆盖率由xx.xx%提升到xx.x%以上。

  (三)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率。力争到xxxx年,全区单位GDP能耗较xxxx年下降xx%,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xxxx年下降xx%。

  (四)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力争到xxxx年,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x.xx亿立方米以内;湟水河xx段水质国考断面稳定达标,优良比例保持在xxx%;x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和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均达到xxx%;x个地下水国测点水质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可吸入颗粒物(PMxx)浓度,细颗粒物(PMx.x)浓度控制在市列目标之内。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开展污染地块土壤风险评估,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五)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力争到xxxx年,环境监管队伍实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管力量配置优化,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重点镇街和工业园区。落实环境监管网络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标准,把不损害生态环

  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加快实施重大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互促共赢。

  (二)坚持挂账督办,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级督察反馈的x大类xx个方面共计xx项问题建立清单和台账,各镇街、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清单,确保整改任务有效落实。

  (三)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把手”职责、分管领导直接责任,始终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靠实工作责任,上下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责任制度落实。

  四、任务与措施

  (一)全面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观。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学习内容。区委党校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质量参与经济宏观决策长效机制。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各类生态环境纪念

  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镇街、各部门)

  (二)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区委、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单位:区委办;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各镇街、区直各部门)

  严格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依据《xx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区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从生态环境具体工作责任角度全面

  落实“三管三必须”的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部门)

  严格落实绿色发展指标。按照《x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镇街、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x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涉及的编制单位、各镇街)

  

篇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

  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

  资料;(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六)开展社会调查;(七)接受公众举报;(八)反馈督查意见;(九)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区级制定出台xx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配套制定施肥建议卡建立施肥建议卡发放登记留存制度依托镇街道村两委农资经营网点发放施肥建议卡实现规模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资经营门店主要农作物种植自然村全覆盖引导农民按方购肥按方施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农业专项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依托“肥药两制”改革,强化政策扶持,切实提高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二、整改目标全区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XX%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XX%以上。三、整改措施(一)加大取土测土工作力度。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主要农作物每年取土测土点位XXX个以上,到XXXX年底,实现全区主要农作物取土测土全覆盖。为强化取土测土基础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各镇街要切实做好取土农户基础数据调查等有关工作。(二)加大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应用力度。建立配方肥发布制度,推进肥料生产企业按“方”生产,完善“大配方小调整”技术措施,持续推进施肥建议卡入户工程,主要农作物年推广配方肥和按方施肥X.XX万吨,全区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XX%以上。区级制定出台《XX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配套制定施肥建议卡,建立施肥建议卡发放、登记留存制度,依托镇(街道)、村两委、农资经营网点,发放施肥建议卡,实现规模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资经营门店、主要农作物种植自然村全覆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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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农民按“方”购肥、按“方”施肥。各镇街要切实指导村三委、农资经营网点、种植大户等做好施肥建议卡上墙,指导做好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增强农药减量资金和组织保障。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整合存量、优化投向,为项目化推进农药减量整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对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作业服务实行财政补助,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发展,培育壮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到XXXX年底,培育县级以上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X家,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XX%以上。

  (四)加强肥药等农业投入品数字化管控。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全程管控、科学使用肥药等农业投入品,提高肥药减量绩效,实现销售环节实名制、施用主体定额制,着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和统防统治技术到位率。加强定额制施用标准建设,在不断完善XX种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基础上,制定水稻、小麦等农药定额施用标准。到XXXX年底,建立各级化肥、农药定额制示范方XX个,其中,省级化肥、农药定额制示范方X个。

  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环保督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组织推进整改工作。对照“XX区第二轮环保督查涉农整改任务分解表”分解落实任务,制定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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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表和责任书,形成主要负责人牵头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职能科室协调抓、相关部门落实抓的齐抓共管组织体系。

  (二)强化财政保障。区财政加大对取土测土、配方肥和按方施肥以及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及其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三)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以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契机,把整改工作成功做法经验化、创新举措系统化、成果运用制度化,建立健全一批管用实用的制度和机制,固化整改成果。对照“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二轮环境保护督察XX号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程建立整改工作台账,确保按时序整改验收、对帐销号。

  (四)强化培训引导。加强“肥药两制”改革培训力度,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组织“肥药两制”改革专题培训。充分依托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激发农业主体和农资经营人员积极主动投身整改工作,营造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深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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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为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健全机制,惩防并举”的原则,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风险,形成随机抽查、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生态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急救中心等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建章立制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二)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时完成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废物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真实准确(其中19张床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集中收集、转移的,可不单独进行申报,代收的医疗机构需做好台账记录和申报登记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准确分类,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暂存场所要符合规定。要建立登记交接制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四)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废物管理人员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落实(2020年6月14日前)。制定我县工作方案,召开会议,统筹安排部署医疗废物专项督察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自查(202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医疗机构全面梳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运输、贮存等环节是否规范,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定、转移联单制度、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分类收集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对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

  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存档。

  (三)集中督察(2020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组织领导中的责任分工,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及暂存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迎接市级抽检(2020年6月26日至7月5日)。市联合检查组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组织领导县卫计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任务措施,摸排基础情况,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消除日常监管空白,实现医疗废物监管的全覆盖。(三)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卫生监督所要驾驶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本次督察中发现的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感谢您的阅读。祝语:没有原因,就是想你,没有理由,就是爱你,没有借口,就是疼你,没有预约,就是梦你,没有选择,就是想见你,没有办法,只好发信息告诉你!

  

  

篇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并保持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各监督部门和人员对公司所辖煤矿、港航等企业(或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关停报废的全生命周期(或全过程)中,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环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以依法守规、企业自律为基础,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强化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从而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效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推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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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公司、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分级管控的原则。第六条公司环保管理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范围、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其业务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第七条各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基层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并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岗位,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第八条各基层企业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数,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第九条各级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及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二)负责宣贯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分解政府及上级公司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编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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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考核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前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管理;负责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等合规性管理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台账管理、数据信息报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执行报告编制等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全面开展监督工作;负责环境舆情跟踪、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学习培训等相关工作。(九)负责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等。第十条各级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监督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对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执行;监督企业内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二)监督上级单位下达和本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等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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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建设项目(包括技改项目)在各决策环节生态环境保护水保要求落实情况。

  (四)监督前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监督前期阶段政府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水保方面具体要求的落实。

  (五)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监督基建阶段政府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水保方面具体要求的落实。

  (六)监督企业排污许可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管理,重点对污染物排放、固废(危废)处置或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测数据传输等进行监督;对环境保护设施故障处理、违法违规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提出监督整改意见,监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七)监督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等项目实施,监督建设项目在各决策环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项目审批要求等。

  (八)监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税费缴纳、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改造项目在项目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以及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自主验收工作;参与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设备改进、新型生态环境保护设备鉴定等工作,对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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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意见。(二)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实

  施方案技术审查工作。(三)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审查及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四)有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与性能考核试验工

  作,督促企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达到项目审批及设计要求。(五)有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向企业内任何

  人员调查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查阅、提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料。有权参与决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故障处理工作。

  (六)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生态等行为。

  (七)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或阻碍调查的行为。

  (八)针对各级检查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权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按期完成整改;有权对出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上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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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定手续履行和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应贯穿项目前期、基建、投产至竣工验收全过程。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在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环节是否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风险。(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审批或备案等工作,是否完成前期项目环评年度工作计划。(三)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环评水保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四)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审批,是否完成基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年度目标计划;基建项目投产前是否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配套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居民搬迁等是否在投产前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并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水土保持验收等工作,有限期整改的项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五)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固废(含危废)处置或综合利用,水土保护及生态保护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项目环评水保批复要求;是否落实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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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情况。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是否在主要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招标、主体工程开工等重要节点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变更审批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理和水保监理工作;是否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开展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自行监测。

  (八)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九)建设单位是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公开。

  (十)是否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良好运转,是否结合实际情况落实企业环境应急工作,环境舆情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内容第十四条各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各项生产运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应包含各类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维、生态保护与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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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的技改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环评、水保以及竣工环境验收等手续。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是否按期完成;是否制定了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二)各级政府部门通报和处罚及上级公司检查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是否正常开展。(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与考核等。(四)小型基建和重大技改项目在立项、开工、过程控制、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和监督考核等管理环节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政策风险。(五)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性。主要包括项目环评与水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评与水保报告及批复要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水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的办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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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污染防治管理。大气、废水、固废(含危废)、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与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管理情况;固废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七)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情况;岩移沉降和地下水监测等生态监测的落实情况;矿山塌陷区治理、土地复垦绿化,矸石山绿化,含水层破坏修复等生态恢复治理情况等。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是否按照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以及煤矿地下水变化、地表沉陷、生态恢复效果等生态环境监测)。

  (九)环境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情况;重污染天气、A类活动期间应急管理情况;环境应急机构建立,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环境舆情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十)环境标识。污染物排放口(源)、固废存(处置)场等设施、场所提示性环境保护标志牌及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依法缴纳情况。(十二)生态环境保护统计与报送。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与信息统计、归档与报送情况。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档案、台账建立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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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培训与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公司制度、文件、通知学习培训与宣贯情况。

  第五章监督方式及要求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全过程监督。从项目前期、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及关闭各环节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社会监督。各基层企业要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处理媒体曝光、社会来信和举报投诉等环境舆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全员监督,专职监督人员及监督网络的全体成员均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意见及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督主要包括:即时监督、环境统计监督、环境监测监督、“互联网+环保监督”等方式。(一)即时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应参与项目规划决策、工程设计建设、企业生产运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包括监督勘察设计、内外部决策审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维、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等方面,即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意见和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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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统计监督:按要求定期或即时报送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

  (三)环境监测监督:按国家与地方及上级公司要求对所属(本)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对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监督。

  (四)“互联网+环保监督”:按要求将污染物实时排放数据与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平台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并将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实时传输管理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

  第二十二条定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是指公司及各基层企业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隐患进行全方位的排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是指针对某一项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源,对敏感企业和敏感问题,以及发生生态环境保护投诉、生态环境保护舆情或环境事件而开展的专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发生环境舆情须追究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或事实不清楚时,可根据环境舆情处理权限由公司及各基层企业组织调查组进行环境舆情调查。环境舆情包括以下形式:

  (一)出现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要求调查、生态环境保护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形;

  (二)出现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三)出现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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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现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群体性事件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定期现场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执行,检查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情况反馈、闭环整改。

  (一)前期准备:组织单位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案,经内部审定后组织有关工作。方案应包括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提供相关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向检查组提供现场检查必要物品,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工作。

  (三)情况反馈: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编制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下达至被检查单位。

  (四)闭环管理:1.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单位根据整改要求,按照“五定”

  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编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由公司组织的监督检查,整改方案应报送公司。

  2.风险评估与分级认定: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登记、风险评估和分级认定,结合各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形成“问题台账”,并根据整改情况和新产生的问题和隐患动态更新问题台账。

  3.现场核查销号:被检查单位应在每月的生态环境保护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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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汇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对已整改完成的问题,公司将采取现场核查验收的方式予以销号。

  第六章考核及追责第二十六条各基层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和监督整改情况,根据《***绩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因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年度内取消一切评优。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按照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月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内容纳入集团公司星级企业评价考评。第三十条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年**月**日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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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强化煤炭、成品油、车用尿素等产品质量监管,切实将各项环境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建设绿色贡献市场监管力量。二、重点任务(一)严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和省、市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聚焦上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和省、市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已整改的环保问题再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过硬整改。对照《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市场监管职责,全面梳理汇总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做到生态环保监管对象和监管任务底数清、情况明。(二)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力度。围绕黑加油站点以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严格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用疏堵结合的工作方式,做好生态环保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全面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建设,对环境管理体系获证组织进行双随机抽査,重点检查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是否合法规范。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査,重点检查伪造数据、超范围检测等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督促强化环境保护计量检定,对申请检定和送检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按要求及时进行检定。

  (四)强化散煤污染治理,加强民用散煤抽检力度。加大对政府指定供煤点煤炭的抽检力度,重点检査散煤等煤炭产品中的灰分、硫分等环保质量指标。针对供煤点制定具体抽样计划,动态管理抽检对象,做到批批抽检,实现全覆盖。对灰分、硫分验结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子以处理。

  (五)加强油品及车用素产品质量监管。对车用油品销售企业质量监管,组织开展车用汽柴油品、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流通领城车用汽柴油、企业自备油库汽柴油、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车用尿素抽查以国道、省道的企业为主,力争全县全覆盖,公布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大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打击力度。以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市场为重点区域,以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对象,全面排查可能从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经营户,严查经营资质;严格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加强对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广告媒介的监测,依法查处售卖、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清除网上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信息坚决切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上非法交易的链条。

  

  (七)严控低效燃煤锅炉使用。一是严格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节能工作的通知》(市监〔20xx〕143号)文件要求,持续取缔35吨以下燃煤锅炉,及时注销已取缔锅炉的使用登记证。二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合建设工作的通知》(市监发〔2021〕28号)要求,全面推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检验、注销、报废一张网。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局相关股室、各基层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研究部署,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提实要求、抓实任务、压实责任,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全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选评优中“一票否决”。(二)紧盯重点难点,解决突出问题。要准确把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重点,全面排查细致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对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措施和时限。对督察组反馈的新问题,主动认领、迅速行动、力行力改、全面整改,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实际成效。

  

  (三)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局相关股室要切实加强与政府和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指导各基层所扎实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能源、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商务、公安等部门间的整体合力,加强各环节监管的协同配合,不断提升各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四)加强信息报送。县局各相关股室在对本业务条线环保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的同时,要加强进度跟踪和工作进展情况的收集,由专人负责,务必于每月月底前,将所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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