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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9篇

时间:2023-05-01 06:05: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篇一: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疫情防控论文3000字范文(精选6篇)

  第一篇:疫情防控论文3000字

  一、传染性疾病对大学生产生的影响及原因

  (一)对大学生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产生影响

  重大传染性疾病突发后,在常态社会状态下,人们和政府的关系往往会变得敏感而紧张。为应对此类危机事件,政府的工作密度和力度会突然变大,此时大众媒体为博得大众关注,少数官员的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现象被频繁曝出,医患关系、爱心捐赠成为热点话题,让一些大学生产生误解,认为党的主体遭到了污染,对党和政府的权威性和先进性产生质疑,进而产生信任危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SARS疫情期间,经调查分析发现,学生认为领导到学校探望师生的行为是“做秀”行为的比例在重、轻和非疫区样本中分别是13.1%,16.3%和15.5%。由此反映出部分学生对政府还存在不信任感[1]。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学生的全球意识的增强和防范意识的减弱,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的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大量涌入,让大学生很容易忽视对这些渗透的防范,对重大价值认同问题产生模糊认识。近些年来,西方敌对势力使用金钱和物质作为诱饵进行反社会的活动,除此之外,也是利用了这些人在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所产生思想困惑和迷茫时进行歪曲引诱的结果。西方敌对势力通过网络大肆扩大、捏造负面报道,诋毁党和政府,让当代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西方媒体趁机指手画脚,批评中国缺乏“民主”观念,搞威权主义等言论,使大学生出现信仰动摇、精神缺失的现象。

  (二)对大学生的价值观产生影响

  处于18岁的大学生,是成人初显期的开始,大多数的大学生开始了探索性的人生活动,思考有关自我同一性(Identity)的问题。他们开始思考,自己是谁,自己将如何发展,自己的信仰是什么。他们对于外界的言论、行为、思想具有好奇性、敏锐性和混乱性。价值观是人们从所处的文化中习得的行为和观念。科学的价值观,让人们获得安慰和指导,也给予人们面对现有问题的希望。

  突发传染性疾病具有突然性、传染性、紧急性和复杂性,容易引发社会舆论产生畸变,社会环境恶化,令大学生的价值观骤然发生变化。在疫情爆发初期,由于传染源的隐蔽性、传染途径的多样性、传染的快速性、治疗方案的不确定性,一些宗教思想和迷信思想趁机传播,甚

  至谣言四起,使人们由唯物突然转向唯心。处于价值观塑造期的大学生容易落入陷阱,其价值观在宗教主义、唯心主义的侵蚀中反复崩塌和重建,动摇了大学生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由于互联网的中心化和便捷化属性,放大了价值选择的多元性,社会矛盾通过网络传播被歪曲放大。长期以来,大学入学前的教育始终没有能够实现由应试教育向学生的思想品德养成的质的转变,所以大学生容易忽视正确的、积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而被极端主义、民粹主义所影响,导致他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度大大降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人的道德认知由理性向感性转变,道德需要由“利他”向“为我”转变,情绪化地谩骂出行者是“病毒携带者”之类,无视基本道德准则底线,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

  (三)对大学生的心理活动和发展内生动力产生影响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突发危机事件使得社会和人们处于一种危机状态[2]。现在的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思想活跃、观念开放自我意识强,但被过度保护,对外界的依赖性较强,心理脆弱,缺乏独自面对和解决困难的能力。面对充满未知性的突发传染性疾病,处于成人初显期且具有高度情绪化的大学生因遭遇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紧张刺激而陷于恐慌、焦虑、叛逆、侥幸等心理状态。

  1.恐慌。当人们遇到突发危机事件时,常常会不同程度地产生焦虑、绝望、无助甚至歇斯底里等心理反应,进而产生哄抢、排斥、攻击、伤害等社会性非理性行为,心理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作“恐慌”[3]。当人们面对患病的危险和生命的不确定,都急切地渴盼、期待政府和媒体对疾病的传播给出合理解释和应对措施,当处于紧张状态的群众的需要未能得到及时满足时,容易引发流言迅速传播并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由于网络监管仍有不足,夹杂很多错误信息,使大众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比如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很多人将气溶胶传播与空气传播混淆,认为空气中都是病毒,不敢开窗通风。持续恐慌状态会在潜意识中一些固有的某种心理问题的爆发,进一步表现为悲哀、抑郁,甚至自杀。

  2.焦虑。焦虑是最常出现的情绪性应激反应。由于焦虑伴有明显的生理变化,当传染疫情突然爆发时,大学生经常会出现明显的焦虑症状。为阻断传染病传播,学校延迟开学,学生在家在线学习。学生的行为受到限制,人际交友受到影响,生活、学习计划被打乱,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了迷茫与担忧,使得学生积极性下降,进而引发自身发展性危机。医学心理研究表明,如果长期处于精神紧张焦虑、反复的心理刺激以及复杂的恶劣情绪状态下,且未能得到及时疏导化解,容易引发多种身心疾病。

  3.逆反和侥幸心理。大学生产生逆反和侥幸心理的主观原因是大学生心理过程发展的不平衡和思维品质发展的不成熟。部分大学生对事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够,认为宣传是夸大其词,不理解甚至反对政府采取的各种应对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大学生认为感染疫病是“小概率”事件,有党和政府、社会及学校等采取积极防治措施,且身边无确诊病例,个人不必过于担心被感染,依旧我行我素,不重视个人卫生习惯的改进和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这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隐患。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中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其一,在突发传染疫情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校园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基础。高校中师生众多,人口密集,且具有较强的接收、加工、传播信息和采取行动的自动性。其二,思想政治教育的互动宣传工作是稳定校园秩序的重要途径。在疫情爆发后,指出并纠正錯误言论,向广大学生及时准确地发布消息,说明原委、提出建议并进行正面引导,能够有效地制止谣言、稳定人心、科学应对疫情。其三,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预测功能为疫情防控提供先机。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要我们真正掌握了对思想动机起支配作用的规律,就能够在事情发生前预测高校学生的思想发展趋势[4]。高校建立领导与师生员工联系制度,准确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确保做出准确的预测,及时启动危机干预机制,做好防范,可降低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和影响性。如这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中做出的延迟开学,限制出行等对策,从全局来看,思想政治工作提前做出预判,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把疫情防控工作做在了前面,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为大学生社会认知形成创造环境

  维果斯基(LevVygotsky)的研究表明,认知的发展与社会和文化都有密切联系,且青少年在解决问题的时候需要连续的指导和老师的介入。文化信念是指一个文化中被普遍遵循的规范和道德标准。文化信念是抽象的,包括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等。高校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思想政治工作能为学生提供民族、自由、宽松的思想文化环境,提升学生辨别正确的文化信念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养成健全人格,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但在实际中,大学生的社会认知状态有缺陷,且常常表现为知行脱节;

  在思想观念上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在具体行为工作中,对大学生的社会认知停留在知性层面,在诸多影响下显得苍白无力。当大学生因突发疫情陷入困境时,高校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学生对党和政府的应对措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与评价,要坚定理想信念,对舆论和谣言有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摆正心态,用科学的态度积极做好疫情防控。

  (三)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为大学生提供疫情期间心理保障

  由于大学生的心智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抗压能力较弱,当遇到困难挑战的时候,很容易陷入恐慌、焦虑、悲观的消极状态,引发心理危机。当大学生产生心理危机时,高校心理咨询部门要及时介入,对大学生在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的情况持续跟踪,进行必要的心理调整。心理教育理论内容繁多,在开展工作时,要因材施教。指导学生形成乐观、进取的思想意识,帮助他们树立一个正确的三观,塑造一个自尊、自爱、自信、积极向上的心态。

  三、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有效策略

  (一)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高校人员密集,是传染性疾病的“重灾区”。必须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做细坐实,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就是行政措施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行政上,高校及时传达和落实国家的工作要求,做好工作台帐,采取最全面、最严格的、最彻底的疫情防控措施。从全局出发,向学生们讲明白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增强学生战胜困难的信心。此次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高校要严格执行“推迟开学”、“停课不停学”等政策,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要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

  思想教育则主要是指高校要抓住机遇,在特殊时期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功能。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突发事件的环境容易让人产生“共情”,在情绪和情感上易于形成认同,从而促进人的思想转化。这要求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及善于捕捉机遇敏锐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感染力和说服力坚定他们对党的信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信念。

  (二)注重大学生居家期间心理危机干预,做好人文關怀

  研究表明,疫情期间的恐慌心理的蔓延比病毒本身的传染更加可怕。学校的亚文化是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的基本操作系统,因此,应对此类突发疫情事件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重大传染疫情爆发期间,为阻断疫情扩散,常对人们的出行进行限制,高校无法开展面对面的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要全面拓宽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联系平台,通过电话、网上聊天和开设网上论坛等方式,通过网络开展心理情况调查和心理疏导相关工作。如发现学生心理情况较为严重,应及时转介,引导学生寻求更专业的帮助。

  大学生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具有较强的学习和理解能力,所以要激发学生的自主性,实现对自我的心理疏导。同时,还发挥引领作用,利用所学帮助身边的亲人朋友理解疫情缘由、稳定情绪、做好防护工作。

  要切实保障学生在此特殊时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启动防疫期间的临时困难救助机制,及时向大学生传达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资助内容的多样化强化资助育人的价值内涵。要及时从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经济资助等方面全方位关爱帮扶,强化贫困大学生的心理能力培养。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我和眼前的困难,从而变压力为动力,在逆境中不断锤炼自己。

  (三)聚焦防疫,创新形式,调控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高校也逐渐重视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在校内加大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力度,在校外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管理,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在学生群体内蔓延。要调控信息,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应该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正确引导舆论热点,扩大和强化主旋律声音,披露虚假信息,阻止流言蜚语,做好党和政府有关应对突发疫情政策的宣传。要使广大同学克服利己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坚定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全面客观地对新型冠状病毒及实际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提高学生对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重视宣传的形式和途径,确保大学生能有效地接受。宣传内容要简洁明了,直击要害,避免长篇大论。要做到多渠道宣传。利用传统的广播、展板、期刊的手段同时,要充分发挥学校及学院网站、公众号、党员教育平台、学生管理平台、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强疫情防控的科学宣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通知要求,报道国家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和措施。要求全体学生、家长及老师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发挥学生骨干作用,优化朋辈辅导教育模式,激发学生发展内生动力

  学校领导只要宏观指挥,下放权力,放手让基层去大胆工作,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5]。要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朋辈导师的作用。罗伯特·塞尔曼研究表明,青少年在朋辈关系中更加善于观点采择。学生骨干是学生中的主要力量,通过他们的模范行动,可以带动一大批学生。要向学生党、团组织、学生骨干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要求他们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凭着对党的忠诚与信任,对疫情防控的了解开展详细的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学生会、团委等团学组织开展活动,丰富学生在疫情爆发期间生活,转移学生注意力,缓释同学们心理压力,改变学生生活状态。让学生“稳”下来,“动”起来,“学”进去。

  (五)定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突发传染疾病不同于一般的突发事件,它具有医学、心理、社会处理的复杂性质,这就要求高校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队伍建设。讲:“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大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6]目前高校的思想政治辅导员人员不足,且存在理论僵化和实践不足的现实问题[7]。他们缺乏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团体咨询、集体辅导、危机干预的实践经验。高校应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政治理论素养、突发疫情实践的水平和创新应对突发疫情处理方法的能力。

篇二: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刘爱君王晓林: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与法律后果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20)02—0006—07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与法律后果分析刘爱君[1]王晓林[2]【摘

  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被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定为国家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在法律上的性质被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新冠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障碍随之而来,基于疫情影响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的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要求免除全部或部分合同责任,也可基于法定条件或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基于疫情的影响程度不同,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和受阻情况不同,从而当事人适用不可抗力条件或情势变更条件主张权利的规则也不同。【关键词】

  合同

  民法典

  履行障碍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疫情

  防控一、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一)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的公开发言表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其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所指的客观情况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不能预见,即出现的状况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知的。疫情的暴发、蔓延以及由此带来的多项严控措施等情况,不是合同主体所能预料的。二是不能避免,即不仅对疫情的暴发和蔓延成几何式的增长速度无法预知,而且双方当事人也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面对这种局面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或控制。三是不能克服,即合同双方无法应对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所带来的对经济及合同履行等的不利影响。疫情的不可抗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1] 刘爱君: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社会法律工作系副教授。[2] 王晓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讲师。6

篇三: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引用格式:郭武,孟宇辰.反思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兼论迈向种际和谐的荒野法

  之勃兴[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4)

  :8-1&反思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野生动物

  保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兼论迈向种际和谐的荒野法之勃兴—郭武,孟宇辰(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传染渠道上和野生动物的某种联系使社会各界将关注点集中

  到野生动物法律保护问题上来,也引发了法学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激烈讨论。从我国关于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变迁来看,尽管在立法理念、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位以及相关法律的体系化方面

  有较为显著的进步和变化,然而从野生动物可能成为传播病毒的中间宿主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仍然无济于防治传染病的种际传播。荒野法作为实现种际和谐的新兴法律思维与制度范式,能够有效

  弥补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传染病种际传播等种际冲突问题。[关键词]新冠肺炎;野生动物保护;种际和谐;荒野法;生命共同体;生态整体性[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20)04-

  0008-11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COVID-19”,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开始爆发,

  来势汹汹,随着我国春运人口流动高峰,疫情迅速在全国蔓延。截至4月1日,国内已累计确诊新

  冠肺炎病例82619例,累计死亡3315例;全球确诊病例总数达到75890例,累计死亡36405例⑷,新冠肺炎给我国、给全人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从现有科学研究成果来看,蝙蝠、果子

  狸等动物可能是疫情传播的中间宿主。新冠肺炎与近年发生的非典、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埃

  博拉等重大疫情的发生有着共同的特征,即这些病毒的发源和传播往往是以未检疫的野生动物为

  宿主,通过同为野生动物的中间宿主进行传播。截至目前,新冠病毒的宿主尚未得到科学上的确

  定。虽然有研究者初步将新冠病毒的宿主确定为蝙蝠,但是也有研究表明(发现)不能排除病毒来

  自除蝙蝠之外的野生动物,这足以说明病毒从动物传染到人体过程的复杂性。在法学界,学者们

  也开始思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背后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环境法学界,大部分学者将注意力集中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猎捕、食用、繁育野生

  动物的制度条款上,提出了诸种不同的立法建议。然而,对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收稿日期]2020-04-26[作者简介]郭武(1980-),男,甘粛通渭人,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基础理论。8

篇四: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3期新冠肺炎疫情国际法律责任辨析*罗国强内容摘要:就国家责任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不可归于中国,某些美国政

  客所提出的追责主张不符合过错性这一要件的要求,中国在抗疫过程中没有违背

  国际法上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构成国家责任的因素,有关追责的国际司法程序无

  法启动和执行。就国际损害责任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属于意外灾害,不能

  归于任何国家。国际损害责任目前仅涵盖国际环境及航空航天等特定领域,并不

  涉及国际公共卫生事件。国际损害责任的求偿程序启动依赖于当事国达成一致,要求中国就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承担国际损害责任没有国际法依据。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国家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在2019新型冠状病毒1肆虐全球之际,关于疫情的国际责任问题引发了国际

  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而其间美国更是针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动作。2020年3月1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推特上称该病毒为“中国病毒”,隐含着明显的归咎中国的意

  味。同日,印第安纳州共和党籍众议员吉姆?班克斯在电视访谈中声称,要迫使中

  国支付新冠病毒给美国造成的负担和成本,为此可以使用包括迫使中国减免一大

  部分美国债务在内的很多办法,②实际上就是明确提出了要求中国为疫情传播承担

  国际责任的主张。而在此后,类似的国际追责主张始终不绝于耳。那么,上述主

  张在国际法上是否存在依据?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是否可能引发国际法律责

  任?本文拟做一辨析。一、国际责任的类型与特点从责任性质角度,国际责任包括国际道义责任和国际法律责任,然而真正具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受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国际法律斗争实践与中国国际法

  治思维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9)B02]、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

  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项目批准号:16JJD820011)的资助。①

  世界卫生组织2020年1月12日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暂时命名为2019-nCoV,后于2月11日将其正式命名为COVID-19,本文以下将其称为“新冠病毒”。②

  https://3g.

  163.com/3g/article_cambrian/F85S7QIN051481US.html,2020年3月

  2日访问。32

篇五: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新冠疫情对企业国际贸易业务的影响及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对策建议

  摘要: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这一事件对国际贸易业务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新冠疫情;企业国际贸易;影响;法律风险;对策

  1.新冠疫情对企业国际贸易业务的影响

  1.1对出口业务的影响

  1.1.1对出口货物交货期的影响

  此次疫情对出口货物交货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因短时间难以或无法恢复生产或者原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货物生产;其二,因物流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将出口货物运出,导致企业无法按时交货。货物交货期延迟,企业将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风险,且一般外贸合同中对延期交货约定的违约责任较重。

  1.1.2对出口货物清关的影响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被认定为PHEIC,其他国家会加大对我国出口货物的安全性检测,中国产品会面临额外的检疫,导致通关时间延长和产生额外费用,由于世卫组织未针对中国发布任何贸易限制的建议,且PHEIC本身是建议性而非强制性的,目前看来还不会存在货物无法通关的风险,但不排除未来疫情加重导致买家所在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做出更严格的限制。

  1.2对进口业务的影响

  此次疫情被定为PHEIC,对我国进口业务的影响有限。由于疫情本身影响,货代公司可能未完全复工,机场、港口的通关效率降低,会造成进口货物通关时间延迟,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等,同时内陆运输亦受疫情影响,导致进口货物在港口积压,无法及时从港口运出,影响企业生产或国内订单的履行。此外,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延迟复工,国际支付与结算业务受到影响,可能导致企业逾期付款,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3对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影响

  一方面,受疫情冲击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已经跌了不少,另一方面,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认定为PHEIC不算一个突然的新消息,对汇率影响估计不会太大。汇率下跌,对出口业务来说,会进一步削弱利润空间,但对进口业务来说,会降低进口成本。

  2.相关应对措施

  2.1推动生产要素向高端服务转移,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截至目前,我国总人口已经超过13.95亿人,对于服务行业的进口需求十分旺盛。在服务贸易发展模式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实现服务贸易格局由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为主向知识密集型、技术产权专利型、资本类服务贸易协同发展转变,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电子技术手段,加快服务业数字化进程,推动服务产业向外包方向看齐,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转型。与此同时,将服务贸易的发展点聚焦于新兴服务行业中,加大我国对金融服务、文娱影视服务、保险与养老金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产业的投资,放宽对新兴服务业的贷款限制,引导资本流入该行业,刺激新兴服务行业出口。随着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出口增速的稳步增长,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将有所改善。

  2.2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一带一路”沿线有65个国家,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2019年,我国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为9.27万亿元,增长10.8%。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已累计超过1000亿美元。当前,受疫情影响,国际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美欧等发达国家遭遇疫情冲击,这也使我国企业将目光更多投向开拓“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周边国家市场。在此背景下,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的发展空间和发展的新思路与新格局,在金融机构、运输物流、分销网络,研发和设计等环节建立区域化与全球化布局,促进贸易环境的高效搭建;更好释放“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形成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动力。

  2.3政府多措并举,打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政府优势,多举措促进国际贸易的平稳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具体落实包括建立国际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优化利益结构,推行创新措施打破固有利益格局,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按照现实情况与需求程度,根据国际规则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优秀先进经验,打造既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特点,又不与国际经贸原则相悖的法律环境,保障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高效率发展。

  2.4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在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大考”中,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经受住了考验,与促进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王铁山、张青对健全公共安全与应急体制提出有关看法。[7],如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健全和优化平战结合的联防联控机制,上下联动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和防控机制,明确国际贸易监管工作重点,应完善检验检疫手段,加强对进出口产品的层层把控,保障外贸企业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3.法律对策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规定,特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建议:

  3.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四款关于不可抗力通知义务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建议企业一方面对现有出口订单约定的交货期进行梳理,另一方面积极与货代联系,确定新的物流运输周期和运输方式,并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物流现状对实际可能的交货期进行预判,确定是否能按时交货。若企业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义务的,建议企业及时通知客户不可抗力事件,履行通知义务,并与客户积极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3.2及时与货代和客户取得联系,确定目的港近期通关是否有新增证明文件的要求

  在疫情被定义为PHEIC后,若近期有出口货物要发运或有货物近期到港需要清关的,应积极与货代和国外客户取得联系,确认目的港近期通关是否有新增证明文件的要求,并积极办理,确保出口货物顺利通关,以避免因货物单证不全无法通关,导致合同延期或无法履行,从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的风险。

  3.3合理选择国际物流运输方式

  受疫情的影响,物流的效率都一定程度降低。出口的货物,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物流,以确保能满足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避免因延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中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较重,企业除海运方式外,在成本可接受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航空运输。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带来较大冲击,无论是贸易量、产业链还是要素流动方面,国际贸易放慢对各国整体经济发展都带来一定影响。恩格斯说,“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的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磨难,但从来没有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贸易发展带来了挑战。对此,我国可以通过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健全公共安全与应急体制和优化提升外贸服务环境等对策,稳定国际疫情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促进国际贸易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毕马威.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的影响[EB/OL].(2020-06-17).[2021-04-26].

  [2]观察家网.央行谈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和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应对分析[EB/OL].(2021-04-26).[2020-06-15].

篇六: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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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作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议论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作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议论文2019年寒假,一个不平凡的寒假,我们国家出现了一种非常可怕的病毒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人民都在家其乐融融的团聚在一起时,而我们的白衣天使却穿着多层的防护衣,全身武装,在充满巨大的生命危险的病区里,用自己宝贵的生命换来千百个病人的健康,前赴后继。白衣天使们把自己和家人团圆的时间和自己休息的时间都用在了他们救死扶伤的伟大工作上,用自己强大的力量去拯救正在经受病毒折磨的病人们。

  白衣天使们那瘦弱的身躯,强大的背影,看他们努力的跟病魔奋战的背影,就感受到了巨大的信心,也给于了人们战胜病魔的希望。再看看他们走路的速度,好像在和时间赛跑,在医院里跑来跑去,有的时候甚至连等电梯都在感觉浪费时间,直接走楼梯,在楼梯上跑上跑下,看着天使们累得快倒下的背影,却仍然坚持在第一线,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我真心的对你们说一声:谢谢,你们辛苦了。

  加油,我们都要加油,愿病毒早日远离我们。一切恢复正常,这样白衣天使也不用这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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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即将结束,2020到来的时候,中国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这是继2003的非典以后,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二个难题,不过,在重大困难前,每一个人都在积极的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中国加油。

  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在刚出现以后,中国的相关人员迅速做出了对策召集各大科研人员进行研究。为的是尽快做出解决方案,防止疫情扩散,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确定了针对湖北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来源,有关专家22日确认,病毒来源就是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就目前的流行病学认知来说,儿童、年龄比较小的人确实不易感。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是非常可怕的,它可以通过口液,飞沫,接触传播,目前已经出现了人穿人的现象,对于这次疫情,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忧和害怕疫情基本在中国的各个地方都都出现,国家为了能够减少疫情的传播,在中国城市的各个地方都实行的封村的政策,对从武汉回来的人进行了隔离,来在一定的期现内进行观察。防止传播给其他人。

  疫情出现了以后,很多医护人员前去当志愿,他们舍小家为大家,在报道中,一位被感染的医护人员说等我脱离隔离期,一定重返战场,和战友们并肩作战,共同抗击病毒!这是武汉市第一医院急诊科医生刘霖的新年愿望,不仅有他们帮助,还有中国很多爱心人士,让我们一起加油,度过这次难关。

  让我们一起为武汉加油!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战!防控疫情,从你我做起!愿大家健康、平安!向疫情前线的医护人员们致敬,辛苦了!武汉加油!此时此刻,心系武汉,共战疫情,万众一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作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议论文2019年12月,湖北武汉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爆发,举国传播。此时,正值我国新春佳节,全国人民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抗击新冠,我们在行动。

  抗击新冠是一场规模空前的群众战争。大到医院医生,小到邻居大爷,他们无时不刻不以同样的内容提醒你:勤洗手,戴口罩,远离人群密集的场所,保护自己,不被病毒感染,这才是真正的抗击新冠。在大街小巷,人们都能够看见各种抗击新冠的标语。抗击新冠对于医生来说,就是用最快的速度研究出治疗感染患者的良药;对于警察来说,就是维护好社会秩序,抓住一些造谣分子和不良商贩。抗击新冠,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抗击新冠,人人在行动。

  但是,直到现在,依然有些人不听医生劝告,在偷偷聚众打麻将、打牌、聚餐。如今,警察已经出动,他们捣毁麻将机,用无人机来提醒大家。可还是有人不知悔改,更有甚者,有人造谣用酒可以消毒,要多饮酒,这种人,就是把自己的生命当儿戏,更不把他人的生命放在眼里。他们不知道,散布谣言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多大的误导,他们将玩笑建立在生命的基础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因谣言而错误防患,导致自己作文https://wWw.ZuoWenwang.Net/染上了新冠。这些造谣生事的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有一句话这么说的:哪里有什么岁月安好,只不过有人在替你负重前行。病房里,走道边,我们无时无刻不看见来回穿梭的白色身影,她们就是被我们亲切称呼的白衣天使,她们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战斗在战场的最前沿,前面倒下,后面的冲上前,他们是这场战争的主力军,先锋队。他们就像黑暗中的灯塔,给人希望;就像沙漠中的绿洲,让人不再干渴;就像温馨的庇护所,给人无限温暖。他们在这场战争中与病毒贴身肉搏,他们无愧白衣天使这一称号!一方有难,八方支

  援,从战斗打响的那一刻开始,爱心捐助的人不计其数,物资一箱箱运到前线,捐款已经达到30亿。中国人民团结起来了,在疫情面前,中国丝毫不乱,用它的冷静沉着向世界再一次证明中国的强大。当初的非典,都不让中国顶过去了吗?只要亿万颗心连起来,就没有我们过不去的坎!只要我们团结一心,就一定能够战胜新冠!每一场凶如猛虎的灾难,都在赤裸裸透视着人性的善恶美丑,那些英勇的逆行者,必将被人民铭记;那些发国难财的人,终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抗击新冠,人人在行动

篇七: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2021年第20卷第4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张璇【内容摘要】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爆发,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积极响应配合,“外防输入、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胜利成果,进入到内防反弹”的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虽然中国政府在应对疫情时的坚决和果断值得肯定,但经过深刻地反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仍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引发思考,本文对此作出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处,【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行政管理;行政法【作者简介】张璇(1976~),女,广东潮州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式概述及应对反思(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及应对。2020年新春之际,新“新冠肺炎”)疫情悄无声息地蔓延开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来。1月20日,宣布成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会议,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新冠肺炎是一种流行性传染病,其爆发及扩散原因错综复国家卫健委成立全国杂。国家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对湖北新冠肺炎防控和诊治工作疫进行直接指挥领导。目前中国本土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外防输入、进入到内防反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成果,的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弹”(二)行政法视野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反思。1.政府的预防风险能力有待提高,防疫体系尚需完善。中国早在2003年就已建立中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凭借应用此系统,中国疾控中心可以在第一监测信息系统,时间接收到任何一个医院报告的病例。但是因为新型冠状国病毒是一种全新的并未纳入传染性疾病报告目录的病毒,务院在1月20日才将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该系统,因此凭借该系统预先响应防范的效果也无从发挥。2.对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人们在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野生动物体中也分离出了新发,《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禁冠病毒。根据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止食用野生动物等规定,而在华南市场,野生动物作为食品进入售卖,正反映了对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问题。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仍需加强。目前中国行政执而现有法法的监督主体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导致国家权律中并未明确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进行规定,且实际中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力机关的监督缺少力度,力量薄弱。未对行政执法进行程序化、法督作用不甚明显,定化地监督,导致监督对象泛化,缺乏约束能力。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中国根本政治制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新冠肺炎即便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实施的紧急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也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性措施,(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决定应当具有理性,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在新冠肺炎疫政府在采取措施情防控行政管理中主要应用的是比例原则,有关法益决定时首要达到手段与其预期目的要具有关联性,与目的之间要尽可能达到均衡。(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是指人民基由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即无过管理中主要判断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没有过错,错原则下的信赖值得保护。(四)高效原则。高效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更要以高效益为标准以保证疫情的控制达到实效。来行使职权,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分析(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在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占据全社会信息的80%。政府信息不但是公众了解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前提。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中,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实施隔离措施的问《传染病防治法》题。为防止传染病疫情的进一步扩大,根据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需同时对疑似感染及相关密对已被感染的人群采取强制隔离,·26·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212042021年第20卷第4期切接触者也需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从而阻断传播路径,保护未被感染者,最终达到疫情的控制直至消除。在行政法上,隔离措施属于紧急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经营者哄抬物价问题。哄抬物价是投机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一种投机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抬价竞销。二是抬价抢购。比如,对某些紧缺商品,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可能趁机抬份抢购,囤积居奇。四、对疫情防控行政法的建议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重要内容,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抗击工作要充分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一)提高城市公共环境治理工作水平。对于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反映的国家治理能力水平问题,需要全面整顿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并且依然有部分人群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等规定,视若无睹,“野味产业”仍然存在市场,这种情况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继续强化对市场的监督及管理,对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二)构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及行政措施的相关立法,规范行政措施的法律文书,加快构建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政府应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指导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及资源综合调配管理信息库,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物资的储备可随时跟上。(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深化教育,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人员素质的提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有效履行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中国人民众志成城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取得胜利,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更是成功通过了这次“大考”。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完善机制,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而保证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促进各项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参考文献】1]刘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框架研究———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20,4:155~1622]孙晋,杨军.《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责令的法律属性和效力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73(3):33~413]宋华琳.中国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化及其改革[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39~484]戚建刚,乌兰.应急管理部的行政法建构———基于整体性治理理念的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5:81~92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21204[5]邓佑文.行政协议的风险防范:道德、法治和技术的三重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17,12:25~30[6]孙丽岩.行政执法中的非强制行为分析[J].学术月刊,2017,49(4):73~82[7]关保英.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解读[J].政法论坛,2017,35(1):46~60[8]郁建兴,向淼.从分离到整合:公共行政与法律间关系的理论演进与实践变迁[J].中国行政管理,2016,8:6~12[9]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J].中国法学,2016,1:105~125[10]刘东辉.论行政辅助人的行政法规制[J].江汉论坛,2015,7:50~54[11]高雯宇.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7:175[12]钱宁峰.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宪法定位及其具体化[J].学海,2019,3:183~189[13]刘明辉,范伟峰.探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2017,6:73~74[14]童德华,方圆.用法治建立疫情防控长效机制[J].2020,6[15]“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公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看权威解答[J].中国人大,2020,4[16]黄维劼.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的可诉性研究[D].南昌大学,2019:6[17]王茜.“吹哨人”:黑暗中的正义使者[J].法人,2019,12:35[18]詹强.行政法学视野中的“吹哨人”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7:19[19]赵宏.保护规范理论在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中的适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8,9:3[20]彭涛.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J].行政法学研究,2019,2:73[21]谢玲伶.行政法案例的规模及价值研究[J].法律杂谈,2018,8:254[22]关保英.行政法案例的规模及价值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专论,2017,1:53~65[23]余凌云.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J].中国法,2018,1:24~23[24]陈越峰.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J].清华法学,2017,1:19~36[25]张莉.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分析与研究[J].法制博览,2017,33:197[26]赵润娣,黄雪凤.公共需求视角下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问题探析[J].现代情报,2020,11[27]黄昭作,黄良林.疫情防控中的依法行政问题研究[J].医学与法学,2020,4[28]李玮.论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完善———基于新冠疫情的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4[29]管伟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海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海关与经贸研究,2020,5·27·【[[[[[

篇八: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篇九:新冠疫情和法律结合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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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国际融资新冠疫情背景下理解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文/赵力加????金研律师集团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法律顾问协会会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智库委员会委员[摘要]不可抗力在法律上作为未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免责事由,随着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在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因作为免责事由被大量提及,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术语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借鉴欧美关于不可抗力的主流观点,需要从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和责任承担两个维度分析,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差异、不可抗力具有独立的法律研究价值等。[关键词]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免责;情势变更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2020年年初,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让人猝不及防,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经济和生活,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值得庆幸的是,中国的疫情在短短几个月内得到有效控制,现在已经进入后疫情阶段,疫情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而疫情同时影响着社会的商业行为。疫情不仅影响了普通民众的生活和健康,也对国际国内的商事活动造成了巨大影响。法律实务界关于此次疫情与不可抗力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针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2月初,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表示,由于新冠疫情导致的无法履约,应参考《合同法》及《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后《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民法总则》分别为该法典的其中一编,笔者注)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同年5月和6月多次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对疫情期间的案件审理,包括不可抗力能否在法律上免责作出相应的指导。履约时相应责任的认定和分配。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以下简称“三不”)的客观情况。反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疫情”属于无法提前预先感知、不能通过人为努力躲避,也不能对危害结果予以减免或者防御的客观情况,对于由于疫情造成的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90条明确了原则上如果未能履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则可以按其影响力考虑减免责任,但涉及到个案时,亦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到6月多次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民法典》第590条明确了原则上如果未能履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则可以按其影响力考虑减免责任,但涉及到个案时,亦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解读,其一为法律视角的判定,其二为若因此不能二、欧美国家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观点对于不可抗力导致违约责任免除,英美国家最初是坚持“契约必须严格遵守”的绝对责任原6投融实务INVESTMENTANDFINANCINGPRACTICE则,后来逐步过度为遇到不可抗力采取相对责任理论。1863年曾有英国法官就指出,合同必须得到善意而全面的遵守,但如果合同没有得到确实履行是由于外来的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而且各当事方对该客观原因都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话,那么该合同就应当因为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而当事方也应当免除今后继续履行的法定义务。。[4]美国曾有判例认为如果对于因为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而要求免责,那么该客观原因应当为阻碍改合同得以履行的唯一因素,否则便不能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有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类似条款,德国学界对该类似条款作评注时指出:对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适用免责规定时,应当考虑导致不能履约的原因是一个还是多个,如果仅有一个原因,并且该原因是不可抗力,则可以免责;但如果是多个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即便其中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存在,也不能因此而免责。[6]三、中国不可抗力免责的具体情形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不能为人力所能预见、所能避免且所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而民事法律对未能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过这样一个案例:海天公司承租二商公司商用住房用于销售茶叶,双方约定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租期届满。期满后海天公司一直未腾退房屋,也未继续交纳租金,二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天承担占用房屋的租金及逾期未腾退的违约金等费用。但是5月1日起,海天公司安排两名员工进场看摊(但不允许客户品茶)。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天公司到期未腾退是疫情期间管控措施造成,不应属于违约,故酌情免除2月1日至4月30日租金及房屋使用费,鉴于5月1日开始,已经具备腾房的条件,法院酌情确定海天公司应于5月31日前腾退,并按租金标准的70%比例承担5月实际的房屋占用费。(一)全部免责《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由于68不可抗力导致的未能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一方虽未能履行义务,但是可以免除民事法律责任。前述海天公司与二商公司的合同纠纷中,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期满后,海天公司应依约腾退承租的房屋,但是直到5月之后仍安排员工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相关的工作且未支付房屋使用费用,法院审理后认定4月30日之前,虽早应当履行退房义务,但是考虑到疫情及防控措施的不可抗力影响,即便海天公司在3月和4月两个月没有退房,仍酌情免除海天公司的违约责任,即是充分考虑了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的处理。(二)部分免责不可抗力作为客观情况,虽然不依人的意志转移而转移,但是不可抗力事件对公众的活动的影响却是不同的,随着不可抗力事件逐渐被人们熟识并逐渐的掌握控制方法(比如疫情),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退(比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对民商事行为的影响会减小甚至消失,因而,依据不可抗力对民商事行为影响力的不同,法律对于免除责任的程度也有所差别。《民法典》第590条要求如果合同仅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约定履行,那么法院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对于无法履行的原因力和影响力的大小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但这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原则规定,该编也规定如果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根据其他规定处理。前述案例中,法院对于原本应于2020年2月28日前履行腾退房屋的海天公司,因遇到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疫情及相应防控措施的不可抗力影响,酌情认定在2020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海天公司有义务有能力开始逐步腾退涉案房屋,因而判为: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海天公司按照约定租金标准的70%承担租金责任,亦即法院免除了海天公司30%的民事法律责任,理由首先是该时间段仍然是疫情期间,但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调低至二级,海天公司可以安排少量人员进驻涉案房屋开展部分经营业务,因而不可抗力已经不是未能腾房的唯一阻碍因素,海天公司便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全部免责了。(三)不能免责有人认为,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能抗拒,因而不可抗力发生期间未能履约,便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这是对不可抗力及不可抗

  力防控措施、不可抗力影响及法律效果的误读。首先,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法律认定,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是否确实非人力所能控制,但即便如此也并非在不可抗力阴云之下,所有活动均不能开展,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活动都毫无二致地受到同等的影响,此外有些特殊的规定也使得某些人某些事不得依据通常的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第一种情形:法定放弃免责。《民法典》第180条既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不能履约时应酌情考虑免除违约责任,又同时做出了“但书”条款: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该法典第590条也同样存在类似内容的“但书”内容,可见,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是有保留余地的。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60条规定,“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依本条款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由武装冲突和骚乱造成的直接后果外,其他情况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比如民用航空器遭遇风暴、雷击等自然原因而坠毁造成地面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航空器的有关人员不能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民事法律责任;再如,根据《民法典》第1237条规定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当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核事故是由于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第二种情形:约定放弃免责。对于免责权利的约定放弃,可以是当事方为了表示诚意,通过协议明示自愿放弃不可抗力对自己的免责利益,只要该约定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就应该准许,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一份判决中提出:“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要排除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笔者注)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约定”,该法院在该案件判决书中认为,合同双方对“由于当事人一方疏忽或故意导致的火灾不能视为不可抗力”的约定有效;但同时也认为,在合同并没有明确排除“火灾作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海商法》中规定,笔者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在衡量免责事由时,同时考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7]这表明中国的法院并未明确认定合同当事方不能通过约定排除不InternationalFinancingJanuary

  2021国际融资可抗力免责。此外,有些机构以不可抗力发生及影响作为其主营项目,即在约定中对某些特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放弃免责的法律利益,比如某房主向保险公司为其新建的别墅投保地震损失险,约定发生地震造成房屋损害时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为了射幸利益签订的自愿放弃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亦即在此后如果真的发生强震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则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第三种情形:违约不能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初衷是在正常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免除。《民法典》第590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如果由于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义务,逾期后遭遇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其民事法律责任。第四种情形:不可抗力下的免责与损失赔偿并不等同。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可以全部免责或者部分免责,并据此提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和不可抗力效果的误读,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免除的只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义务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但这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是同一回事儿,举个例子,某文艺公司聘请某知名摄影师携带该公司摄像机拍摄山水奇景照片,拍摄中遇到火山喷发,该摄影师拍摄火山喷发时严重违反了与文艺公司约定的拍摄安全距离条款,造成危险事故,在逃离时相机不慎摔落,虽然人身无损但致使价值百万的相机损毁,该案中火山喷发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如果直接导致不能依约定时间交付风景照片,比如岩浆造成交通中断、信号不通等,则摄影师可以依法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但是造成的相机损失则不应列入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三不”的客观现象是因,损失是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况且不可抗力之“力”从语意上也分明是指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损失如何也可以成为“力”呢?所以在不可抗力这一概念中兼纳客观现象和损失这一对因果,显属不妥。故此可以认为,不可抗力中“三不”的客体应指客观现象本身,而不包括其所引致的损失。[8]6投融实务INVESTMENTANDFINANCINGPRACTICE四、不可抗力的后续救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于签约方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可能是:签约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也可能是暂时不能实现,待不可抗力消除后有继续履约的可能。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民事义务(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法律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案。(一)解约《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要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能够找出不可抗力因素干扰,就可以解除合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期间没有履行合同,显然不是同一回事,不可抗力作为唯一阻碍履约因素的,通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不可抗力期间未能履约却并不全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干扰所致,只有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唯一阻碍,并且该阻碍导致合同的义务方不可能具备履行其尚未履行的义务的条件和能力,而合同权利方也因此不能实现尚未实现的合同目的时,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这也是对合同双方权利的一种保护,避免根本无法实现的合同权利由于不可抗力陷入僵局,影响当事方后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一规定对于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的合同效果比较明显,比如某地区在农历5月初发生疫情灾害,导致该地区的端午粽子无法向买方及时交付,等隔离14天期满再交付已经没有了意义,因而及时解除合同是对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及时有效的保护。(二)延期履行民事合同签订后,正常履行期限内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民事义务,该无法履行既包括权利方无法行使权利,也包含履行义务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继续履行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顺延合同履行期限,比如某公司需要购进一批木材,约定交货地点为武汉高铁附近的库房,签约后武汉遭遇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买方无法完成正常按照约定交接货物,而该批木材的交接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双方可以协商延期收货,具体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即可。但70是季节性或时效性较强的货物则有可能不适用延期履行。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会对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但是二者是有明显差别的:首先,二者表现方式有差别。不可抗力主要表现在“三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瘟疫,以及社会异常情况,包括武装斗争、罢工等;而情势变更一般表现为国家经济政策调整、股市波动、物价暴涨或者暴跌等市场经济异常变化。其次,二者影响幅度和范围不同。不可抗力可能严重影响各种层面和领域,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影响到了公众出行、消费、旅游、合同交易等各个层面;情势变更一般主要是影响经济领域的成本和收益的差价等比较狭窄的层面。再次,二者引发的法律效果不同。不可抗力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从而引发解约,未能完全履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免除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而情势变更则一般影响签约方成本和收益的利润价差,法庭不一定支持解约,未能继续履约一方也未必能依法获得免责的法律利益。最后,二者因果次序问题。有时候不可抗力是情势变更的前导原因,情势变更是不可抗力引发的后续结果,换而言之,不可抗力有可能引起情势变更,但是反之则不然。六、不可抗力具有独立存在价值有人认为,不可抗力的法律价值在于,具有民事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能证明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则可以享有免除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除此之外,不可抗力不具有任何价值。而笔者却不能认同此观点,不可抗力不是因为不可抗力能在法律范围内使得未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免责而存在,而是不可抗力本身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毋庸置疑的是,任何一个事件或客观情况的发生,都有其影响的范围和领域,不可抗力亦如是,比如台风海啸地震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总有影响的范围和时间周期,即便发生在美国海岸的巨大的飓风海啸导致了很多国际民商事合同未能如约履行,也未必影响到俄罗斯法学家的餐桌和生活,但这丝毫不影响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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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国际融资罗斯法学家将该飓风海啸作为不可抗力去进行理论和司法实务上的研究;同样,目前的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处于新冠疫情得到基本控制的后疫情时代,但是对于中国的法学界而言,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仍具有很高的法学研究价值,毋庸讳言,研究不可抗力固然可以在现实中重新分配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与合同相对方(权利方)的责任与利益,但同样可以在理论上寻求更加合理或者更加公平公正的平衡之道,这也是研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规定之外的应有之义,换言之,不可抗力具有独立的法学研究价值。不可抗力,因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影响力而受到广泛关注,因其可以对受其影响不能继续履行民事责任却可依法免责而被司法裁判引入,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或发展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不可抗力条件下,免除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各方均没有在主观和客观上可追责的过错。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符合一般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确定只要在疫情期间未能履行民事义务便都可以免除民事法律责任,具体到个案中,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能否免除未履约责任,是免除全部责任还是免除部分责任,应结合实际情形、是否含有可以排除“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绕不开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不可抗力这个核心,即便是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处于后疫情阶段,但开展关于疫情的不可抗力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仍有助于法学界在不可抗力之下斟酌重新分配违约责任及利益,在合同各方均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为寻求更有利于合同各方公平、公正的平衡之道贡献法治的力量。[9]参考文献:[1]央视网.中国贸促会:疫情期间,7274份不可抗力证明对国际合同履约和纠纷解决起到积极作用[EB/OL].(2020-9-11)http://m.news.cctv.com/2020/06/04/ARTITq6Uqc1ts7ZWVNiNjMdx200604.shtml.[2]中国人大网.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法律有相应规定[A/OL].(2020-9-9).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b9a56ce780f44c3b9f6da28a4373d6c3.shtml.措辞有调整.[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字7231号民事判决书,措辞有调整.[4]Taylorv.Caldwell,3Best&S.826(Q.B.1863).SeeM.P.Furrnston,LawofContract,p.555,Butterworth,1986.措辞有调整.[5]SeeLoganv.Blaxton,71So.2d675(La.Ct.App.1954).措辞有修改.[6]Vgl,Schlechtenen/Schwenzer,KommentarzumEinheitlichenUN-Kaufrecht,6.Auflage,2013, 79,Rn.15.措辞有修改.[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98号判决书,措辞有调整.[8]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J].法学研究,2000(6):107-118.[9]丁宇翔.疫情防控.善用法治力量[N].人民日报,2020-2-19.措辞有调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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