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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11篇

时间:2022-11-18 19:50:02 来源:思哲公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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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11篇

篇一: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释义1、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释义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是什么?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2011年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使用的范围。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企业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中,因此也就是从根本上将高危行业的数量从6个提升到9个。也就是说目前的高危行业有九个而不是八个。

  (2)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释义扩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解析:1、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2、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篇二: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1、(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3、《安全生产法》规定,什么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扩展资料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法定化,有利于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使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本条对此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布局以及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预先安排和总体设计,对于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几乎所有行业、领域,以及政府、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众多社会主体,涉及管理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装备、机构队伍等多种要素,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统筹规划、通盘考虑,才能避免盲目性、增强协同性,顺利有序地推进。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从实际情况看,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这是全国第一个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划。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这些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安全生产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按照这一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必须切实履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及保障措施等,保证安全生产规划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适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规划涉及一些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安排,需要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相衔接,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空间布局,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一致,防止出现规划之间打架的现象,保证安全生产规划顺利实施。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的具体职责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安排、部署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本条着重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两方面的职责:1)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法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为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各种障碍。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有效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止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部门行使。同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加强协调指导。为此,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规定适应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人民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方面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都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都是由他们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目前包括北京、河北、重庆在内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等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里强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因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5、简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

  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1]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详见: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11/13/content_1892156.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行哪个标准

  现行的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

  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与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相关的资料

  

篇三: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任务1、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任务扩展资料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法定化,有利于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使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本条对此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布局以及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预先安排和总体设计,对于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几乎所有行业、领域,以及政府、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众多社会主体,涉及管理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装备、机构队伍等多种要素,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统筹规划、通盘考虑,才能避免盲目性、增强协同性,顺利有序地推进。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从实际情况看,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这是全国第一个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划。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这些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安全生产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按照这一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必须切实履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及保障措施等,保证安全生产规划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适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规划涉及一些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安排,需要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相衔接,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空间布局,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一致,防止出现规划之间打架的现象,保证安全生产规划顺利实施。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的具体职责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安排、部署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本条着重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两方面的职责:1)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法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为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各种障碍。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有效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止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部门行使。同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加强协调指导。为此,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规定适应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人民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方面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都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都是由他们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目前包括北京、河北、重庆在内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等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里强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因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篇四: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2020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培训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笔填涂在答题卡中相应的位置。本类题共6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A2002年6月29日B2002年1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D2003年11月1日

  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月()日施行。

  A第九次,12月1日B第十次,12月1日

  C第九次,12月31日D第十次,12月31日

  3.原〈〈安全生产法》共()条,新修改后共()条A97,114B98,115C以115D98,1144.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条,修改()条。A16,60B17,59C1659D17,605.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A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C安全部门负责人D所有出资人6.(X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A工商部门B国有资产监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I、TD工会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相衔接。

  A经济规划B环境规划C城乡规划D科技规划

  8.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综合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C统筹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

  D统筹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的意见。

  A企业主要负责人B各部门负责人

  C协会组织D工会10.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白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专家学者B协会组织C政府部I、TD律师

  11.新〈〈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新增加的一项是()。

  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中据实列支。

  A利润B预算C成本D收入

  13.()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B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C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D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14.除上题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三百人B二百人C一百人D五十人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况。()

  A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B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C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D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新增内容有()。A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B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C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D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7.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A专门机构B专职人员

  C注册安全工程师D安全评价师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目标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A建设单位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政府部门D协会组织2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A上级主管单位

  B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C行业主管部门D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A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B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C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D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安全管理人员C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D主要负责人23.()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A乡(镇)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篇五: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新安全生产法基本理念1、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什么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如何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

  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百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度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已然改变,安全生产工知作层次得到大大提升,它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道的范畴。这暗含着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暗含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回前提和保障,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观;暗含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暗含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实际意义答。等等。

  3、安全生产法的宗旨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的宗旨就是《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4、简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1]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详见: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11/13/content_1892156.htm

  5、《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什么安全生产理念?

  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人的安全第一”来的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法》: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6、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什么安全生产理念?其具体含议包含哪些?

  安全生产理念:强调以人百为本,安全发展。其含义:以人为本,就是度以人的生命为本,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基本要义,是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坚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不顾人的生命答与健康,脱离了以人为本,去大谈经济发展,就是畸形的发展,是逾越内“红线”的发展,经不容起历史的考验。信息来源:博安网-安全生产云服务

  7、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什么安全生产理念?

  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人的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百《安全生产法》: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8、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安百全生产方针不是五字方针,而是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度、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请看安全生产问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答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回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答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9、安全生产理念是什么?

  安全生产理念如下:1、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百治理。2、安全管理工作原则: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3、安全管理目标: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安全生产法度》强调了“人的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法》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9)新安全生产法基本理念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答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专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属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与新安全生产法基本理念相关的资料

  

篇六: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安全生产法适用在中华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它的制定有什么特点?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抄动的单位。特点:按照“三方原则”,确定知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政府及有关道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各方面应承担的职责,是《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2、(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法针对哪些企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其后半句话是特殊法高于一般法的规定。

  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呢?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专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属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其中明确了个体户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法》现在就是安全生产的母法!

  4、《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法》的调整的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即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安全生产法适用在中华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5、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适用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5)安全生产法适用在中华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篇七: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工会在安全方面的职责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修改目的是加强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释义】一、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的基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作有权进行监督。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有关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正。(3)发现生产经营单提出解决的建议。(4)本职责的安全生产工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

  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

  件。按照本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

  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对生

  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

  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全生产

  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表达和维护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本法和全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监督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2)发现生产经营单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法处理。(5)参加对生广大职落脚点。依照涉及职工群众

  和民主监督。由工会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

  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生产方面权益的主要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

  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

  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职工

  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4)对侵害

  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

  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

  1

  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

  级工会组织应当依履行自己在

  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

  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和职责。制定或

  四、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工会作为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者、第一责任者和第一实施者,用人单位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按照本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检修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条规定,生产

  会的意见。有关安全

  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

  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

  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

  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一是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有关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考虑是,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释义】一、关于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计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系统性、及时性、强制性等特点。按照本条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已于2011年发布了《安划》,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任务、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与评估等内容。地方各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并把安全生产目标、“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划,是第一款的规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十二五”规

  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

  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本

  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

  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

  2

  区的社会、经济、文实。

  化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对所制定的规划要组织实施,予以落制定提

  按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也是对规划的出的要求。城乡规划,是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

  保护生态和

  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要求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建设,涉及化工产业布局等,就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而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要求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1、加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的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新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2、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国务院已于2003年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此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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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许多企业都是高危行业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了解本地情况,更能直接发挥作用,具有能够普遍监督的优势。因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必要由乡镇政府加强监管。目前许多省市都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等方面措索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一定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统称开发区)等发展较快,量大面广,但相当一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薄弱,使得一些地方的开发区成为隐患集中区和事故多发区。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开发区的安全监管。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管检查。二是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就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不要充当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保护伞,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切实保证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监督管理。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的部门,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提示本条共三款,第一款、第二款内容作了修改,第三款内容在原法第五十四条中,这次修订调整到本条。【释义】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时,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当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规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三定”方案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即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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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责。因此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是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能。此次“三定”方案将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权力、对象和手段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发挥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指导、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因此此次修订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修改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本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三”方案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除本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对其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也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例如,工业和信息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隐患,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其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管管理;交通运输部行使原铁道部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水利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依照相关的分工,承担本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中提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并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因此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的精神。通过明确“行业和领域”主要是体现要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管理体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项监督管理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又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职能,这充分体现了专项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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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都属于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执法工作,因此,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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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1、安全法生产法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2、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该由谁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的变迁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的是什么

  《安全生来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的是: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源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百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度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知工作实施道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扩展资料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法定化,有利于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使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本条对此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布局以及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预先安排和总体设计,对于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几乎所有行业、领域,以及政府、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众多社会主体,涉及管理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装备、机构队伍等多种要素,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统筹规划、通盘考虑,才能避免盲目性、增强协同性,顺利有序地推进。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从实际情况看,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这是全国第一个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划。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这些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安全生产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按照这一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必须切实履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及保障措施等,保证安全生产规划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适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规划涉及一些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安排,需要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相衔接,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空间布局,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一致,防止出现规划之间打架的现象,保证安全生产规划顺利实施。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的具体职责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安排、部署全国或者本行

  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本条着重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两方面的职责:1)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法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为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各种障碍。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有效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止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部门行使。同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加强协调指导。为此,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规定适应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人民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方面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都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都是由他们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目前包括北京、河北、重庆在内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等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里强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因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6、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7、新安全生产法和老安全生产有什么不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8、新安全生产法和老安全生产有什么不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什么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9)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与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相关的资料

  

篇九: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什么

  出发点: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落脚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安全生产百法》立法的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度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知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篇十: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

  A2002年6月29日B2002年1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D2003年11月1日

  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月〔〕日施行.

  A第九次,12月1日B第十次,12月1日

  C第九次,12月31日D第十次,12月31日

  3.原《安全生产法》共〔〕条,新修改后共〔〕条.

  A97,114B98,115C97,115D98,114

  4.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条,修改〔〕条.

  A16,60B17,59C16,59D17,60

  5.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

  C安全部门负责人

  D所有出资人

  6.〔〕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A工商部门

  B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D工会

  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相衔接.

  A经济规划B环境规划C城乡规划D科技规划

  8.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综合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C统筹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

  D统筹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的意见.

  A企业主要负责人B各部门负责人

  C协会组织

  D工会

  10.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

  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专家学者B协会组织C政府部门D律师

  11.新《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新增加的一

  项是〔〕.

  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6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

  产费用在〔〕中据实列支.

  A利润B预算C成本D收入

  13.〔〕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B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C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D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14.除上题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A三百人B二百人C一百人D五十人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不包括下列哪种情

  况.〔〕

  A与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B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与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C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D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新增内容有

  〔〕.

  A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7.矿山以与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聘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专门机构

  B专职人员

  C注册安全工程师D安全评价师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与

  考核结果等情况.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目标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单位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政府部门D协会组织

  2/6

  2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与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

  A上级主管单位

  B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C行业主管部门

  D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多选题

  61.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坚持〔〕的方针.

  A以人为本B安全发展C安全第一

  D预防为主E综合治理

  62.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的机制.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B职工参与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E社会监督

  6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A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B安全生产责任制

  C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D安全检查机制

  E应急预案

  6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整改B检测C检查D评估E监控

  6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

  A责任B权力C权利D规定E义务

  66.从业人员在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应确保具备哪些知识技能〔〕.

  A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篇十一: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1、《安全生产法》规定,什么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正确吗

  安全生产工作这个范围有点大了,工会对于安全生产监督是有指定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copy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zd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哪些方面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这个范围有点大了,工会对于安全生产监督是有指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内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容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4)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什么部门应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工会工会工会见新《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6、多选题: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管理()

  新安法中有以下两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百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度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内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容············································不难看出,全选才是正确的。

  7、安全生产法七条法定责任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5&#57360,协调劳动关系: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的途径,

  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包括乡镇,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措施时,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并向工会做出答复、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3&#57360。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给予答复、法规规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等等、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必须有工会参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4&#57360,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1&#57360。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主要考虑是,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听取工会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2&#57360,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57360;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地方各级总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总体性的监督。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的、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范围比较窄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其他各级工会

  8、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哪些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

  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抄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知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道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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